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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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4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女事主簡稱為X。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1190/2025[2026] HKDC 119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90/2025

[2026] HKDC 11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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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L.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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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6年7月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顯燊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榮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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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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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面對4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女事主簡稱為X。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同意案情

2.事發在2016至2019年期間某一年夏天仍然需要上學的時段(理解不多於3個月),X是一名幼童及年滿7歲,而被告人74歲,是X的祖父。

3.2011年1月2日,Y誕下X。Y與丈夫是在職父母,所以X出生以來便由被告人在自己家裡照顧。被告人與妻子及女兒居於一個300平方呎的單位。Y下班後會到被告人家接回Ⅹ。2019年7月,Y與Ⅹ遷至新居,此後被告人會到X家照顧她,至Y下班後才離開。

4.2025年2月7日約0650時,Y喚醒X上學。Ⅹ看來情緒低落,不願上學。Y於是問Ⅹ發生甚麼事,X便透露一些事情,包括自己6歲或7歲時,被告人給X按摩期間曾觸摸她下體「下面」。Ⅹ之後哭起來。Y抱着X,沒有追問詳情。

5.2025年2月25日,Ⅹ向駐校社工揭露此事。案件報警處理。

X的錄影會面

6.2025年3月13日,Ⅹ進行錄影會面。

7.X與被告人關係相當親密,二人每星期有6天相見。由於X的父母均須上班,X主要由被告人照顧。X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放學後便會留在被告人家裡,直至父母下班。

8.X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某年夏天某日,Ⅹ放學後如常去到被告人家,換上便服後便俯臥在祖父母的床上看YouTube。Ⅹ的祖母在廚房做飯。突然,被告人進來,提議給X按摩,因為X曾說自己腳痛。被告人叫Ⅹ脫去衫褲按摩,並將一個枕頭墊在Ⅹ肚子下面。被告人在Ⅹ旁邊,最初按摩Ⅹ小腿,接着雙手漸漸向上移,最後觸摸到Ⅹ下體。被告人一隻手放在Ⅹ臀部,另一隻手則放在X陰部。被告人摸弄Ⅹ陰道,又將手指塞進去並前後移動。雖然被告人手指沒有插得很深,但Ⅹ感到撕裂般痛楚,於是轉頭,看見被告人跪在床上。Ⅹ之後繼續看YouTube。被告人捉着X臀部,並用私處磨擦Ⅹ陰部約5分鐘。被告人下身赤裸或只穿着內褲。Ⅹ感覺到被告人雙腳在自己雙腳外邊。被告人其後穿回褲子,並叫Ⅹ穿回衣服(“按摩事件”)。Ⅹ以為這樣按摩是正常的,所以沒有叫被告人停止(控罪4)。類似事件發生過約3次。

9.被告人曾在不同情況下摸弄Ⅹ陰道兩至三次(控罪2及3),並且在不同情況下用陰莖摩擦X陰部兩次。

10.被告人給X洗澡時也曾侵犯過X。被告人給Ⅹ抹乾身體時,X覺得被告人故意用手觸摸她陰部,為時約一分鐘。X闡述,被告人用手“掂”她陰部數下。Ⅹ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這事發生過10次以上(“洗澡事件”)。

11.X在小五時上性教育課,才知道這是“性騷擾”。X覺得奇怪,因為被告人對她很好。Ⅹ不知道被告人為甚麼會做這樣的事。X覺得噁心。X從沒有將事件告訴人,直至最近才向Y透露此事。

12.2025年3月13日1543時,被告人因猥褻侵犯罪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我一時鹹濕,所以用手摸同用手指插孫女陰部,又用陰莖磨孫女嘅陰部,我依家知錯喇」。

13.被告人在2025年3月13日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包括被告人曾在Ⅹ約7至8歲讀小二或小三時猥褻侵犯她。被告人因壓力大及“鹹濕”才這樣做。他感到非常羞愧。

被告人背景

14.被告人於1945年出生,現年81歲,案發時74歲,已婚,教育程度至小學。

15.被告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減刑陳詞

16.黃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及早認罪,避免孫女出庭作證,曾想過輕生[1],事發後已眾叛親離,並把積蓄交給X父親作為X精神科醫療費用。

17.黃大律師坦言本案案情相對嚴重:

(1) 年齡差異:被告人與受害人年齡相差約67年,相比其他案件年齡相差很大。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與受害人是爺孫關係,涉及嚴重違反誠信。

(3) 犯案次數、時間及地點:案件發生於2016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持續犯案約4次。

(4) 肉體或精神創傷:有證供顯示受害人受到心理創傷,受害人需要接受心理及精神科治療。

(5) 對受害人家庭的影響:有證據顯示本案對受害人家人有實質影響。

(6)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或患有戀童癖及重犯機會:被告人沒有精神不正常或戀童癖,被告人重犯機會屬於低。

量刑考慮

18.本案的控罪及案情,毫無疑問,屬非常嚴重。

19.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侯其聰 CACC 186/2001 有重點論述:

「10. 對性侵犯兒童的人,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法庭亦需要向社會、受害人及其家人、親戚、朋友作出適當交代。

17. 法庭曾指出對性侵犯兒童的罪行重判是應該的,這類案件最近幾年較為被社會重視,傳媒對這類罪行的嚴重性亦有較多宣傳,以鼓勵受害人舉報。犯案者亦應該知道,干犯這類罪行必會導致嚴重後果。」

20.正如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黃龍威)[2009] 3 HKLRD 130的判詞重申,上訴法庭提到自1999年,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由原本的5年監禁,被調高至10年,以反映這類罪行的嚴重性。法庭亦說明,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的兒童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法庭就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案件所訂下的量刑原則,須要反映以下3個重要因素:

(1) 阻嚇其他人干犯這類案件;

(2) 表達社會對這些罪行的不齒或痛恨;及

(3) 替受害人及其親友承受的痛苦作出申冤。

21.上訴法庭亦指,由於這些案件有各自的案情,特別是侵犯的行為各異,所以上訴法庭並沒有就這類案件的刑期作出指引。但法庭除了要考慮上述的量刑原則作為刑罰的基礎外,另外還有3點重要的因素,法庭須要考慮:

(1) 即使法庭沒有受害人被侵犯後的心理狀態報告,亦不能忽視受害人有可能因被性侵犯而蒙受心理創傷;

(2) 偵查這類案件是非常困難的;及

(3) 處理這類案件,法庭應該以保護幼童為最主要的考慮因素。

22.比較近期的案例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國熙 [2015] 1 HKLRD 792。上訴法庭在判詞的第24段,重申一些以往案例裡的重要法律原則。上訴法庭強調,成年人性侵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重點是必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被他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裡,法庭須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干犯這類案件。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以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申冤。

23.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兒童罪行時,所須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他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來干犯罪行,以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分;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於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者使到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觀看其罪行,或者拍攝或錄影;及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患有戀童癖,以及他重犯的機會率。

24.在本案,辯方也知悉X因此事而需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

25.本席亦索取了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以評估被告人是否患有戀童癖及重犯機會。精神科及心理醫生報告指被告人並沒有戀童癖或精神病患,但本案案情確令人憂慮。最後,報告評估他再干犯性罪行的機會屬於低。

26.就本案而言,本席有以下觀察:

(1) 案發時,被告人和X的年齡差距約67年;

(2) 被告人是X祖父,本案涉及嚴重破壞誠信的行為;

(3) X因本案需要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

(4) 本案牽涉被告人用手指觸摸X的私處;

(5) 涉及時段在2016至2019年某一年夏天及次數約4次。

27.本席明白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不可作機械式的比較。但除了考慮控辯雙方呈交的案例外,本席亦考慮了以下案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一案亦臚列多宗性侵犯案件及相關判刑,例如在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 515/2005,涉案兩名女童分別只有9歲及5歲,9歲的女童被撫摸陰部及被硬物插入,5歲的女童兩次被撫摸陰部,上訴法院最終以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而在HKSAR v Kong Yun Chiu (鄺潤釗) CACC 315/2006,8歲受害女童是被告人的姪女,她被撫摸胸部及陰部,及後被告人更用陰莖摩擦其陰道旁,被告人更在女童面前自瀆及射精,上訴法院最終仍以5年監禁為合適的量刑基準。

判刑

28.經考慮了上訴庭案例、本案案情、上文的觀察、事主的創傷情況、被告人的精神科和心理科醫生報告的結論,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總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獲1/3扣減至32個月監禁。另外,被告人年事已高(年屆81歲),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重犯風險低,酌情扣減8個月至24個月監禁。本席得知被告人的兒子並不原諒被告人,被告人終身受責。本席就本案每項控罪判處24個月監禁。

29.就總刑期方面,避免總刑期過重,本席下令4項控罪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1] 但被告人在精神心理報告澄清沒有輕生念頭,愧對家人而想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