李成足 對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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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梁國安就上述案件所頒布的判案書有以下的更正,敬請留意﹕

Cites 1 case

Case No.HCPI 810/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81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2013年第8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李成足  
   
第一被告人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  
第二被告人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聆案官梁國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4年9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 2014年10月6日
勘誤日期﹕ 2014年10月7日

勘誤

1.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梁國安就上述案件所頒布的判案書有以下的更正,敬請留意﹕

2.第4段﹕

4. 最後,原告人再於2014年6月16日發出傳票(下稱“第四傳票”),內容是第一:反對本席於2014年6月3日加入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介入為第二被告人的命令,第二:對第一被告人作出同一的第13號命令的申請。及後,原告人又於2014年8月29日發出傳票(下稱"第五傳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吳美玲已於2014年9月5日發出命令處理這傳票的第二段及押後這傳票的第一段於本聆訊處理。而這傳票的第一段也同是對第一被告人作出的第13號命令的申請。最後,原告人於2014年9月12日再發出傳票(下稱"第六傳票"),內容也是對第一被告人作出的第13號命令申請。

3.第23(a)段﹕

(a)  撤銷第一傳票、第二傳票、第三傳票及第四傳票、第五傳票的第一段及第六傳票

(區慧德)
高等法院聆案官梁國安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