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潤連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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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16A條,她們可被判處十四年的監禁,本案涉案款項為16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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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8/2019 [2021] HKDC 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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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兩位被告嚴潤連女士及黎嘉欣小姐為母女,被控以欺詐罪。 2.她們均選擇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有罪。 3.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16A條,她們可被判處十四年的監禁,本案涉案款項為160萬港元。 個人背景 4.根據代表嚴女士的陳富傑大律師的求情,及嚴女士的背景報告,嚴女士現年六十歲,初犯,和先生、女兒(即黎嘉欣小姐)及女婿同住,是家庭經濟支柱,亦需要照顧家人。 5.根據代表黎小姐的莊春生大律師的求情,及黎小姐的背景報告,黎小姐現年三十歲,初犯,和先生、父母同住,先生在2016年患有思覺失調,需要照顧先生,黎小姐亦為家庭經濟支柱。 6.求情信亦顯示兩名被告人得到家人、朋友的支持。 起始點 7.本案的量刑指引,應該參考和破壞誠信的盜竊案件(見HKSAR v. Chan Chi Ming (HCCC378/2017) [2018] HKCFI 1203 第4頁 B至C段)。 8.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一案 (CACC398/2007) 上訴法院修訂了HKSAR v. Cheung Mee Kiu(張美嬌)一案的判刑指引(見[2006] 4 HKLRD 776)並指牽涉100萬至300萬贓款的,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三至五年,然而,有關量刑指引並非緊身衣,一成不變。 9.兩名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本案利用了事主李德然先生與嚴女士三十多年的友情,以簡單的手法欺騙李先生,本席認為三十六個月的起始點是適合的。 加刑減刑 10.兩名被告人均選擇不認罪,失去最大的求情理由。 延誤檢控 11.本案情節簡單,被告人純粹利用事主對她們的信任而犯案,主要證據是一封電郵,及由黎小姐開出予事主的收據。 12.本席認為控方其實可以較早的檢控兩名被告人。本席會酌情給予她們減刑(見HKSAR v. Ho King Nang (CACC454/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 (CACC484/200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強 (DCCC499/2019),HKSAR v. Yeung Pui Sze (DCCC194/2020))。經過考慮後,本席認為四個月的扣減是合適的。 部分償還 13.嚴女士償還了31萬予事主,佔涉案款項約百分之十九。因此酌情扣減七個月是合適的。 家庭狀況 14.背景報告顯示嚴女士的女婿,黎小姐的丈夫莊先生,在2016年患上思覺失調,是在本案案發後才發現,嚴女士和黎小姐都要照顧莊先生。因此,本席再酌情扣減三個月。 總刑期 15.本案的起始點為三十六個月,因延誤檢控而扣減四個月,因部分償還而扣減七個月,再因莊先生的情況額外扣減三個月。因此,兩名被告人的總刑期均為二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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