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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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1/2018 [2019] HKDC 1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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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否認1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被定罪,詳情不䞇。定罪主旨是根據在屋內兩個屬於被告的指紋,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就是曾經在2018年7月21日至28日期間進入單位內盜竊的人,因此干犯本控罪。根據裁定事實,在所有關鍵時刻,被告作為入侵者在進入新界元朗大旗嶺村40號地下後,在該處偷竊10件木製工藝品及木原材料,估計約值$90,000。 被告人背景及減刑陳詞 3.被告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分别是2014年5月的管有危險藥物及2018年2月的偷竊(單車)。 4.被告現年37歲,離婚人士,現有一要好女友,育有一4歲兒子,是一位好爸爸,好丈夫及好兒子。 量刑 5.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6.本席考慮了以下數宗與爆竊相關案例:—
6. 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指引是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採納相同的量刑基準。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刑期為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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