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鑑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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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本案的第二項至第四項控罪,三項都是入屋犯法罪,涉及民居。本案還有另一項控罪,即控罪一,是盜竊罪,但控辯雙方同意控罪一在被告認罪後,可以留在法庭檔案內,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C 65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5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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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鑑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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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4年11月17日上午11時34分
出席人士: Ms Judy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Jon WONG Kwok-h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至 [4]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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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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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本案的第二項至第四項控罪,三項都是入屋犯法罪,涉及民居。本案還有另一項控罪,即控罪一,是盜竊罪,但控辯雙方同意控罪一在被告認罪後,可以留在法庭檔案內,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2.一對70多歲的王氏夫婦住在涉案的單位,該單位在何文田愛民邨某座的1023室,王氏夫婦住在上址已四十多年。

3.2014年5月2日早上4時15分左右,王氏夫婦離開居所去晨運,他們把木門及鐵閘都鎖好。兩人在大約三十五分鐘後回來,發覺鐵閘被人打開一半,木門仍然鎖著。兩夫婦進入處所後,發現有人從屋內衝出來,逃離該單位。王先生追趕該名人士,在走廊上捉著對方的左臂,雙方發生糾纏,該人將王先生推開,王先生跌在地上,不過沒有受傷,該名人士逃去。該名人士後來查得為本案的被告。

4.王太太檢查屋內的財物,她發覺銀包內的220元失掉了,王氏夫婦亦記得他們在2014年4月初及4月28日都曾發覺家裡失掉金錢。

5.調查本案的一名警員PC11612看過愛民邨的閉路電視紀錄,見到被告在2014年4月28日及2014年5月2日都出現過於該屋邨內。

6.2014年5月15日,PC11612在早上7時許,於愛民邨的閉路電視系統內見到被告出現,稍後警方在附近的街道上將被告拘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在5月2日早上4時多,趁王氏夫婦離家去晨運,便到王氏夫婦的家中偷取了二百多元。被告又承認本年4月初一個早上,同樣是4時多,他在愛民邨建民樓的平台晨運時,見王氏夫婦遺下鎖匙,他把鎖匙收起,後來在4月8日、4月28日及5月2日三天的早上4時多,趁王氏夫婦去了晨運,便用鎖匙開門,進入對方的居所去偷竊。被告說,他只是拿了一些金錢,沒有偷屋內的其他東西。被告說他知道王氏夫婦報警後,就把鎖匙棄掉,偷來的錢已經用了。

7.被告被帶返警署,在警誡會面下,他再度承認他三次進入王氏夫婦的家中,偷取了一些金錢,合共是兩千多元,他說每次都是自己一個人行事。被告對警察說,他犯案不是為了金錢,他說控制不了自己,只想尋求刺激。他說他曾叫家人帶他去見精神科醫生。

8.被告在被捕時亦對警方說,他少時曾住在王氏夫婦那一層樓。被告犯案時是21歲,現在則22歲。他在被捕時住在愛民邨500米以外的另一個屋邨,叫俊民苑。

求情

9.被告現年22歲,沒有案底。他的父母在2006年開始分居,2013年正式離異,被告和母親及妹妹同住。被告完成中學後繼續進修,做過多份工作,現在一物流公司當文員,每月賺9,500元。母親是一名保險從業員,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但母親患有不可醫治的視網膜退化病症,她的右眼差不多已經完全失明。據醫生的判斷,她的左眼亦會在年來逐漸消失視力,母親因此患上抑鬱,在被告被捕後,更需看精神科醫生,醫生說她患有焦慮症。妹妹則是一名中學生,今年要應付重要的考試,被告是家中的長子,律師說,被告在生活上感到壓力。

10.律師說,被告的外公及外婆就是住在王氏夫婦的隔鄰。被告的女友亦住在同一大廈,所以被告經常往該處。某日,被告見到受害人遺下鎖匙,一時貪心愚昧,將鎖匙收起,繼而犯上本案的三項入屋犯法罪。

11.律師說,被告每次入屋後都只是拿小量金錢,並沒有攫取屋內的其他財物。律師說,被告無意驚嚇或傷害任何人,他只是趁王氏夫婦在早上離家去晨運,才進入他們的住所去偷竊。

12.律師指,本案的受害人認不出被告,本案純粹靠被告向警方坦白招認,警方才能檢控被告。律師指,被告向警方作出全盤的交代,知道自己犯錯,現在已十分後悔,被告願意賠償事主的損失。

13.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自己寫的,他的親友、同學寫的,與及一位社工所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為被告說情,指他本性善良,一時犯錯,願意悔過,眾人都希望法庭對被告輕判。最特別的一封求情信是受害人王氏夫婦所寫的,他們兩人說,是經過深思考慮之後,才決定為被告寫求情信。他們說,理解被告只是一時貪心,犯上本案,他們亦只是損失少量金錢,希望被告經此事後,能反思改過,重新做人。兩位老人家希望法庭輕判被告,免被告的母親及親人痛心,王氏夫婦希望法庭給這位年青人一次徹底改過的機會,令他盡早重回正途,對社會作出貢獻,照顧家庭。

案例

14.辯方律師舉出周澤民(譯音)一案(CACC 447/1998),該案的上訴人和另一人從一商業處所搬走超過六萬元的貨物,上訴人擔當司機的角色,另一人則是主謀。上訴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入屋犯法罪名成立,他被判監兩年半,另一被告則被判監兩年九個月。原審法官曾為上訴人拿過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亦建議上訴人可做社會服務代替監禁,但原審法官認為判上訴人做社會服務並不妥當,於是對他判監。上訴庭研究過該案後,認為上訴人犯的入屋犯法罪不是最嚴重的一種,他亦不是案中的主謀。上訴人以前並無犯罪紀錄,來自良好家庭,有工作,在案中亦顯出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上訴庭最後改判上訴人接受社會服務令,代替原本的兩年半監禁。

15.律師亦提到一宗區域法院判例,DCCC 1132/2010 Choi Ka Hon and another一案,兩名十八九歲的青年和一名男子到第一被告的朋友家中爆竊,他們趁該家人外遊,進入他們的處所偷取一些財物。該名區域法院法官判其中一名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另一人則須進入勞教中心。

16.主控官則提出五宗案例,指出入屋犯法罪的一般判刑原則,她亦想藉該等案例指出,上訴庭曾經批評周澤民案的判決。主控官提出的五宗案例是:

(A)Lui Kam Chi案(CAAR 1/1993),上訴庭在該案中指出,一般入屋犯法罪案涉及住宅的情況,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不只一項罪名的話,判刑可以更高。

(B)尹家傑案(CACC 298/2005),上訴人是十八多歲的青年,他和另外三人一同進入一所學校爆竊,偷去十六萬多元的財物。同案認罪的三名被告作供指證不認罪的上訴人,該三名認罪的被告被原審法官都判處社會服務令。上訴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教導所,他不服判刑,但上訴庭認為該上訴人不能與同案中認罪的其他幾名被告一同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認同案中的第三及第四被告因為是受年長的同黨唆使,可以獲得社會服務令的輕判;但上訴庭對案中的第一被告也被判社會服務令就有微言。上訴庭亦批評周澤民案的情況,說該案只是一宗十分例外的案件。

(C)Po Yan Chuen案(CACC 232/2001),上訴人不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年,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他的上訴律師引用周澤民案,請求上訴庭對上訴人輕判,不過上訴庭說,周澤民案的情況例外,而Po Yan Chuen 案中的上訴人的情況不算例外,上訴庭維持原本判監的判決。

(D)Lo Ching Fai案(CAAR 12/1995),該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的都是民居,原審法官就每項罪判他入獄18個月,都緩刑3年,同期執行,上訴人沒有案底,但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這類案件判緩刑是不對的,於是改判該被告即時監禁。

(E)Tong Fuk Sing案(CACC 216/1999),該上訴人是一名非法入境者,他被控一項非法留港罪及一項入侵民居犯法罪,他承認非法留港罪,被判入獄12個月,他不承認那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18個月,兩項刑期其中6個月是同期執行,所以該上訴人須服刑兩年。他提出上訴,上訴庭不但沒有減刑,還將入屋犯法罪的刑期加至3年。上訴庭說,上訴人的身體健康雖有一些問題,但並非減刑因素,該上訴人有兩隻手指失掉,走路時亦有點困難。

17.主控官說,她舉出這些案例只是想說明入屋犯法罪案的一般判刑原則,對於本案是否一件例外的案件可以給被告輕判,她就不表意見,交由法庭決定。

報告

18.被告除此事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他在庭上表現溫純,今次接連犯罪是不符性格。被告對警方說,他不能控制自己,因而犯案。雖然辯方律師說他不會以心理問題作為求情理由,但本席也想了解被告是否有心理問題,牽涉到他的犯罪行為,於是叫心理學家撰寫報告。本席亦想探討除判監以外,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是否合適的判刑考慮,因此亦叫感化官撰寫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19.心理學家在報告中說,被告並無強逼盜竊症。心理學家說,被告只有表面的悔意,對自己的行為問題認知不足,還說被告有犯罪傾向(pro-criminal attitude),更有中度的重犯機會。心理學家顯然對被告的觀感不佳,不過他並沒有闡釋他的說法,例如他沒有解釋為何在沒有其他證據指控下,被告自己認罪還算悔意不足。辯方律師說,心理學家只見過被告很短的時間,辯方律師亦指出,心理學家在報告中指出被告父母離異的年份出錯,被告的父母是在2006年分開,去年才正式離婚,並不是心理學家在報告中說的2009年離異。

20.另一方面,感化官在報告中則說,被告肯承認錯誤,在此案中已得到很大的教訓,決心改過。感化官認為被告確有些困擾,是來自工作及家庭方面,但被告不需接受感化,感化官建議做一百八十至二百四十小時的社會服務。辯方律師說,被告明白社會服務的意義,亦知道違反的後果,他願意做好最多二百四十小時的社會服務。

21.心理學家固然是對心理剖析有專門學問的人士,但感化官亦擅長評核犯人,特別是年青罪犯。感化官研究的層面往往比心理學家更多,感化官會了解犯人的成長、家庭、學業及工作各方面。

22.本席看過心理學家及感化官撰寫的報告。本席只認同心理學家說,被告並沒有強逼盜竊症。被告今次犯事歸根究底,都是貪心之過。他對警方說控制不了自己,顯然是當時情急,因此說出向警方求情。他在庭上並沒有叫律師以此為求情理由。不過律師提到被告遇到的生活困擾,本席才想透過心理學家撰寫報告,去了解被告多一些,可是心理學家對被告作出過於主觀,甚至偏頗的評論。本案全靠被告向警方招認,他在庭上亦承認幾項嚴重的控罪,本席不明心理學家怎會說被告只有表面的悔意,甚至在沒有分析下,認為被告有犯罪傾向及有中度的重犯機會。

23.相反地,感化官探討過被告的成長過程及家庭狀況。感化官說,被告肯認責及已經得到教訓,他認為被告沒有行為問題,更談不上犯罪傾向或甚麼重犯的可能。感化官說,被告不需接受輔導,感化官只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本席認為感化官說得中肯,他的報告值得參考。

判刑

24.上訴庭對入屋犯法罪訂下判刑指引,但指引不是緊身衣。本席不視這一宗案件為典型的入屋犯法罪,本席視本案為一宗例外的案件。被告一向循規蹈矩,沒有犯罪紀錄,亦沒有不良嗜好,他性格善良,犯案時仍是年青,只有21歲,現在則22歲。被告和家人關係良好,有教養,也有正常的社交圈子及興趣。2009年被告離開學校後,亦有繼續進修。他雖時常轉工,但並非遊手好閒。被告雖然收入不高,但對家庭亦有奉獻,以減輕辛勤的母親之苦。母親患有嚴重眼疾,右眼已近失明,左眼亦將會失去視力,母親雖然目前亦可自顧,甚至料理家庭,但要子女幫忙,特別是被告,因為他是家中長子,而女兒正要應付重要的考試。母親在庭上說,兒子日常給她很大的實質及精神鼓勵及支持。

25.被告的母親眼患嚴重,並會惡化下去至完全失明,被告身為家中長子,亦是家中唯一男成員,必須對母親及妹妹承擔很大及更多的照顧責任,若這幾年被告因此案被關在牢房,對他固然是苦,對他患病的母親就壓力更大,這會令母親的病情更速惡化,這強烈的人道因素需要法庭考慮。雖然說被告犯案時應想到後果,畢竟他當時只有21歲,從未犯事,不知法律如此嚴峻。

26.當然,判案最重要的因素還是案情本身,入屋犯法罪不是小事,被告更犯了三項入屋犯法罪,不過三項罪有相連性,其實可被視為一宗罪。被告一向行為良好,他只是年青愚昧,見外公外婆的鄰居遺下鎖匙,便生貪念,先後三次用鎖匙進入別人家裡,盜取小量金錢,但他沒有搜掠對方家,拿走其他財物。最後一次,他被男戶主回家發覺,將他捉著,被告在情急之下推開對方,令對方跌到,但他沒有繼續攻擊對方,自己則倉皇逃去,男戶主並沒有受傷。男戶主及妻子還大量地寫求情信,為被告說情,希望法庭對他輕判,他們有信心被告會改過自新。

27.控方掌握的閉路電視證據只影得被告在案發的日子曾出現在屋邨的大廈內,不是影到被告進入王氏夫婦屋內犯法。本案只靠被告對警方和盤招認,警方才能檢控被告,被告亦在庭上認罪,承擔責任,他已知錯,答應悔改。他的眾多親友,甚至受害人夫婦都為被告說情。

28.感化官表示被告沒有行為問題,不需接受監管。感化官亦說,被告已經真正悔過,並從此事中汲取到沉重教訓。被告被法庭還押了三星期,以等候報告。

29.本席並不認同心理學家的主觀評論,他認為被告有機會重犯。相反,本席很相信被告經過這次教訓後,會認真及負責地做好本份及照顧家人。判被告入獄不是一件難事,但本席認為在本案的特殊情況下,可以給被告一次機會,讓他做社會服務代替監禁,盡快重新踏上生活正軌。這對他個人、家人及社會都會較有裨益。本席因此就控罪二至控罪四這三項入屋犯法罪,都判被告做社會服務令,長度合共為二百四十小時,並下令被告賠償事主損失,數額為2,200元港幣,這項賠償金可由被告的擔保金中扣除。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