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足 對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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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申請中,申請人希望法庭推翻梁國安聆案官在2016年1月20日所作出的命令。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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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81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81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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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逾期上訴的申請。 2.在本申請中,申請人希望法庭推翻梁國安聆案官在2016年1月20日所作出的命令。 3.在2016年1月20日的聆訊中,因為申請人沒有出席,梁聆案官押後處理本案。可是,梁聆案官在當日發現,2015年10月13日的蓋印命令遺漏了數項關於案件進度的指示。因此,他在1月20日的聆訊中,修訂2015年10月13日的命令,加回那些所遺漏的指示。 4.本席審閱過梁聆案官在2015年10月13日聆訊中的筆記。顯然,當日的蓋印命令遺漏了數項指示,故此梁聆案官在2016年1月20日聆訊中,修訂較早時的命令是完全正確的。申請人投訴他當日沒有接獲通知出庭。可是無論原因如何,梁聆案官當日沒有實質處理本案。故此,申請人的投訴是沒有必要的。 5.申請人在庭上表現激動,多番投訴梁聆案官包庇對方。可是,這些投訴完全缺乏理據,亦與本上訴沒有任何的關係。 6.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否決逾期上訴的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何耀棣律師事務所代表,缺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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