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連興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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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承認第一及第二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而第二被告人則承認第二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868/2017[2018] HKDC 38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8/2017

[2018] HKDC 3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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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連興 (D1)
  李佩玲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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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18年4月10日
出席人士: 陳競匡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玉軍先生,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Edward Lau, Wong & Lou律師行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張錦全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it, Fung, Kwong & Shum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D1
[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D1 及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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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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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一被告人承認第一及第二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而第二被告人則承認第二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案情撮要

2.漁屋日本料理(“餐廳”)是新界大埔安慈路1號海寶花園地下8A及9A號舖的餐廳,另有側門通往餐廳與鄰店之間的行人短巷(“短巷”)。短巷讓行人可往來。

3.2017年7月18日晩上,警方在餐廳附近進行反爆竊行動。2017年7月19日深夜2時53分左右,偵緝警員7671(“控方第二證人”)察覺一名男子(後來知悉為第一被告人)揹着斜孭袋,似乎藏身於短巷內。當兩名女侍應經過時,第一被告人走出短巷離開,控方第二證人失去第一被告人的蹤影。直至深夜2時59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看見第一被告人從短巷行去安慈路離開。控方第二證人走進短巷,看見餐廳側門旁邊的掛鎖被剪爛。

4.海寶花園保安員李衛國(“控方第四證人”)案發時當值。他深夜3時20分左右行經短巷,看見被剪爛的掛鎖放在餐廳側門旁邊。控方第四證人檢査餐廰的後門,確認仍然上鎖,妥當安穩。他深夜3時30分再次檢査後門,確認未受干擾。

5.深夜3時47分左右,偵緝警員8949(“控方第三證人”)看見笫一及第二被告人一同走向餐聽,第一被告人手持長形物件(後來知悉為鶴嘴鋤)走進短巷。控方第三證人其後看見第一被告人在餐廳側門蹲下,試圖撬開金屬捲閘,但不果。第一被告人之後走到餐廳後方。與此同時,第二被人站在餐廳前方附近,不時望向四周,包括短巷。

6.當第一被告人走到餐廳後方時(深夜3時48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監視他。第一被告人用硬物鑿餐廳後門的鐵閘,發出幾聲嘭嘭聲。第一被告人成功打開外面的鐵閘,但打不開裏面的趟門。約30秒後,第一被告人返回短巷。

7.深夜3時50分左右,保安員控方第四證人巡邏,看見一名女子手持黑色雨傘獨自坐在餐廳前方。當他走近女子時,聽到口哨聲。控方第四證人走進短巷,看見一名戴着手套的男子急步迎面而來,與上述女子一同離開。警員控方第三證人亦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一同離開。

8.控方第四證人其後再次檢查餐廳後門,發現掛鎖被剪及鐵閘半開。

9.餐廳東主後來證實只損失了兩個被剪爛的掛鎖,價值港幣60元左右。

10.警方在餐廳後門附近檢獲一把鶴嘴鋤。

11.餐廳及鄰店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短巷內的案發經過,包括第一被告人兩次試圖打開餐廳側門,以及他遇上保安員控方第四證人。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第一被告人與第二被告人第二次回到餐廳,第一被告人首先走進短巷四處張望,再與站在餐廳前方的第二被告人說話,並拿出一把鶴嘴鋤。

拘捕

12.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等錢用才去爆竊餐廳,並指他的女朋友第二被告人甚麼也不知道。第一被告人後來在警員記事簿上簽名確認陳述。

13.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第一被告人叫她在該處等候,她本人甚麼也不知道。第二被告人後來在警員記事簿上簽名確認陳述。

14.搜查笫一被告人住所期間,警方檢獲多件衣物、一把黑色傘及載有一把鐵鑿、一把鐵鉗及一把鐵鎚的斜孭袋。

15.於錄影紀錄會面中,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

- 他因為要錢用,所以爆竊餐廳。

- 第二被告人是女朋友。

- 他與第二被告人一同回家,第二被告人便不會發覺有何問題。

- 他兩次試圖爆竊餐廳。

- 當他離開時,在短巷遇上保安員。

- 他企圖爆竊,笫二被告人毫不知情。

16.第二被告人於錄影紀錄會面中在警誡下只表示第一被告人是男朋友,男朋友住在拘捕地點。

被告人背景及減刑陳詞

17.第一被告有12次定罪, 沒有同類刑事紀錄。他現年42歲, 已婚, 調查期間合作, 最大求情因素為認罪。辯方律師要求兩項控罪盡量同期。

18.第二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現年29歲, 已婚但與丈夫分居。曾與第一被告同居, 現已分手, 因受第一被告影響而犯案。兩位被告皆有牧者為其撰寫求情信。

量刑

19.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第一被告人兩次企圖爆竊同一非民居處所,有預謀地帶備爆竊工具犯案,而第二被告人罪責則較第一被告人輕;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20.本席亦考慮了以下數宗案例:—

(1)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2)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

(3) HKSAR v Hai Chung Po CACC 115/2013;

(4) HKSAR v Lau Hak Kan CACC 341/2015;

(5)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6)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Chi Yung CAAR 3/2006。

21.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指引是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22.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採納相同的量刑起點。換句話說,第一被告人就控罪一及控罪二,法庭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後扣減,兩項控罪的刑期為20個月監禁。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二,經認罪後扣減,及她的較輕罪責及過往良好紀錄再寬減兩個月,刑期為18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原則

23.第一被告人共面對兩項控罪,本席考慮過整體的量刑原則。首先就控罪一及二,涉及同一處所,於同日發生,該兩項的刑期當中16個月同期執行(即當中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