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傑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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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一)、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二)、一項「使用客貨車而該客貨車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保護隔板」罪(控罪三)。他承認控罪三。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20/2021[2022] HKDC 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0/2021

[2022] HKDC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傑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2022年1月14日
出席人士:  梁新燕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行政區
  李頌然大律師、龐運龍大律師(義務形式),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嘉錫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 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3] 使用客貨車而該客貨車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保護隔板 (Using a van without permanent protective partition between the goods compartment and the seating accommodation)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一)、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二)、一項「使用客貨車而該客貨車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保護隔板」罪(控罪三)。他承認控罪三。

2.對於控罪一和二,被告人均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2項「不小心駕駛」罪成。

3.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控罪一和二的案情,故不在此贅。

4.簡單說, 2020年5月2日中午約12時10分,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WD8942(下稱「該客貨車」)沿九龍城炮仗街北行,在炮仗街和上鄉道交界的十字路口右轉入上鄉道東行線。當時,一對夫婦(死者,83歲及傷者,85歲)正由上鄉道東行線那邊的行人路橫過上鄉道。就在該客貨車右轉時,撞倒這對夫婦。

5.死者送院後,延至2020年5月3日清晨5時不治。傷者主要是頭部受創及胸腔積液和肺葉不張;她於2020年6月19日出院。2020 年 12 月起,傷者接受精神科醫生評估及治療,診斷為因腦部損傷和功能障礙以及身體疾病而導致患上不明的精神障礙[1]。2021 年 5 月,精神科醫生認為,在精神狀態檢查中,傷者顯得有些焦慮。她可以作出簡單而連貫的答覆。她既沒有精神病也沒有自殺傾向[2]。通過藥物治療,傷者的精神症狀得到了更好的控制。然而,她的認知症狀隨着時間過去繼續存在[3]

6.關於控罪三,2020 年 6 月 12 日,汽車檢驗主任證實,該客貨車沒有在貨艙與座位之間裝有固定的隔板,其高度、寬度、強度、設計及構造能抵受或承受該隔板相當可能遇到,或該客貨車相當可能運載的任何負載物的重量,及能作為一個防護屏障,以免貨艙內的貨物移動往座位。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現年53歲,沒有刑事紀錄。他於1987年4月取得駕駛執照,有4項交通定罪紀錄及2次定額罰款告票(包括1項「不小心駕駛」、1項「超速」及1項「使用沒有保護隔板的客貨車」)。李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是自僱司機,剛與第二任妻子離婚,兩段婚姻也沒有子女,月入約12,000元。

8.求情時,李大律師陳詞,事發至今,被告人不斷自責,但仍需靠駕駛維生。李大律師解釋,審訊首天,被告人中途不適離坐嘔吐,是因為他在庭上再次觀看意外的片段。被告人希望透過李大律師,公開向受害夫婦及其家屬致歉。

9.近年,各級法院不斷強調,處理涉及「危駕」的判刑時,必須考慮「阻嚇」這元素的重要性。本席謹記,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案訂下的判刑原則,特別是第10(4)  段:

"While a list can be drawn up of aggravating and mitigating factors, a sentencing court must however look at the overall circumstances and the overall culpability of the offender. In assessing the overall seriousness of a crime, culpability is often the dominant factor. It is not a case of counting the number of aggravating or mitigating factors and then arriving by mechanical means at the relevant sentence. Sentencing is not quite that exact an exercise and courts must be sufficiently nimble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overall picture in order to arrive at an appropriate sentence…"

10.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天生[2011] 1 HKLRD 337案這樣說:

17. 本庭屢次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極具殺傷力的兇器。駕駛者必需時刻緊記小心駕駛避免對無辜市民造成傷亡。

19. 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信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必會受到嚴懲。

22. 本庭不能忽視,對一名駕駛者而言,因交通意外而遭監禁本身,不論監禁時間長短,已是極為嚴苛之懲罰。

11.本席認為,上述的判刑原則也適用於本案。本席必須再次強調,駕駛汽車(不論是以此維生或休閒興趣)是一項特權,並附帶重大責任。判刑時,法庭必須謹記懲罰 (retribution)、阻嚇 (deterrent)、譴責 (denunciation)  3大原則,來判處犯罪者相稱 (proportionate)、平衡 (balanced)、公正 (just)  的刑罰[4]。此外,法庭亦須顧及,至親受傷或離世對其家人帶來的困苦、寃屈、怨憤[5]

12.本案意外的成因是,被告人右轉時缺乏適當的專注。不過,受害夫婦也應該在安全的情況下,才橫過馬路。無論如何,法庭有責任向公眾發出清楚訊息:汽車能致命;駕駛者必須為自己在道路上的行為負責。

13.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評語頗為正面。感化官描述,被告人 17歲加入速遞公司當派遞員。翌年考獲駕駛執照,便轉任司機,服務了該公司達8年。26歲時,被告人購買了客貨車,以自僱形式從事運輸行業至今。踏足社會36年來,被告人的工作一直穩定。感化官認為,被告人表達了真誠悔意,並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14.本席沒有忽略,本案的意外涉及2位受害人。另一方面,被告人已還押了15天,嚐過鐵窗的滋味。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意外的起因;以及他的真誠悔意[6],本席認為,可以給予他一次機會,以非監禁的方式處理他。就控罪一和二,本席判處被告人每項控罪社會服務令220小時。

[法庭向被告人解釋社會服務令。他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有關條件。]

本席亦下令:被告人停牌6個月[7];並須參加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於停牌令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8])。

15.控罪三,被告人有1次前科(2018年5月;罰款500元)。這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本席明白,控罪三與本案的意外無關。本席判處被告人罰款800元。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見證物P14A,第2頁,首段末。

[2]   見證物P14A,第2頁,第3段。

[3]   見證物P14A,第3頁,首段。

[4]   見HKSAR v LEE Yau Wing CACC 282/2012,第32至39段。

[5]   見律政司司長訴施森 [2014] 5 HKLRD 640,第26段。

[6]   審訊開始時,被告人便承認2項「不小心駕駛」。

[7]   見《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69(1)(a) 條。

[8]   見第374章,第72A(3B)(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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