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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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4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女事主簡稱為X。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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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90/2025 [2026] HKDC 11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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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面對4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女事主簡稱為X。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同意案情 2.事發在2016至2019年期間某一年夏天仍然需要上學的時段(理解不多於3個月),X是一名幼童及年滿7歲,而被告人74歲,是X的祖父。 3.2011年1月2日,Y誕下X。Y與丈夫是在職父母,所以X出生以來便由被告人在自己家裡照顧。被告人與妻子及女兒居於一個300平方呎的單位。Y下班後會到被告人家接回Ⅹ。2019年7月,Y與Ⅹ遷至新居,此後被告人會到X家照顧她,至Y下班後才離開。 4.2025年2月7日約0650時,Y喚醒X上學。Ⅹ看來情緒低落,不願上學。Y於是問Ⅹ發生甚麼事,X便透露一些事情,包括自己6歲或7歲時,被告人給X按摩期間曾觸摸她下體「下面」。Ⅹ之後哭起來。Y抱着X,沒有追問詳情。 5.2025年2月25日,Ⅹ向駐校社工揭露此事。案件報警處理。 X的錄影會面 6.2025年3月13日,Ⅹ進行錄影會面。 7.X與被告人關係相當親密,二人每星期有6天相見。由於X的父母均須上班,X主要由被告人照顧。X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放學後便會留在被告人家裡,直至父母下班。 8. 9.被告人曾在不同情況下摸弄Ⅹ陰道兩至三次(控罪2及3),並且在不同情況下用陰莖摩擦X陰部兩次。 10.被告人給X洗澡時也曾侵犯過X。被告人給Ⅹ抹乾身體時,X覺得被告人故意用手觸摸她陰部,為時約一分鐘。X闡述,被告人用手“掂”她陰部數下。Ⅹ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這事發生過10次以上(“洗澡事件”)。 11.X在小五時上性教育課,才知道這是“性騷擾”。X覺得奇怪,因為被告人對她很好。Ⅹ不知道被告人為甚麼會做這樣的事。X覺得噁心。X從沒有將事件告訴人,直至最近才向Y透露此事。 12. 13.被告人在2025年3月13日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包括被告人曾在Ⅹ約7至8歲讀小二或小三時猥褻侵犯她。被告人因壓力大及“鹹濕”才這樣做。他感到非常羞愧。 被告人背景 14.被告人於1945年出生,現年81歲,案發時74歲,已婚,教育程度至小學。 15.被告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減刑陳詞 16.黃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及早認罪,避免孫女出庭作證,曾想過輕生[1],事發後已眾叛親離,並把積蓄交給X父親作為X精神科醫療費用。 17.黃大律師坦言本案案情相對嚴重:
量刑考慮 18.本案的控罪及案情,毫無疑問,屬非常嚴重。 19.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侯其聰 CACC 186/2001 有重點論述:
20.正如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黃龍威)[2009] 3 HKLRD 130的判詞重申,上訴法庭提到自1999年,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由原本的5年監禁,被調高至10年,以反映這類罪行的嚴重性。法庭亦說明,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的兒童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法庭就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案件所訂下的量刑原則,須要反映以下3個重要因素:
21.上訴法庭亦指,由於這些案件有各自的案情,特別是侵犯的行為各異,所以上訴法庭並沒有就這類案件的刑期作出指引。但法庭除了要考慮上述的量刑原則作為刑罰的基礎外,另外還有3點重要的因素,法庭須要考慮:
22.比較近期的案例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國熙 [2015] 1 HKLRD 792。上訴法庭在判詞的第24段,重申一些以往案例裡的重要法律原則。上訴法庭強調,成年人性侵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重點是必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被他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裡,法庭須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干犯這類案件。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以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申冤。 23.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兒童罪行時,所須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24.在本案,辯方也知悉X因此事而需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 25.本席亦索取了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以評估被告人是否患有戀童癖及重犯機會。精神科及心理醫生報告指被告人並沒有戀童癖或精神病患,但本案案情確令人憂慮。最後,報告評估他再干犯性罪行的機會屬於低。 26.就本案而言,本席有以下觀察:
27.本席明白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不可作機械式的比較。但除了考慮控辯雙方呈交的案例外,本席亦考慮了以下案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一案亦臚列多宗性侵犯案件及相關判刑,例如在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 515/2005,涉案兩名女童分別只有9歲及5歲,9歲的女童被撫摸陰部及被硬物插入,5歲的女童兩次被撫摸陰部,上訴法院最終以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而在HKSAR v Kong Yun Chiu (鄺潤釗) CACC 315/2006,8歲受害女童是被告人的姪女,她被撫摸胸部及陰部,及後被告人更用陰莖摩擦其陰道旁,被告人更在女童面前自瀆及射精,上訴法院最終仍以5年監禁為合適的量刑基準。 判刑 28.經考慮了上訴庭案例、本案案情、上文的觀察、事主的創傷情況、被告人的精神科和心理科醫生報告的結論,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總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獲1/3扣減至32個月監禁。另外,被告人年事已高(年屆81歲),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重犯風險低,酌情扣減8個月至24個月監禁。本席得知被告人的兒子並不原諒被告人,被告人終身受責。本席就本案每項控罪判處24個月監禁。 29.就總刑期方面,避免總刑期過重,本席下令4項控罪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
[1] 但被告人在精神心理報告澄清沒有輕生念頭,愧對家人而想離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