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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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意外現場是九龍秀茂坪安秀道(近安泰邨錦泰樓)的南行路段。該路段車速限制50公里。安秀道為4線行車道;南、北行各佔2線;路中央設有石壆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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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0/2020 [2021] HKDC 7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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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成。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意外現場是九龍秀茂坪安秀道(近安泰邨錦泰樓)的南行路段。該路段車速限制50公里。安秀道為4線行車道;南、北行各佔2線;路中央設有石壆分隔。 4.2020年1月12日下午約6時30分,被告人駕駛載有乘客的89A專線小巴沿安秀道南行左二線行駛,在一個設於中央分隔石壆、沒有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撞倒70歲死者(王先生)。當時,死者正從該行人過路處踏足南行左二線,打算橫過安秀道南行雙線行車道。死者送院後證實死亡。根據控方專家證人的推算,事發時,被告人超速10公里。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55歲、已婚、沒有刑事紀錄。他於1985年10月末取得駕駛執照,有1項交通定罪紀錄及1次定額罰款告票(分別是「不小心駕駛」及「不遵守交通標誌」)。詹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是退休懲教人員,退休後任兼職小巴司機。 6.求情時,詹大律師呈上被告人的精神科報告。詹大律師陳詞,意外後,被告人患上「創傷後壓力症」,症狀包括情緒低落、突然驚恐 (panic attacks) 、失眠等。詹大律師表示,被告人不打算再駕駛小巴。辯方呈上的求情文件,本席閱畢。 7.近年,各級法院不斷強調,處理涉及「危駕」的判刑時,必須考慮「阻嚇」這元素的重要性。本席謹記,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案訂下的判刑原則,特別是第10(4) 段:
8.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2011] 1 HKLRD 337案這樣說:
9.本席認為,上述關於判刑的原則也適用於本案。本席必須再次強調,駕駛汽車(不論是以此維生或休閒興趣)是一項特權,並附帶重大責任。判刑時,法庭必須謹記懲罰 (retribution)、阻嚇 (deterrent)、譴責 (denunciation) 3大原則,來判處犯罪者相稱 (proportionate)、平衡 (balanced)、公正 (just) 的刑罰[1]。此外,法庭亦須顧及,至親受傷或離世對其家人帶來的困苦、寃屈、怨憤[2]。 10.本案意外的成因是,被告人超速駕駛。不過,死者以危險的方式橫過馬路,亦是不智的行為。無論如何,法庭有責任向公眾發出清楚訊息:汽車能致命;駕駛者必須為自己在道路上的行為負責。 11.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評語十分正面。被告人服務了懲教署24年,並屢獲嘉許。家庭方面,被告人與妻子和2位成年女兒同住,生活和諧。妻女3人均向感化官表示,被告人是負責任、顧家的好丈夫、好父親。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意外的起因;以及他的真誠悔意[3],本席認為,可以給予他一次機會,以非監禁的方式處理他。本席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本席亦下令:被告人停牌6個月[4];並須參加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於停牌令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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