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黄武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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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別為「盜竊罪」及「入屋犯法罪」,控辯雙方同意若然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及同意相關䅁情, 則把第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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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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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別為「盜竊罪」及「入屋犯法罪」,控辯雙方同意若然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及同意相關䅁情, 則把第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䅁 。 答辯 2.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 同意案情, 被裁定罪名成立。 䅁情 3.案發地點為新界天水圍天靖街3號地下天盛萬有街市的一個貨倉,以下簡稱貨倉。2017年5月7日的早上,負責貨倉的保安主管岑女士獲她的同事告知貨倉沒有上鎖。岑女士於是翻看覆蓋貨倉的閉路電視所拍攝的錄影片段,她發現在2017年5月7日早上約5時,一名年約60歲的男子看似蓄意破壞上述貨倉的鎖,並在進入上述貨倉後用手推車把三箱水果搬離貨倉。上述男子隨後前往街市的上落貨區。岺女士於是翻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後,把此事通知所有把貨品儲存在貨倉的商戶。其中一名商戶黃先生確認他原本儲存在貨倉的兩箱芒果價值港幣$320 ,以及一箱西瓜,價值港幣$200 ,不翼而飛。2017年5月8日,下午約1時,警員17115和警員14055在天水圍進行反罪惡巡邏,同日下午約2:20,上述警務人員思疑被告人與第二項控罪有關,警員17115向被告人進行調查,被告人聲稱他在天盛街市偷取水果,所以警員17115就二項控罪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聲稱他偷取數箱水果來販賣,並要求警方給予他一次機會。其後被告人被帶返警署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人聲稱他於2017年5月7日前往貨倉,並用鎚子破壞上述地方的鎖。他進入貨倉後,偷去兩相芒果及一箱西瓜,用手推車運走。其後他在天耀邨運動場附近以約港幣$280出售偷回來的水果,並花光全部銷售收益。 被告人的刑事記錄,背景及求情 1.被告人共有23項刑事記錄,1項與入屋犯法罪相關(是在1986年干犯), 當中有14次與不誠實䅁件有關。被告人現年65歲,已婚, 與妻子分居多年, 案發時與另一陳女仕同居, 代表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現正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但不是嚴重的精神問題,亦同意他的精神問題與本案無關,被告律師指出被盜貨物數量不多,被告是出於貪心或經濟原因而犯下本案。被告律師同意該類案件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並強調被告在被捕後與警方保持合作態度,被告人亦因為此事與同居女友分開。 量刑原則 2.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3.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4.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5.就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根據Wong Man一案,量刑起點為兩年半。 6.而根據另外兩件案例,如被告人屬於屢次重犯者,是加刑因素,一般為加3個月或者以上監禁。 判刑 7.本席重申,涉及非住宅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被告人對上一次干犯入屋犯法罪是在1986年, 本席認為被告人不是同類䅁的慣匪, 不打算加刑。可是, 經濟原因並不是犯案的求情因素。被告人有聽障,需要助聽器,雖然正接受精神治療, 亦承認與本䅁無關, 也不是減刑的因素。被告人在本案以工具進入貨倉,亦成功入屋犯法,偷取了財物,再把贓物變賣。 8.本席在考慮到被告人的前科,本案案情及求情,決定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減至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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