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09/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October 2017.
1. 本案上訴人嚴媛被控案中兩項控罪,即一,在公眾地方造成阻擾,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17年4月14日 (下稱「案發日期」) 於屯門蔡意橋路近燈柱編號DD1091行人路上 (下稱「案發地點」),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引列一架鐵手推車,一些糉、一個膠篩、一些膠袋,佔用了0.4乘0.4平方米的面積,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造成阻礙。二,沒有牌照而販賣,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83B(1)、83B(3) 及 150 條。控罪詳情指,在案發日期及案發地點,上訴人並非按照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83A條所訂規例下發出的牌照的規定,而在案發地點販賣。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