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衍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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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417/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Oct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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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衍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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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7年10月19日下午12時14分
出席人士: Ms Judy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律師Mr Ben Wo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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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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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7年2月11日下午約3時26分,警員在元朗屏昌徑17號良才樓2樓梯間趁一名姓葉男子開啓1樓D室大門時,上前將他截停及表露身分,並進入該單位。該單位內被間為A、B、C、D四間房,葉姓男子表示他住在A房。同日下午大約3時29分,警員在良才樓2期梯間截停被告及一名姓呂男子,但在他們身上並沒有發現任何可疑或非法物品,被告表示他住在上述該單位內C房,警員出示搜查令,被告拿出鎖匙打開C房房門後,發現他的蔡姓女朋友正坐在床上。

3.警員搜查C房時,發現用被告的鎖匙打開在床邊一張檯上的一個鎖上的紅色鐵盒,內有一個大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有4個透明可再封膠袋。每個膠袋內載有15包細包裝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思疑毒品的物品(DD1 - DD4)、兩張港幣20元,每張包著思疑毒品(DD5、DD6)、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載有12包細包裝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思疑毒品DD7及現金500元。警員再在床邊一張檯上的一個關上但沒鎖上的杏色鐵盒內發現一個細包裝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思疑毒品DD8及現金港幣30,000元,而在床邊一張檯上發現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一堆大約30個可再封膠袋、一個白色電子磅及3部手提電話。

4.同日下午約4時許,警員在C房內拘捕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作出警誡。被告在警誡下聲稱所有「K仔」都是他的,與蔡姓女子無關,她甚麼都不知道。

5.經化驗後,上述毒品DD1為內含9.5克氯胺酮的13.2克固體。DD2為內含8.41克氯胺酮的12.8克固體。DD3為內含8.15克氯胺酮的13.1克固體。DD4為內含7.93克氯胺酮的12.8克固體。DD5為內含氯胺酮的0.08克粉末。DD6為內含氯胺酮的微量固體。DD7為內含6.4克氯胺酮的10.2克固體。DD8為內含0.3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32克晶狀固體(俗稱「冰」)。上述所有毒品共為內含40.47克氯胺酮的62.1克固體,以及0.08克內含氯胺酮的粉末及微量固體,以及0.3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32克晶狀固體。所有撿獲的危險藥物市值估計約為港幣25,090元。

6.案發時被告無業,並沒有接受綜援。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7.被告現年31歲,過往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004年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感化。其後他亦干犯身為三合會成員罪,被判入戒毒所,最後在2008年因串謀「洗黑錢」被判監4個月,緩刑兩年。

8.黃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是倉務員散工,月入並不穩定,案發期間其女友懷有身孕,被告因經濟緣故才鋌而走險干犯本案。黃律師亦呈上其兒子的出世紙,顯示兒子於2017年4月出生。黃律師進一步引述案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家興 CACC 355/2008及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等指出,即使採納不同的混合方式來計算,量刑起點均應約為5½ 年監禁左右,而被告也會把當中少量的毒品作自用。被告現在坦白承認控罪,望予以輕判。

9.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指出,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應判予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40.47克氯胺酮,且分成多個包裝,按上述案例,已可判予5½ 年監禁或以上,再加上少量的「冰」,判刑可再向上提高。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並無同類案底紀錄,上次犯事已在多年前,被告更會把少量毒品作自用。考慮到上述所有情況及各求情理由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0個月。

10.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