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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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49/2022[2023] HKDC 6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49/2022

[2023] HKDC 6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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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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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3年5月16日
出席人士:  鍾詠詩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玉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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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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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控方第一證人陳先生是一間位於香港九龍旺角廣東道1016號地下的餐廳“豐味蒸食”(下稱“該餐廳”)的東主。

3.於2022年5月5日上午約7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返回該餐廳準備開舖營業,他把鐵閘半開後,將一部流動電話放在門口附近的收銀枱上。

4.於同日早上約9時,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上述流動電話不見了。

5.該餐廳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於2022年5月5日早上約7時32分,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及黑色鞋的被告人,曾進入該餐廳並將放在收銀枱上的流動電話拿走了。

6.警方於2022年5月11日找到被告人,調查後警方於同日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自願回答:「阿 sir,我係一時貪心,見間舖無人咪入去偷咗部電話。」

7.稍後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人自願承認拿走了涉案的流動電話,其後發現流動電話以密碼上鎖,便將其丟棄在附近的垃圾桶。

8.被告人現承認,於案發日期作為入侵者進入該餐廳,偷竊了一部流動電話,該流動電話價值港幣500元。

輕判請求

9.被告人現年53歲,已經離婚,本地出生但沒有接受正規教育,父母已身故,沒有子女亦沒有與前妻聯絡。案發時被告人沒有工作,獨居於九龍油麻地區的一個劏房單位。

10.被告人總共有50項刑事紀錄,除了14項涉及危險藥物的紀錄外,其餘絕大多數為不同類型涉及不誠實的罪行,包括35項盜竊及5項入屋犯法罪,最新近的定罪為2022年2月的盜竊定罪,而最近期的入屋犯法罪紀錄則於2018年被定罪,當時被判處監禁20個月。

11.辯方陳詞指,被告人承認控罪,表達了他的悔意。此外,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人案中的盜竊行為屬機會主義者式的犯案,辯方希望法庭可根據相關案例下調量刑的起點。

判刑考慮

12.針對入侵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早已訂下量刑指引。根據案例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在沒有其他加刑因素的情況下,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年半,即30個月。

13.根據辯方呈上的案例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法庭同意辯方的陳詞指被告人犯案屬機會主義者式。從案情可見,被告人入侵涉案處所並不涉及任何強行進入的方式,明顯被告人只是趁着處所的鐵閘半開,剛好看到處所內收銀枱上放着財物,才動了貪念犯案。被告人犯案的形式正正切合Cheung To Ming中所指,近似小偷“sneak thief”的情況。故此,根據案例法庭應將量刑起點作出下調。

14.整體考慮本案所有案情,包括被盜的流動電話價值不高,法庭認為若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或刑事紀錄不是太惡劣的話,採用Cheung To Ming案的18個月量刑起點是合適的。不過考慮到被告人過往超過40次涉及不誠實的紀錄,法庭認為應將本案的量刑起點作出上調。

15.考慮到本案所有情況後,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1個月,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已承認控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因此判刑為監禁14個月。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