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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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72號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案情 2.2014年1月19日,一個星期日,早上8時05分左右,新界粉嶺沙頭角公路龍躍頭段粉嶺消防局附近,發生了一宗交通意外,涉案的司機是本案的被告,傷者則是一名年約三十八歲的菲律賓籍家庭傭工。事發時,傷者正在舊粉嶺裁判署旁邊的行人路上走著,她向著港鐵站方向行走,突然被告駕駛的輕型貨車(車輛號碼LV1861)從後將傷者撞到,貨車再向左駛回落馬路,越過兩條行車線到對面消防局,撞上行人路上的巴士牌及大交通牌,才完全停下。 3.雙方同意,證物P3(即一位證人孔先生所畫的簡圖)大約反映出當時貨車的行走路線,可見貨車離開有關迴旋處的時候,越過對面行車線,上了行人路,將傷者撞到,再駛回落馬路,越過兩條行車線,衝到對面的消防局外,撞到路牌,才完全停下。 4.呈堂的相片(即P1 1至36號相)顯示有關路段及發生意外後的情況,案發現場的路面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沙頭角公路龍躍頭段的東行線是向聯和墟方向的,西行線則向港鐵站,意外發生時天氣良好,視線清晰,路面乾爽,路面狀態良好,交通流量正常。 5.當時在沙頭角公路龍躍頭段東行線的NB8517的司機是孔先生(簡圖P3就是他繪畫的)。孔先生在車上突然見到前面的私家車急停,孔先生亦停車,他見到被告的貨車在前方的迴旋處急速駛過,越過兩條行車線,衝上行人路去,撞到傷者,再駛回落馬路,越過了兩條行車線,衝到對面的消防局,撞上巴士牌及大交通牌才完全停下。孔先生見事發時,被告的貨車前面並沒有人或動物,迴旋處上亦只有被告的貨車,沒有其他車輛。 6.傷者是從後被撞的,所以她不知道情況,她只能確認事前並沒有聽到任何車輛的響horn聲。 7.當日8時12分左右,警員到達現場,見到傷者躺在行人路上,被告則在貨車的司機位上。 8.被告向警員表示,他由迴旋處駛向消防局的方向。當他的貨車駛入迴旋處後,他想減速,但車子反而加速,直衝到對面行車線,他想再次剎車,但車輛再次加速,車子最後撞到東西才能停下。 9.2014年3月6日,被告在警誡下對警方說,他的車子駛過了對面的東行線,再駛上行人路,行駛了大約十米,車頭右邊撞到本案的傷者,被告將車扭左,駛回落馬路,車子過了馬路,撞到對面消防局的路牌才停下。被告說,自己有大約三十年的駕駛經驗,他經常行走該處,對事發的地點熟悉。他說意外時,他以大概四十五公里的時速行駛。 10.2014年6月30日,被告再被警誡。他對警方說,事發當日他有充足的睡眠。 11.驗車官檢驗過被告的貨車,發現被告的右邊車身有部分因這件意外被損壞,但車子的機件及剎車系統都運作正常。 12.意外當日,傷者被送到威爾斯親王醫院。入院時,他是清醒的。院方召喚外傷科、外科、矯型及創傷科、深切治療科及神經外科的醫護人員,為傷者診治及評估傷勢。 13.當時處理傷者的急症室醫生為此事寫了一份報告(即證物P4,譯文是P4A),報告顯示傷者的L3橫突骨折,右遠端腓骨干全部線移位骨折,脛距關節內踝可能撕脫骨折。右腿呈外科性氣腫連軟組織缺陷,肌肉及脛骨外露,左中段股骨干連前向角位有嚴重粉碎性骨折,相連軟組織腫脹/出血,中楔狀骨及腳底第二節跖骨底可能骨折,第三節跖骨頂背面及第二節趾骨底遠端呈微細斜線骨折,後者由關節內伸延,與第一跖趾關節相連之二籽骨之其中一節可能骨折,左小腿皮下撕破及左前腳底呈皮下氣腫。 14.傷者入院後,需進行急救手術。她其後被送往矯型病房再接受手術及治療。她留院共八十八天。傷者的僱傭合約在2014年5月終止,她現在還未找到新工作。 案底 15.被告現年59歲,1998年有一次協助及教唆他人違犯逗留條件的案底。被告自1980年,在港擁有車牌,他無交通定罪紀錄,但有四次違例罰款的紀錄,2008年的一次是關於越過白線的罪行,2010年至2013年被告有三次超速紀錄,超速為超過每小時15公里但少於每小時30公里的時速。 傷者的傷勢 16.主控官為了協助法庭了解傷者的傷勢,請了兩位醫生及傷者上庭作證。 17.鄭醫生是意外當日處理傷者的急症室醫生,她後來再沒有見過傷者。鄭醫生為本案撰寫了一份醫療報告(即證物P4,譯文為P4A),他是按當日的診斷及掃描紀錄,指出傷者的受傷情況。他的報告說及傷者所受的各項傷勢,包括一些骨折。有幾處地方,鄭醫生說是可能骨折。由於鄭醫生後來再沒有跟進傷者的情況,所以他不能確定這些可能骨折是否真有發生,要待主診醫生去說明。 18.另一位醫生羅醫生是骨科醫生,他亦是傷者的主診醫生。他在傷者入院後幾天開始診理傷者。他說,傷者在2014年1月19日做過閉合復位手術及左股骨髓腔內插釘手術,傷者的右足踝則做過切開復位手術及內固定手術。羅醫生說,這些是一些大手術。其後傷者在同日(即1月19日)、1月22日、1月24日都做過傷脛傷口清創手術。在1月27日及2月17日,傷者亦做過兩側皮膚傷口的植皮手術。3月3日,醫生亦為傷者動手術,移除他的韌帶聯合螺釘。亦因為病人投訴雙膝,所以醫生亦在分別三日,為他進行徒手整固手術。羅醫生說,以上的手術全部都要在全身麻醉的狀況下進行。第一次做的是大手術,其後幾次做的,算是中型手術。 19.羅醫生說,傷者的主要傷勢是左大腿骨(即左股骨)發生骨折,左腳腳掌的第二及第三跖骨與及第二籽的末節籽骨亦有骨折。傷者的右足踝亦有骨折,發生在腓骨部分,韌帶亦受了傷。另外,傷者的一雙小腿都有大面積的裂傷。羅醫生說,右小腿的傷口較大,共有三處,分別為20乘10厘米、10乘8厘米以及10乘10厘米。另外,傷者有一些較輕微的傷勢,例如腰錐3的右邊橫突骨折,與及嘴唇及眼部有一些損傷。羅醫生說,鄭醫生報告中提及的幾處可能骨折,其實都有發生。 20.羅醫生說,傷者現在要在十六個星期,回來醫院覆診一次。他上次見到傷者是本年7月25日(即傷者受傷後大約半年),當時傷者的右腳骨折情況已經埋口癒合,但右膝及右足踝仍有僵硬,右足踝的屈伸程度較平常人差一些,傷者踎低時呈現困難,亦投訴右小腿痛楚。至於左腳方面,羅醫生說,左大腿骨仍在癒合當中,因為大腿骨傷通常要一年,才能完全癒合。羅醫生說,傷者的左大腿骨癒合進度良好,在預期之內。傷者對醫生說,她在沒有支持下,只可行走大約一小時。 21.羅醫生說,傷者的骨折部分的神經及血管並未損毁,所以可以說此等傷勢不算是最嚴重的情況,只算中度嚴重情況。醫生說,由於大腿骨傷要大約一年才能復合,所以現在難對傷者的復原作正確的評估,他只能說傷者目前的康復進度良好,若傷者能作鍛鍊及物理治療,應該會有進步的空間。不過,羅醫生說,就算傷者能夠康復,她的情況亦未必能如受傷之前一樣。 22.傷者自己也有上庭作供,她拿著一把傘杖作支持,行動顯得有些緩慢。她說,意外後缺乏自信。她說,現在行走大約十五分鐘,就要休息一下,大約兩分鐘,才能繼續前行。當走得快些及耐些的時候,她的右膝至足踝部分會有僵硬的感覺,右足也會痛楚,左腳反而沒有此痛楚的問題。傷者說,她現在不能踎低或跪下,她可以慢慢上樓梯,但下樓梯時,則要逐級、逐級的踏著去。 23.傷者說,她出院後,僱主嫌她未能做好家庭傭工的工作,就叫她一直留在庇護中心,到4月中就給她辭退的通知,至5月中,正式將她辭退。 求情 24.辯方律師說,被告24歲時從國內來港,翌年(即1980年)在港考獲車牌,一直在打鼓嶺租地務農,自己駕車去運送蔬菜。被告已有超過三十年的駕駛經驗。律師指,被告過往並沒有交通定罪紀錄,只有幾次違例罰款的紀錄。 25.律師指案發突然,被告亦不能將當時的情況說得清楚準確。他對警方說自己當時的車速為大約每小時四十五公里,只是一個估計。被告駕車進入了迴旋處,要駛到沙頭角公路龍躍頭段,但車子在離開迴旋處的時候,在簡圖P3所顯示的那個三角形影線區附近,車子就傾右,被告嘗試剎車去控制車子,但車子反而衝上了對面東行線的行人路,撞到傷者。 26.被告在現場對警方說,他想減速,車子反而突然加速,駛往對面行車線,他再次剎車,但車子再次加速,一直到撞到路牌才能停下。辯方律師說,很可能被告當時誤把油門當作剎車掣,才會有此情況。辯方律師亦同意,被告的車子在離開迴旋處的時候偏右,很可能是車子當時的車速偏快,但律師說,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超速駕駛。 27.律師說,被告多年來都患有高血壓病,他呈上一份醫療報告(即證物D1)。律師說,被告要服用一種廠名叫Norvasc的藥物,每天服量為5 mg,被告會在早上服食。律師指,原來此藥物本質叫amlodipine,對服用的人可以產生一些副作用,包括頭痛、腳腫、疲倦、很大的睡意、胃痛、作嘔及暈眩,也會影響駕駛行為(見辯方呈堂的有關文章D2及D3)。律師說,被告自2013年7月起服用此藥,也有這些感覺,反應亦慢了,但被告不知道這是藥物的副作用,他以為是自己年老體衰,才有這些現象。 28.律師說,他不是指被告知道自己身體情況不好,而仍然駕車。他是想指出,被告在不自知的情況下,身體可能受到那血壓藥Norvasc的副作用影響,才駕駛出錯。 29.辯方律師指,意外發生後,被告已經把車子賣掉,他亦打算不再駕駛,他現在僱車運送蔬菜。 30.律師說,被告來港多年,一直辛勤工作,和太太胼手胝足,養大幾名子女。律師呈上被告的子女及一些鄉紳所寫的求情信,他們都說被告是一個老實人,善心、勤奮、肯幫助別人,被告仍需照顧家人,眾人希望法庭對被告輕判。 案例 31.辯方律師指,此類罪行的判刑主要考慮是被告的駕駛態度(culpability),傷者的情況為次。他據出五個案例,頭兩個關乎撞傷人引致身體嚴重受傷的情況,後三宗案例是撞死人的情況。
32.律師指,本案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事發在一個星期日的早上八時多,那段路人流及車流都不多,被告只是短暫駕駛不當,沒有證據顯示他超速。被告過往沒有嚴重的交通違例紀錄或犯罪紀錄。律師說,本案的傷者雖然受傷不輕,但正在康復中,進展看來良好。律師指,此類案件的判刑應著重被告人的駕駛態度,他希望法庭盡量對被告輕判。 33.對於停牌方面,律師沒有作出任何建議。他說,被告已經決定不再駕駛,看來不會重犯。 判刑 34.被告在現場曾對警員說,他在事發時的車速是大約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他沒有說明這是何時的車速,不過案情顯示,被告的貨車進入迴旋處後,當離開迴旋處時,車子偏右。明顯地,被告的車子當時的速度,不能配合迴旋處的環境,算是偏高,就算未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正在超速。被告見車子偏右,想踏剎車掣控制車子,但車子反而加速,他再踏,但車子再次加速,明顯地被告是把油門誤作剎車掣去踏,所以車子衝上了對面行車線的行人路,撞到傷者後,被告扭左,車子仍然衝前,向對面的方向,越過兩條行車線,駛到對面行人路,撞上巴士牌及路牌,才能完全停下。相片顯示車子撞上最後的路牌,損毁頗大,亦即當時的撞力頗大。 35.被告的危險駕駛在於他在迴旋處時,用了不配合當時環境的速度去行駛。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正在超速行駛,但他的車子速度顯然仍屬過高,不配合當時的環境,導致車子偏右,被告要將車子修正過來,卻誤把油門當作剎車掣去踏,導致車子加速,衝上行人路而撞到傷者。被告這樣駕駛是遠遜於一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駕駛水準,造成明顯的危險。不過,本案並無加重刑責因素,被告犯的是短暫的過速,即速度不配合當時的路面環境,屬於過快,但沒證據顯示被告當時超速。被告亦不是在明知受到藥物副作用影響下繼續駕車。被告過往雖有幾次定額違例罰款紀錄,其中包括超速的事宜,但今次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是超速駕駛。本席認為,按Cooksley案的罪責分類,被告的危險駕駛罪責應屬最低類別。 36.Cooksley案([2003] 3 All ER)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責分為四類:低度罪責(low culpability)的判刑起點為12至18個月監禁;中度罪責(intermediate)的判刑起點為兩至三年監禁;高度罪責(higher)的判刑起點為4至5年監禁;最嚴重一類的罪責(most serious)的判刑起點為6年或以上的監禁。Cooksley案針對的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該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香港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最高刑罰亦為10年監禁,不過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最高刑罰只為7年監禁。本席認為,相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ooksley案的罪責分類判刑應調低如下:低度罪責的判刑起點,應為8至13個月監禁;中度罪責的判刑起點,應為17至25個月監禁;高度罪責的判刑起點,應為33至42個月監禁;最嚴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身體受傷的判刑起點,應為50個月或以上監禁。 37.本案中的傷者身體有多處受傷,尤其以下肢受傷最為嚴重,她做過多次手術,現在事發近十個月,她走起路來仍有不便。雖然醫生說,她的康復情況良好,在預期之內,但她能否完全康復,現在實難評估。僱主在傷者受傷後,亦把傷者辭退,傷者現在仍未能找到新工作。 38.被告危險駕駛造成的意外,雖未對傷者造成殘廢,但對傷者的身體及生活都造成很大的影響及不便。本席認為,被告在此案的罪責屬低度罪責中較嚴重的一種。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以及律師的努力求情,其中包括被告過往行為良好,他只有一次算是輕微的犯罪紀錄,他沒有交通定罪紀錄,只有數次定額罰款違例事宜的紀錄。被告在本案中顯出真誠悔意,他承認控罪。本席認為,本案的判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8個月。 39.本席亦下令,被告須停牌兩年,由今日起計,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被告亦須按《交通條例》(即香港法例第374章)第72A條的規定,在兩年停牌期間的最後3個月內自費及自行安排參加改善駕駛課程,合格後才能繼續駕駛,否則被告會受到進一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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