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 對 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350/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21 before 翁喬奇.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onsent order – Enforcement – Material and substantial changes – Property division – Petitioner applied for enforcement of 26/9/2017 Order requiring Respondent to sell properties and pay sum – Respondent defended on grounds of delayed sale and insufficient funds – Court held Respondent failed to prove material changes or valid extension request – Application granted – Respondent ordered to transfer property and pay costs.

Legal issues: Enforcement of consent order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Respondent ordered to execute documents to discharge mortgage and transfer property to Petitioner.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5350/2016[2021] HKFC 19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30 Sep 2021
Judge翁喬奇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5350/2016

[2021] HKFC 19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535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1年3月4日
書面結案陳詞日期 : 2021年4月1日
判決日期 :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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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執行附屬濟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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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於2017年5月16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3.於2017年9月26日,法庭在雙方同意下,頒發附屬濟助命令 (“26/9/2017命令”),當中涉及3項物業安排,分别為「馬寶道物業」、「黄竹街物業」及「成和道物業」。

4.男方單獨持有「馬寶道物業」及「黄竹街物業」,並與女方共同持有「成和道物業」。

5.按照26/9/2017命令的前序的第D (I) 段,男方須出售他單獨持有的「馬寶道物業」,把售後所得之剩餘樓款,用作支付「成和道物業」的未償還法定押記、第二按揭及第三法定押記。

6.按照26/9/2017命令的前序的第D (II) 段,男方須出售他單獨持有的「黄竹街物業」,把售後所得之剩餘樓款,連同出售「馬寶道物業」的剩餘樓款,用作支付「成和道物業」的未償還按揭。

7.按照26/9/2017命令的前序的第D (III) 段,男方須在出售「馬寶道物業」及「黄竹街物業」後14天內,向女方支付一筆港幣3,000,000 款項,而女方會將她在「成和道物業」的所有權益無償轉讓予男方,使男方擁有「成和道物業」所有業權,而出售兩項物業及支付了「成和道物業」之按揭及轉讓費用後的最終餘款,將給予男方。

8.按照26/9/2017命令的前序的第D (IV) 段,倘若男方未能於2017年12月31日前(女方可書面同意延期),履行第D (III) 及 D (IV) 項 ,男方會將其名下在「成和道物業」的所有權益(即50% 業權,無償轉給女方。

女方的申請

9.於2020年8月5日,女方發出傳票,要求法庭頒令男方簽署文件解除「成和道物業」的法定押記,並簽署樓契及任何文件將他在「成和道物業」的業權及利益無償轉讓給予女方,並在男方拒絕簽署的情況下,可要求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代行簽署。

10.同時,女方亦要求法庭頒令,在轉讓「成和道物業」給予女方前,男方不得以該物業進行按揭出租、抵押或將該物業出租、與他人分享、亦不得對該物業造成任何產權負擔。

男方的抗辯

11.於2020年11月2日,男方存檔一份誓章及反申索,除了反對女方的申請外,當中的第9段,亦向女方追討金錢上的賠償,項目內容列於誓章的第 (甲)、(乙)、(丙)、(丁) 及 (戊)段。

12.於審訊展開前,男方向法庭申請撤銷一切反申索,只維持抗辯。

13.首先,男方指在達成26/9/2017命令當天,他已是無心戀戰,在失意下誤信女方的前任律師,告訴他不用擔心未必有足夠時間出售物業還款,和付款給女方作為交換「成和道物業」的一半業權,因為文件上已加入可延期條款,他在沒有足夠時間完全消化和理解獲得的資訊下,便簽署了同意傳票。

14.其後「馬寶道物業」及「黄竹街物業」均在買家要求下,推後至2017年12月11日才成交,當時女方是清楚及同意兩項物業買家要求延期,只是女方沒有延期給他支付港幣 $3,000,000,當時代表男方的 Huen & Partners 律師行,早於2017年12月11日經已向女方的前律師行提出延期付款的要求,但得不到回覆。

15.因應兩項物業的買家均延遲成交,導致他欠財務公司的利息增多,包括向他加收了雙倍的過期罰息,亦有超出他預期的多間律師行的費用,包括財務公司後期加收因訴訟而招致的大額律師費用,最終引至出售物業的餘款大大減少至數十萬元,並不足夠三百萬元。因此,他另覓財務公司貸款協助,務求籌得港幣 $3,000,000給予女方。

16.在時間方面,兩項物業均在2017年12月11日成交,他的代表律師及經已獲批貸款的財務公司的律師,均未能在14天內與女方的前律師代表聯繫,而物業成交日起計14天,正是2017年12月25日聖誕節假期,假期後的首個工作日經已是2017年12月27日,他才獲女方的前律師代表告知拒絕收款,最終財務公司亦未能成功貸款給他。

17.男方出示的文件證據,包括他自行撰寫的兩封英文信件,均是給予女方的前律師代表 ,日期分別為15/1/2018及23/4/2018; 而另一份文件,則由一間名為「三才夥伴」公司發出的「初步按揭貸款錄取通知書」,日期為19/4/2018,貸款金額為 HK$4,330,000; 及另一份由富邦銀行發出的按揭還款表,涉及「成和道物業」的欠款; 及香港郵政發出的掛號信件記錄及郵費收據 ,日期為23/4/2018。

18.男方沒有傳召證人或委任律師代表,選擇自行抗辯。

法律原則

19.首先,對於一項在雙方同意下頒布的命令,在一般情況下,法庭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的命令,只會在命令頒布後出現了物質上及重大的改變 (material and substantial changes)下,才會作出更改[1]

20.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TCH v TYL(HCMP 1595/2011) 一案,也作出類似的說法(見判詞第11段):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討論

21.首先,這次訴訟由女方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促使男方履行26/9/2017命令中的條款,不涉及男方提出申請更改命令。如是者,男方的抗辯論點,只圍繞著他不遵從命令行事的原因,男方是否出現了物質上及重大的改變,不會是法庭須要探討的課題。

22.男方提出他誤信代表女方的律師,在失意及被誤導下,亦在沒有充足時間及理解的情況下,便簽署了同意傳票,導致法庭頒發26/9/2017命令。這説法不被接納,法庭記錄顯示,當天男方亦簽署了一份獨立的確認書,指他清楚明白同意傳票的內容,亦獲告知及建議他宜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因此,在沒有其他充足證據或證人下,男方不能單單以他一言半語的自述,推翻所簽署的確認書的內容。

23.男方的另一説法,指在2017年12月11日完成「馬寶道物業」及「黄竹街物業」兩項交易後的14天內,代表他的律師曾向代表女方的律師,要求延期支付港幣3,000,000,但得不到回覆直至聖誕節後的首個工作天,即2017年12月27日,回覆他拒絕收款,但當時已超逾14天的時間。

24.男方未能出示實質證據指代表他的律師,曾在2017年12月11日前或後,向代表女方的律師發出信件要求延期付款,男方只憑他自己撰寫的15/1/2018信件,內容提及曾經有此事作為引證。縱使曾經發信給代表女方的律師屬事實 (法庭並不信納),在欠缺該些信件的內容及其他佐證下,例如他的代表律師方面的證據,難以支持男要求延期但在付款限期屆滿前,得不到任何回覆的説法。再者,從2017年的年曆檢視,2017年12月11日是星期一,直至聖誕節長假期前的12月22日的星期五,有10個完整工作天 (full working day),倘若女方律師對男方延期付款的要求默不作聲,男方的律師亦有充足時間可向法庭提出申請延期支付港幣3,000,000。

25.男方計算出現落差,出售「馬寶道物業」及「黄竹街物業」後的剩餘樓款,不足夠令他可以履行承諾向女方付港幣3,000,000,須要時間籌集資金因此而沒有依時付款,這解釋說法不能接受。男方未能提交文件證據,引證他在14天付款期限屆滿前經已申請貸款,而他所出示的「三才夥伴」公司發出的「初步按揭貸款錄取通知書」的日期經已是19/4/2018,遠遠超逾付款的限期。在缺乏其他證據支持14天的付款期限已延期,這份「初步按揭貸款錄取通知書」不獲法庭接納為可以協助男方案情的文件。事實上,男方說最後亦取消了這項貸款申請,然而他是否真心誠意地遵從26/9/2017命令,可見一斑。

26.綜合以上原因,本席看不到男方有任何可爭辯的論點,他的抗辯完全失敗,女方的申請成功,26/9/2017命令須予以即時執行,確保公義獲得彰顯。

命令

27.本席現頒令如下 :

(1)  於本命令頒發日起計14天內,男方必須簽署一切文件,促使解除「成和道物業」的法定押記,於土地註冊處的摘要編號為1007xxxxxxx252 ,同時亦須解除其他押記 (如有者) ,務求贖回該物業;

(2)  於履行上述 (1) 項後的35天內,男方須按女方的安排下簽署一切文件,將他在「成和道物業」的一切業權、法定及實益權益,無償及無任何代價下轉讓給予女方;

(3)  於本命令頒發即日起,男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安排,把「成和道物業」的業權及/或利益轉予任何人士(女方則除外),亦不得將該物業按揭、抵押、出租或與其他人(女方則除外)或機構分享,或處理該物業的業權及/或利益; 同時亦不得對該物業或其任何部份或利益造成任何產權負擔;

(4)  倘若男方不配合簽署上述 (1) 及 (2) 項所須的文件,女方可向法庭提出申請進一步指示;

(5)  倘若男方違反上述 (3) 項,可被視作為蔑視法庭。

28.本命令附有罰則通知。

29.本命令之蓋印副本,須以親身派送形式送達給予男方,並由法庭執達主任代行。

訟費

30.男方須向女方支付這次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倘若雙方未能對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

31.這是一個暫准訟費命令,如在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此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翁喬奇)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1]HCTT v TYYC (CACV No.38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