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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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控罪二「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另一項控罪,即控罪一,同樣是「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一經控辯雙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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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6/2018 [2019] HKDC 1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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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控罪二「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另一項控罪,即控罪一,同樣是「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一經控辯雙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2.被告原是中國公民,他在2006年於國內認識女子Y。Y在2007年8月12日在國內為被告誕下女兒X,X是Y和被告的第一名孩子,當時Y和被告仍未正式結婚。 3.2010年,Y成為香港居民,她在2011年和被告正式結婚,並在2012年及2015年為被告誕下二女兒及三女兒。被告和大女兒X在2016年取得居港權,搬來香港居住。兩夫婦和三名女兒同住在案發的單位。 4.Y和被告的關係轉差,Y在2018年8月初和三名女兒搬離該單位。 5.X 10歲的最後一日(即2018年8月11日),被告接她和二女兒回案發的單位過夜。當晚,三人同睡一床。 6.X當時仍未睡著,她察覺被告起身,脫去自己的外褲和內褲,亦脫去X的外褲和內褲。被告把X的雙腿分開,伏在X身上,將陰莖放在X的私處上摩擦數下,又伸手進X的上衣內摸X的胸部幾下,再用舌舔X的私處,與及用嘴吻X的嘴、面和頸部。X感到害怕,她知被告說過自己有情緒問題,所以不敢反抗被告。X只敢郁動一下自己的手,讓被告知道自己仍未睡著,希望對方停手。被告見X的手郁動,也停下來,穿回褲子,並拿紙巾抹X的私處,然後睡覺。 7.翌日,被告送兩名女兒回外婆家。X表現得不開心,脾氣暴躁,母親追問,X表示回家才說。 8.X在外婆家逗留至8月17日,當晚她告訴母親被告對她作出的猥褻行為。X當時不斷哭泣,表現得情緒受困。 9.Y在8月18日向被告質詢,被告否認侵犯女兒,當日稍後時間,被告向Y表示想自殺。 10.Y在8月20日報警,警方當日拘捕被告。被告表示知錯,他承認非禮女兒,說自己一時性衝動。 案底 11.被告現年35歲,沒有犯罪紀錄。 求情 12.辯方律師說,被告一向有情緒問題,患有叫Adjustment Disorder的精神病,但情況不算嚴重。被告在此事發生之前沒有看過精神科醫生,亦沒有服食精神科藥物。 13.律師說,案發時被告因工作不順,也和分居妻子鬧離婚,心感困擾,情緒低落,所以作出案中的愚蠢非禮女兒的行為。律師說案情顯示,被告侵犯女兒最後時仍有基本的自制力,女兒手部郁動一下,被告便停止非禮對方。 14.律師說,被告現在深感後悔,請求法庭對他輕判。律師指,心理專家說被告重犯機會低。 15.律師指,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專家的報告雖表達出被告否認非禮X,但其實被告只是向兩名專家表達錯誤。律師說,他參閱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專家的報告後向被告求證,被告確實承認控罪及有關案情。 16.關於X的情緒創傷問題,律師指有關的Victim Impact Report雖說X情緒仍受困擾,但X並沒有出現重大危機。 17.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來自被告、他的雙親、妻子Y和受害人X,眾人都為被告說情。X說她知父親是一時犯錯,她已原諒父親。 18.辯方律師提及兩宗判刑案例,HKSAR 訴鄺潤釗(CACC 315/2006),與及HKSAR v C L T(DCCC 623/2014)。不過,律師同意有關的猥褻侵犯罪行是沒有判刑指引的。他也同意判刑應有阻嚇性,以保障往往是年幼的受害人。 19.控方亦曾提出兩宗案例,即HKSAR 訴鄺潤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國熙(CACC 438/2012)。 20.辯方律師指,本案的合適判刑起點應在三年半至4年監禁之間。律師指被告在第一時間認罪,應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確認答辯 21.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專家的報告,表達出被告否認非禮X。辯方律師在庭上為被告解說,稱兩名專家誤解被告的說法。本席於是在庭上向被告問明他是否維持承認控罪二,被告清楚表示他明白該項控罪的指控及承認認罪案情書所寫的各項非禮細節。本席接納被告是清楚及自願承認控罪二及同意有關案情。 判刑 22.被告是X的父親,破壞女兒對他的信任,向女兒作出嚴重的猥褻侵犯行為,令女兒情緒受困。受害人創傷報告指X因此事仍感到不開心,不信任別人和有恐懼感,引致失眠。 23.此類罪行並無判刑指引。上訴庭在CACC 434/2013 L C M案第12段說:「非禮案件的犯案人和受害人的年齡和背景各有不同,不同案件的犯案經過和嚴重性的差別亦可能很大,因此,同類案件判刑的指導作用有限。」 24.上訴庭在曾昭德案(CACC 386/2011)第8段說:「上訴法庭在多宗近期的案件中重申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申冤。」 25.被告非禮女兒X的情節嚴重,他在床上和兩名女兒同睡,自己脫去所有褲子,也脫去X的所有褲子。被告把陰莖放在X的私處上摩擦幾下,又伸手進X的衣服內摸X的胸部數下,他用舌頭舔X的私處,與及吻X的嘴、面和頸。X感到害怕,幸好X還曉得郁動手部,令被告知道她仍未睡著。被告見X的手部郁動,也懂找回自制力,停止侵犯X。 26.被告本身雖有情緒問題,案發前受工作及感情困擾,但他仍屬心智正常的人,不懂控制自己,犯下嚴重猥褻侵犯女兒的行為。本席考慮了案情,亦考慮了被告以前沒有案底。本席參閱了X的創傷報告及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和心理學家報告。本席亦聽過律師提出的求情。本席認為本案的合適判刑起點為4年監禁。 27.被告在案件排期審訊階段已表示承認控罪二,他只是不承認控罪一,現在控方對控罪一不提起訴,所以被告可得及時承認控罪二的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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