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帶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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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新界荃灣德海街18號富利達中心地下G2號鋪“亮記涼茶鮮菓”(“鮮果店”)的營業時間為每天上午7時30分至晩上10時30分。鮮菓店收舖後,由於存放的貨物阻塞,鐵閘不能關上,因此有一名僱員會留夜看舖。貨品會用一大塊尼龍帆布蓋好,並用水桶阻住鮮菓店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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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2/2017 [2018] HKDC 5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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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同意案情 2.香港新界荃灣德海街18號富利達中心地下G2號鋪“亮記涼茶鮮菓”(“鮮果店”)的營業時間為每天上午7時30分至晩上10時30分。鮮菓店收舖後,由於存放的貨物阻塞,鐵閘不能關上,因此有一名僱員會留夜看舖。貨品會用一大塊尼龍帆布蓋好,並用水桶阻住鮮菓店入口。 3.2017年8月2日午夜12時左右,鮮菓店有一名僱員留夜看舖。他從鮮菓店出外丢棄垃圾。當時貨品是用一大塊尼龍帆布蓋好,而鮮菓店入囗則用水桶阻住。 4.一分鐘後,僱員返回鮮菓店,發現被告人在店內搜兩個袋,這兩個袋屬於僱員所有。僱員將被告人制服,然後報警。 5.被告人被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進入鮮菓店找東西吃喝。 6.鮮菓店的閉路電視片段攝錄到2017年8月2日午夜12時,僱員離開鮮菓店去丟棄垃圾。一分鐘後,被告人進入鮮菓店,在店內搜兩個袋。僱員稍後返回鮮菓店,發現被告人在內。 7.2017年8月2日,被告人接受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情:—
8.案發時,被告人作為侵入者入鮮菓店,並企圖在該處偷竊。 被告人背景及減刑陳詞 9.扼要而言,被告人過往有43次刑事紀錄,雖然沒有入屋犯法罪的同類紀錄,可惜當中有28項與不誠實相關紀錄。對上一次定罪在2016年10月,因車内盜竊被判6個月監禁。他現年47歲,離婚人仕,從事地盤工作。他一早表明認罪,調查期間合作,有悔意,因貪心犯䅁。最大求情因素為認罪。 量刑 10.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1.本席考慮了以下數宗與爆竊相關案例:—
12.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指引是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採納相同的量刑起點。法庭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是慣犯,按例加刑3個月。經認罪後扣減1/3,有關控罪的刑期為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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