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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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42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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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陳志明 (男) (39歲) 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你於2009年11月30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長洲北社街22至24號長洲北社街坊會)後,在該處偷竊現金約港幣4,500元。 2.從被告你剛才所承認的案情撮要中透露,涉案的長洲北社街坊會,上址為一層兩層高的建築物,底層部分是開放給會員、街坊,而在該處地下亦設有一間多用途的房間,在房間裡設置了一個金屬盒,用作向公眾人士收集募捐之用。根據案情透露,街坊會每月都會定期將該盒裡所收集的捐款點算。而上址的街坊會的門口設置有一度捲閘,另外裝置了三部閉路電視,而有關的裝置亦連結住一部數碼錄影機,二十四小時運作。 3.案件的揭發始於2009月12月1日大概中午12時,當日街坊會的一名司庫打算開啟有關的金屬盒,收集有關的捐款。但當該名證人點算之後,發覺只得港幣大約1,900元,比起之前幾個月每月的募捐的金額少了非常之多。由於情況引起懷疑,於是他就通知街坊會的副主席有關的情況,建議翻查閉路電視錄影帶。當兩名證人觀看有關的閉路電視錄影帶期間,發現原來在2009年11月30日凌晨大概2時38分,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其後證實為被告你,進入街坊會的會址,然後首先見到你用一個紅色的膠袋覆蓋住其中一個閉路電視錄影機,但你在該次的一舉一動,就被其餘兩部閉路電視錄影機完全拍下來。根據其餘兩部電視錄影機所提供的影像,被告你當日將街坊會裡該多用途房間的門開啟了之後,就將裡面的燈光關上,之後亦見到你以一個條狀的物體放入有關的錢箱裡,然後成功將一些紙幣偷走。由於同時有關的街坊會副會長,亦能夠即時認出你的身分在長洲的一名居民叫做「魚蛋明」的人士,於是將事件報警。12月2日12時58分,兩名的軍裝警員在長洲的北帝廟的後巷巡邏時,發現了你,於是即時將你截停調查。當證實你的身分期間,你亦承認自己亦被人稱呼為「魚蛋明」,隨即被警方以爆竊罪或入屋犯法罪,在當日的下午1時被拘捕。 4.警誡之下,你亦承認盜竊了街坊會的鐵盒裡的現金,而所有的偷取得來的款項大約港幣4,500元,亦已經被你花光了。後來警方亦去到你在長洲的住所進行搜屋,期間找到一個經過改裝、可以伸縮的魚杆,而另外還有一卷黑色膠紙。 5.在進一步的錄影會面紀錄下,在當日的下午3時58分,被告你正式承認有關的控罪,並同時與警方透露,你有使用被搜出的一支經過改裝的魚杆,透過上址的側面的一個窗,成功打開街坊會的捲閘,然後進入屋內盜竊。同時,你亦在得手之後,將所有的爆竊得來的工具,以及你當時所穿著的衣物,棄置了在一個垃圾箱裡。有關所有盜竊得來的金錢,你聲稱已花費了在一些食物及飲品上。 6.被告過去總共有九次被帶上法庭的情況,而其中有十一次被定罪,當中正如主控官正確地指出,有五次的盜竊罪,而最後一次的被定罪是在2007年,亦同樣與本案相同的入屋犯法罪。當時被判即時入獄12個月。被告只得小學三年級的程度,在求情的時候,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仍然是獨身,他任職裝修散工,月入每月9,000元。他的父母已經75歲,關於今次的犯法,代表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因為欠朋友萬多二萬元的債項,被朋友催促還債,一時糊塗才會犯法。但代表律師向法庭指出,今次你只是用了犯法所得的其中1,000元來還債。代表律師亦向法庭指出,雖然被告今次行事的時間有使用一些改裝的魚杆,但屬於一些原始的工具,亦不是重型的爆破裝置,加上他亦不是一個專業的爆竊者,所以希望法庭不要因此而對他加刑。 7.入屋犯法罪,一般而言,對有關非住宅式的物業單位,判刑起點應該為兩年半,即30個月。代表被告的律師亦正確向法庭引述了有關的判例Wong Man CACC 372/1992。本席同意今次的被爆竊或者入屋犯法的單位是街坊會會址,不是一個住宅的物業,所以應該以30個月作判刑起點。除此之外,其餘一些加刑因素,本席考慮過之後,認為被告剛剛在2007年,亦是上一次才因為入屋犯法罪被定罪,現在之後亦第二次同樣地干犯了入屋犯法罪。在此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根據上訴庭在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一案的判例指出,如果被告有顯示重犯或是一名積犯的時候,發覺以往的判刑,對他起不到任何阻嚇作用的話,法庭必須要在判刑的時候考慮要將判刑提高。但考慮到由於上次的判刑已經比一般的入屋犯法罪的判刑偏低,今次只要根據正常判刑指引,也一定會比上次大幅度調高。所以在此的情況之下,本席只在今次考慮酌量提升3個月。 8.所以本席以33個月作判刑起點,除了你認罪之外,也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因為你認罪節省了法庭的時間,依照慣例,法庭一定要給予你足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在扣除了三分之一的判刑之後,今次本席就住你此項控罪,判處你即時入獄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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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