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華果

Case No.DCCC 186/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8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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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柳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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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4年6月18日下午5時05分
出席人士: 陸偉雄,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關恆芬由李立本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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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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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1]。她否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涉案單位是一個住宅單位, 位於一座大廈的3樓, 該座大廈連天台共有7層樓, 在案發時正在進行維修, 在大廈外牆和天井搭有棚架。本席在裁定被告人罪成時經已詳細交待案情。簡而言之, 本席裁定, 被告人於案發日凌晨約4時, 爬到受害單位廁所外面的棚架上, 用螺絲批拆走該廁所窗門, 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該單位內, 意圖在該處偷竊。但是, 該單位的一名住客剛巧在那個時間亮起廁所燈, 被告人停止其犯罪行為, 透過攀爬棚架走到大廈天台, 但最終被受害單位的住客捉著, 其後被警方拘補。

犯罪紀錄

3.被告人有6次定罪紀錄共涉及9項控罪, 包括8項不誠實的控罪, 但她沒有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的前科。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判刑的時間是2013年5月24日, 因為兩項接贓罪和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服刑共監禁18個月。

個人及家庭背景

4.被告人現年32歲, 在中國大陸出生, 在香港讀書至中三, 曾任職售貨員, 在扣押前倚靠綜援為生。她未婚, 但曾經與一名沒有正式結婚的男子誕下一名兒子。兒子現時10歲, 與生父同住。被告人現時獨居。她有情緒病的精神問題。

減刑陳詞

5.辯方大律師指出,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的精神問題與本案有關。辯方大律師同意上訴庭對罪行訂下判刑指引。但是, 被告人只是干犯企圖入屋犯法罪, 而且被告人能夠真正進入該單位的機會不高, 因為即使該單位廁所的窗門被拆去, 但是窗口位還有窗花。再者, 在屋內居住的人沒有財物損失, 亦沒有受到被告人騷擾。被告人只是使用一個螺絲批, 沒有其他工具或武器。因此, 律師要求儘量輕判。

判刑理由

6.入屋犯法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庭經已多番說明, 基於這種罪行的嚴重性, 即使犯案人在個人因素方面是適合接受一些非拘禁式的刑罰, 例如社會服務令, 恰當的刑罰選擇仍然是監禁。倘若要偏離這種判刑選擇, 案件必須有著非常特殊的情節, 或具有罕見的強烈減刑因素: HKSAR v Wong Yiu Kuen [2]; HKSAR v Po Yan Chuen[3]HKSAR v Wan Ka Kit[4]

7.明顯地, 本案沒有任何不判處監禁的理據。

8.至於定量方面, 被告人企圖進入住宅處所來干犯的入屋犯法罪。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 除非案件有加重或減輕處罰的因素, 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的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年: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5]HKSAR v Ng Wai Hing[6]。除非有特別理由, 否則企圖干犯這項控罪的判刑也是相同。

9.本席經已考慮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本席不同意, 被告人能夠成功進入該單位的機會不高。被告人在案發時持有螺絲批, 她可以拆去廁所的窗門, 她亦可以拆去窗花, 從而讓她進入屋內。再者, 證供顯示, 在案發時, 該單位有4個人居住, 在被告人拆去窗門時, 在單位內正在睡覺的人也有3名。因此, 假若被告人能夠成功入屋, 他與這些人相遇或對他們造成騷擾的可能性絕對存在。至於被告人沒有其他工具或武器, 這只是構成不加刑因素。再者, 本席肯定, 被告人沒有進入屋內, 唯一的原因就是該單位的其中一名住客突然開亮廁所燈, 令到被告人知道不能再繼續行事, 她並不是因為不想犯法而放棄完成整個入屋犯法罪。因此, 本席找不到偏離上述判刑指引的理由而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

10.本席採用監禁3年作為量刑起點。

11.雖則被告人過往有犯罪記錄, 包括不誠實的罪行, 但由於被告人沒有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的前科, 本席不打算因應她的紀錄把刑期向上調高。

12.至於減刑因素,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 她當然不可以得到認罪被告人可以得到的待遇。

13.本席找不到任何減刑的理由。

14.因此,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1]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 (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  [2002] 1 HKLRD 712。

[3]  CACC232/2001。

[4]  [2006] 3 HKLRD 9。

[5]  [1993] 1 HKC 215。

[6]  [2003] 2 HKLRD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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