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足 對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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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申請中,申請人希望法庭推翻梁國安聆案官在2016年1月20日所作出的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HCPI 810/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81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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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李成足  
第一被告人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  
第二被告人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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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6年6月22日
判決書日期: 2016年6月24日

判決書


1.這是逾期上訴的申請。

2.在本申請中,申請人希望法庭推翻梁國安聆案官在2016年1月20日所作出的命令。

3.在2016年1月20日的聆訊中,因為申請人沒有出席,梁聆案官押後處理本案。可是,梁聆案官在當日發現,2015年10月13日的蓋印命令遺漏了數項關於案件進度的指示。因此,他在1月20日的聆訊中,修訂2015年10月13日的命令,加回那些所遺漏的指示。

4.本席審閱過梁聆案官在2015年10月13日聆訊中的筆記。顯然,當日的蓋印命令遺漏了數項指示,故此梁聆案官在2016年1月20日聆訊中,修訂較早時的命令是完全正確的。申請人投訴他當日沒有接獲通知出庭。可是無論原因如何,梁聆案官當日沒有實質處理本案。故此,申請人的投訴是沒有必要的。

5.申請人在庭上表現激動,多番投訴梁聆案官包庇對方。可是,這些投訴完全缺乏理據,亦與本上訴沒有任何的關係。

6.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否決逾期上訴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何耀棣律師事務所代表,缺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