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雄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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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害人為一間名為「同德號」改衣店的東主。事發當日早上十時半,他將店鋪捲閘拉下至半掩離開,與朋友聊天。大約四十五分鐘後他返回店鋪,見到被告人從他店鋪內步出,他檢查後,發現放在店內門旁邊木櫃頂層抽屜內的2,000元現金不見了。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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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3/2017 [2018] HKDC 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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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受害人為一間名為「同德號」改衣店的東主。事發當日早上十時半,他將店鋪捲閘拉下至半掩離開,與朋友聊天。大約四十五分鐘後他返回店鋪,見到被告人從他店鋪內步出,他檢查後,發現放在店內門旁邊木櫃頂層抽屜內的2,000元現金不見了。 4.事發三個多月後,被告人被捕。警誡之下,他承認當時店鋪的門已開啟,他從抽屜內盜取了2,000元現金。 被告人的背景 5.年54歲,父、妻已亡,沒有子女,上有高齡母親。被捕前為餐廳侍應,他有十多次刑事紀錄,其中八次為相類同入屋犯法罪。 量刑 6.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7.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幾件案例:—
8.根據Wong一案,一般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經作出了量刑指引,量刑起點為兩年半。 9.如就機會主義者的偶一行為的入屋犯法罪來說,在Cheung一案來說,在特殊案情下,量刑可以調低。 10.但在Kwong一案,上訴庭已經清楚表明,對於一些慣犯,即是重複犯案的被告人來說,機會主義者式的行為並不適用。 11.在Lau一案,被告人有六次相同紀錄,上訴庭認為3個月的加刑是合適。 12.而在Kwong一案中,上訴人共有十九次相類同紀錄,上訴庭認為加刑12個月是合適的。 判刑 13.法庭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背景及所有情況。就非民居入屋犯法罪,本席考慮了Kwong一案的原則,由於被告人已經多次有以往相同紀錄,所以法庭認為即使當時接納被告人講法,當時門是打開,但考慮了他是拉開抽屜取走抽屜內的錢,所以法庭認為機會主義者式的概念不適用於被告人。法庭採納一般非民居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即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 14.另外,也考慮了被告人有八次相類同紀錄。在Lau一案,相類同紀錄的次數為六次,加刑3個月;而在Kwong一案,加刑幅度亦相當大,加刑12個月。就Kwong一案,上訴人的相同紀錄共有十九次。本席衡量過,法庭認為在被告人的背景下,加刑6個月較為合適。換言之,即兩年半的量刑起點,再加上六個月的加刑因素,總量刑起點為3年。 15.被告人即時認罪,獲三分一的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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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