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77/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October 2015.
1. 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所涉及的危險藥物為氯胺酮,總重量為49.42克。二人在上一次聆訊中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由於兩名被告的年齡分別為14歲及17歲,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以便替二人索取教導所報告再作判刑。本席已向兩名被告明言,他們所面對的控罪性質十分嚴重,且份量相當多,即使日後報告結論認為他們適宜進入教導所,本席最終未必一定跟隨有關建議判處教導所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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