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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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經審訊下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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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9/2017 [2018] HKDC 8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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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經審訊下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刑事定罪紀錄 2.被告在1996年有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紀錄,但沒有交通罪行定罪紀錄。自2012年至今,共有四次超速定額罰款及兩次不遵守路面標誌的定額罰款紀錄。 求情 3.被告今年45歲,為一名受僱貨車司機,平均收入每月18,000元。被告接受教育至小學三年級程度,他持駕駛執照二十三年。 4.被告已婚,太太為家庭主婦,育有兩名正在求學分別7歲及11歲的兒子,被告為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被告已受僱於案發時那僱主公司二十年。 5.辯方律師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太太及子女、僱主等撰寫。總括來說,他們指被告為人愛家庭、努力、勤奮、值得信任、受客戶愛戴,亦是負責任的父親及丈夫。就此意外導致他人死亡事件,被告感到內疚、不安,被告也希望能對死者家屬表示歉意。 6.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詳細就被告的駕駛行為作出分析及裁決,在此不再詳述。 7.上訴庭於律政司司長訴伍洽勝又名吳洽勝,CAAR 1/2017案的判詞第35段至40段指出︰
8.雖然在本案中,被告即使未有加重罪責的行為,如超速、醉駕、藥駕等,但他的危險駕駛方式也是較明顯,整體罪責也較嚴重。在伍洽勝案件中,上訴庭於判詞第46段指出︰
9.雖然被告曾有刑事紀錄,但也是二十多年前的事,也與是次定罪的性質無關。在判刑時,本席當被告為無刑事紀錄的人來處理。 10.本席考慮過辯方律師的求情說話,其中包括席前的求情信,接納被告為一位勤奮的僱員、盡責的丈夫及父親,也因意外導致一家人心靈不安。 11.考慮到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被告的罪責不低於Cooksely 案中指的第一類別的最嚴重的情況,適當的量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式刑期。考慮到辯方律師就被告個人背景的極有力的求情陳詞,現判被告入獄15個月。 停牌令 12.就此項控罪,法例規定除非法庭仍有特別理由,否則必須取消被告人駕駛資格不少於五年。在此案中,法庭不認為存在特別理由。現取消被告人駕駛資格五年,即被告於五年內不得申請擁有任何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現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72A(1A)條,本席現命令被告必須要在停牌屆滿前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法庭提醒被告人如未有如期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則可能已觸犯《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72A(9)條,在此情況下,即使停牌令屆滿,被告人也不能領取或擁有任何類別的駕駛執照,直至完全完成該課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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