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成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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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 [1] ,他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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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9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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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1],他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案發於一棟公屋大廈的電梯大堂,上訴人拿著一杯飲品等候電梯,電梯到達,大門打開,一名精神不健全[2] 的十四歲男童和陪同他的家庭傭工從電梯出來,男童撞到上訴人,令他的飲品丟在地上。上訴人將男童推向電梯旁的牆上,途人和女傭工勸止,上訴人揮拳打中其中一名女途人的臉部,令她左臉及眶骨膜腫脹。 3.在原審時,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他們是被上訴人襲擊的途人(PW1)、一名目擊者(PW2),她是PW1的同事,當時二人一起在等升降機、那名家庭傭工(PW3)。三人的證供可簡述如下 [3]。 PW1 4.當時,她和同事PW2及張小姐在等升降機。升降機到達後,男童從升降機衝出來,撞到上訴人,令他的飲品倒瀉在地上,上訴人十分激動,推男童到電梯旁的牆壁上,男童被推後約有三至四步,她與其他人制止,用手按著上訴人,並說:「該男童無心的。」混亂中,上訴人用右手打到她的左臉部。 5.過程中,她沒有動手打過上訴人,也沒有任何人這樣做。當時情況混亂,身材矮小的 PW3 在旁扶着男童,但她有否拍向上訴人的面部,她(PW1)沒有留意。 6.她被打後感到十分驚訝,臉部非常痛楚,其左臉紅腫 (見醫療報告P1及相片P2)。她按著男童,並報了警。 7.當時,上訴人曾經大聲說過一些話,她認為上訴人當時語無倫次,聽不清楚他說什麼,只在警察到場後才收斂下來。 PW2 8.當升降機門打開,有人行出來時,她聽到後方很嘈雜,突然見到上訴人推男童到牆邊並說:「點解拍瀉我杯嘢!」而張小姐則站在男童與上訴人之間。她轉述女傭的解釋,說男童有情緒病,不知自己在做什麼。女傭則不停說「對唔住」,和用英文說sorry。 9.因為她的工作涉及傷疾人士的關係,她有機會接觸智障、自閉症、精神康復者,從她的經驗得知,該男童是一名智障或自閉人士。 10.她站在該男童的前方,避免他突然情緒緊張,並捉著男童的一隻手,擔心他傷害自己及他人。那時,男童開始哭泣,並意圖咬她的手,她及時避開,但男童咬了自己的手,要她勸喻才冷靜下來。 11.張小姐建議向上訴人賠錢,女傭也從其銀包中取出金錢,上訴人卻說不要,並說:「佢父母不識教,我來教!」男童又再哭泣,並拍打上訴人的肚或心口兩至三下,上訴人說:「做咩嘢打我!」之後,便出拳打中PW1的臉部。當時情況很混亂,但PW1和PW3都沒有打及推上訴人。 PW3 12.她是印尼藉女傭工,負責照顧該男童。當天,她帶著男童乘搭電梯。到達大堂時,男童扯上訴人的飲品,上訴人責罵他並推他走向近升降機的位置。她拉著男童保護他,擔心上訴人會打他。當時,有其他路人幫忙。她只專注著男童,沒有留意事件發生的詳情,過程中,她並沒有推或打過上訴人。 辯方案情 13.在原審時,上訴人出了庭作證,也將一段錄影片段呈了堂[4]。
15.上訴人在作證時指出,在大約13:09:10時,PW3曾襲擊他的面部。他也指出,男童從升降機走出來之後推他的飲品,令飲品跌倒在地上。他質問男童為何要這樣做,並搭著他的肩膊慢慢引導他到牆邊。 16.之後,有路人說:「他無心」,其中包括PW1和PW2;PW3則說對不起。上訴人回應說,對不起的應該是該男童,而非PW3。 17.上訴人要求PW3著男童的父母到場,PW3打電話,得知其父母不能到來,他堅持他們要來。 18.期間,有人說男童是有精神問題的,那刻他沒有為意男童是否正常,但同意,男童曾不能自控地叫囂。 19.叫囂之後,男童上前襲擊他,推他的胸部,他回應說:「你不可以這樣做。」當時,PW3站在他與男童之間,攬著及保護著男童,而且向他的臉面顴骨位置打去,他感到痛楚,他當時呆了,覺得PW3會繼續襲擊自己,為了自衛,本能地推開了PW3,但卻不幸推到PW1。警察到場拘捕了他,警誡下,他說:「係佢打我先嘅,所以我先還拖打番佢。」 裁判官的裁斷 20.裁判官在察看錄影片段後,信納PW1至PW3的證詞。 21.至於上訴人的證詞,裁判官認為有違道理,所說不盡不實。 22.她肯定PW3沒有襲擊上訴人。 23.因此,她認為案件並非上訴人自衛的情況。 24.她裁定,上訴人的原意是揮拳襲擊男童,向他報復,但誤中副車打到PW1。 25.根據轉移惡意這法律原則[6],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26.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7],他提出了個兩事項:
討論和考慮 27.在本案,裁判官的責任,首先是評估各名證人的誠信,如果她信納控方證人對上訴人的指控,便有權藉轉移惡意這法律概念裁定上訴人曾襲擊PW1,她也要裁定上訴人這樣做是否具有惡意、抑或出於自衞。 28.在這方面,裁判官都作出了評估考慮和裁斷。 29.首先,證人的誠信評估,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的決定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憑書面記錄作判斷,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那裁斷。[8] 30.上訴人未能提出充份理據令本席質疑或干預裁判官就誠信評估的裁斷。 31.就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裁判官有以下觀察:
32.本席也曾多次反覆細察錄影片段,認同裁判官的各項觀察。 33.上訴人提出的第一點不成立。 34.至於上訴人沒有看醫生這一點,裁判官雖然在裁斷陳述書中有所提及,但看來並非她的裁斷的重要理據,她强調的是倘若上訴人因他聲稱的襲擊痛足了兩天,襲擊的動作和力度都必然不少,沒有可能在錄影片段未能見到。 35.上訴人提出的第二點對這上訴沒有關鍵作用。 36.在HKSAR v Ip Chin Kei[13] 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麥偉德當時官階)麥偉德[14] 總括了一些處理裁判法院上訴的法律原則,包括以下:
37.本席認為,裁判官就各方面的裁斷,都合情合理,有充份證據支持,定罪裁決是穩妥的。 38.上訴缺乏理據,因此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2] 這名男童是精神不健全的,在案中並無爭議。 [3] 取材自裁斷陳述書第10-20段,略作整理。 [4] 辯方證物D1。 [5] 見裁斷陳述書第22段,本席也察看了片段,同意裁判官的描述。 [6] 即 ‘transferred malice’。 [7] 在原審時,上訴人由羅寶榮大律師代表。 [8] 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維揚HCMA 191/2010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的判詞。 [9] 見裁斷陳述書第23段。 [10] 見裁斷陳述書第30段。 [11] 見裁斷陳述書第31(i)段。 [12] 見裁斷陳述書第31(iv)段。 [13] [2012] 4 HKLRD 383。 [14] McWalters J, as McWalters JA then w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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