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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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發於大角咀必發道44號地下一間公司的辦公室。事發於凌晨時分,警鐘響起,大廈的保安員到上址查看,看見公司的捲閘電鎖被人撬開,捲閘則半開着,於是報警。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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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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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事發於大角咀必發道44號地下一間公司的辦公室。事發於凌晨時分,警鐘響起,大廈的保安員到上址查看,看見公司的捲閘電鎖被人撬開,捲閘則半開着,於是報警。 4.辦公室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男子撬開電鎖,打開捲閘進入辦公室,並在接待處搜掠。 5.其後,辦公室負責人返到現場,證實沒有任何財物被偷去。 6.同日下午時分,警員在街上截停到被告人,在其背包袋裡搜到一些物品,包括手套、口罩、鉗、六角匙、螺絲批和帽等。警員以爆竊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我都偷唔到嘢。」 被告人的背景 7.被告人年34歲,無業,與母親同住,已婚並育有一名剛出生的兒子,太太在國內居住。被告人有十二次刑事紀錄,包括三次類同的爆竊罪,及四次涉及不誠實的罪行。 量刑 8.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9.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0.就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根據Wong Man一案,量刑起點為兩年半。 11.而根據另外的三件案例均提及,如果被告人屬於多次重犯,法庭是可以提高有關的量刑起點,一般為3個月或者以上。 判刑 12.本席考慮過本案是屬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為兩年半,即30個月。 13.另外,被告人有三次相同類的紀錄,法庭將個量刑起點增加3個月,即合共33個月的刑期。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14.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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