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S.F.

Case No.DCCC 1021/2025[2026] HKDC 15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21/2025

[2026] HKDC 15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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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C.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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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6年8月18日
出席人士: 談立豐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宇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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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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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面對2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判刑前本席原先索取受害人創傷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評估重犯風險)及心理醫生報告(評估心理問題如戀童癖)。但獲控方告知事主改變主意,不願意再提供資料,本席表示理解。本席在判刑前考慮了上述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被告人重犯風險高,尤其對事主及類似弱小群體,被告人仍欠缺坦白及悔意,對受害人同理心欠奉。心理醫生報告顯示被告人會面時,對罪行悔意欠奉,較迴避,資料不足下的重犯風險評估為低至中。

同意案情

2.X於2008年5月9日出生,而被告人則於1994年1月14日出生。兩人年齡相差14歲,是親生兄妺。控罪一發生時X滿7歲而被告人滿21歲。控罪二發生時X滿13歲而被告人滿26歲。

控罪一

3.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的某日下午,就讀小學二年級的X身在祖母位於香港九龍石硤尾某單位的住所內。

4.X躺在雙層床上層玩平板電腦,而被告人也在上層床上,身處爬梯旁邊,靠近X雙腳。

5.被告人其後將X的外褲及內褲脫下至膝蓋以上的大腿位置。X感覺到被告人在舔她陰部,因該處給被告人的口水弄濕。X看見被告人頭部,並感到腰間痕癢。X對被告人說不舒服後,被告人便停下。X接着轉身俯臥,繼續看平板電腦。

6.被告人隨之舔X股溝,X覺得該處濕潤,但這次沒有感到痕癢。被告人其後離開去洗手間,而X則穿回褲。

7.這次事發期間,被告人曾對X說過一次話,叫她乖乖看平板電腦。

8.祖母回家時,X告知事件,祖母於是責罵被告人。

控罪二

9.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間的某日下午4時,X放學回到香港九龍觀塘順天邨某單位的住所後,在雙層床上層睡覺。被告人不在上層床上,但站在下層床或凳上將自己墊高。X的母親外出買菜,不在家裏。

10.突然,X感覺到被告人用雙手脫下X的褲至膝蓋以上的大腿位置。接着,X感覺到被告人兩隻手指有一半插進陰道,並能感覺到對方的指甲。被告人沒有移動手指,並且問X“爽唔爽、舒唔舒服”。被告人突然抽出手指,然後去洗手間。X於是穿回褲。

11.2024年12月23日,X向社工透露上述事件,對方其後向警方報案。

X的醫療報告

12.控方第二證人於2025年1月17日撰寫X的法證醫療檢驗報告,表示沒有發現X的身體有任何損傷跡象。關於X的私處,外陰沒有顯示任何損傷或異常跡象。處女膜屬環狀型並可擴張,同樣沒有顯示任何損傷或異常跡象。陰道口可放進窺器,而陰道腔及子宮頸均沒有顯示任何損傷或異常跡象。肛門及會陰部位也沒有顯示任何損傷或異常跡象。

13.控方第二證人指出,X私處沒有任何顯示性侵犯的損傷。然而,侵犯私處不一定會引致損傷。本案處女膜的可擴張性質及陰道口的大小顯示,私處可能曾被手指或腳趾插入而沒有留下任何殘迹。此外,考慮到指稱的事件與本案的法證醫療檢驗相隔已久(約兩至三年),輕微傷勢可能早已痊癒而沒有留下任何損傷殘跡。因此,私處沒有損傷雖然不能證實曾被手指或腳趾插入,卻不應視為相反證據。

被告人背景

14.被告人於1994年1月出生,現年32歲,案發時分別是21及26歲,單身,教育程度至中五,患有眼疾。

15.被告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減刑陳詞

16.伍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及早認罪,避免親妹出庭作證。

17.伍大律師坦言本案案情有嚴重之處及較輕微之處:

(1) 年齡差異:被告人與受害人年齡相差約14年;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與受害人是親生兄妹,涉及嚴重違反誠信;

(3) 犯案次數、時間及地點:案件發生於2015至2016及2021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犯案兩次;

(4) 肉體或精神創傷:受害人不願再提供資料;及

(5)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或患有戀童癖及重犯機會:被告人有精神病,被告人重犯機會屬於高。

量刑考慮

18.本案的控罪及案情,毫無疑問,屬非常嚴重。

19.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侯其聰 CACC 186/2001 有重點論述:

「10. 對性侵犯兒童的人,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法庭亦需要向社會、受害人及其家人、親戚、朋友作出適當交代。

17. 法庭曾指出對性侵犯兒童的罪行重判是應該的,這類案件最近幾年較為被社會重視,傳媒對這類罪行的嚴重性亦有較多宣傳,以鼓勵受害人舉報。犯案者亦應該知道,干犯這類罪行必會導致嚴重後果。」

20.正如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黃龍威)[2009] 3 HKLRD 130的判詞重申,上訴法庭提到自1999年,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由原本的5年監禁,被調高至10年,以反映這類罪行的嚴重性。法庭亦說明,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的兒童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法庭就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案件所訂下的量刑原則,須要反映以下3個重要因素:

(1) 阻嚇其他人干犯這類案件;

(2) 表達社會對這些罪行的不齒或痛恨;及

(3) 替受害人及其親友承受的痛苦作出申冤。

21.上訴法庭亦指,由於這些案件有各自的案情,特別是侵犯的行為各異,所以上訴法庭並沒有就這類案件的刑期作出指引。但法庭除了要考慮上述的量刑原則作為刑罰的基礎外,另外還有3點重要的因素,法庭須要考慮:

(1) 即使法庭沒有受害人被侵犯後的心理狀態報告,亦不能忽視受害人有可能因被性侵犯而蒙受心理創傷;

(2) 偵查這類案件是非常困難的;及

(3) 處理這類案件,法庭應該以保護幼童為最主要的考慮因素。

22.比較近期的案例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國熙 [2015] 1 HKLRD 792。上訴法庭在判詞的第24段,重申一些以往案例裡的重要法律原則。上訴法庭強調,成年人性侵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重點是必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被他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裡,法庭須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干犯這類案件。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以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申冤。

23.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兒童罪行時,所須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他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來干犯罪行,以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分;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於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者使到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觀看其罪行,或者拍攝或錄影;及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患有戀童癖,以及他重犯的機會率。

24.本席亦索取了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以評估被告人是否患有戀童癖及重犯機會。精神科及心理醫生報告指被告人沒有悔意,精神科醫生評估他再干犯性罪行的機會屬於高。

25.就本案而言,本席有以下觀察:

(1) 案發時,被告人和X的年齡差距約14年;

(2) 被告人是親生兄長,兩次案發時分別是21及26歲,妹妹則是約7及13歲。本案涉及嚴重破壞誠信的行為;

(3) 本案牽涉被告人用手指觸摸X的私處;

(4) 涉及時段在2015至2016及2021至2022年及次數兩次。

(5) 根據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人重犯機會屬於高。

26.本席明白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不可作機械式的比較。但除了考慮控辯雙方呈交的案例外,本席亦考慮了以下案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一案亦臚列多宗性侵犯案件及相關判刑,例如在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 515/2005,涉案兩名女童分別只有9歲及5歲,9歲的女童被撫摸陰部及被硬物插入,5歲的女童兩次被撫摸陰部,上訴法院最終以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而在HKSAR v Kong Yun Chiu (鄺潤釗) CACC 315/2006,8歲受害女童是被告人的姪女,她被撫摸胸部及陰部,及後被告人更用陰莖摩擦其陰道旁,被告人更在女童面前自瀆及射精,上訴法院最終仍以5年監禁為合適的量刑基準。

判刑

27.經考慮了上訴庭案例、本案案情、上文的觀察、事主不願再重提創傷的情況、被告人的精神科和心理醫生報告的結論,本席分別以60個月(事主當時7歲)及66個月監禁(被告人對當時13歲的事主進行第二次侵犯)作為控罪一及二的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獲1/3扣減至分別40個月及44個月監禁。

28.就總刑期方面,避免總刑期過重,本席頒令控罪二當中10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50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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