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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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DJ 1504/1990 [2023] HKFC 24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1990年第1504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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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這是一宗由答辯人(“男方”)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的審訊。 A. 背景 2.男方現年67歲,於2011年退休,退休前是一位警務人員。 3.呈請人(“女方”)現年65歲,是一位家庭主婦。 4.雙方於1983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名現已成年的兒子。大兒子現年39歲,已遷離女方的居所。小兒子現年34歲,尚與女方同住。 5.女方於1991年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同年頒下絕對離婚令。 6.自1991年起,法庭曾多次頒下及/或更改贍養費命令。當中亦曾因為男方不履行其付款責任,法庭因而以扣押入息令方式執行贍養費命令。就女方的贍養費而言,法庭曾頒下的金額由每月HK$3,600至HK$18,000不等。 7.最近期的贍養費命令的日期為2013年6月18日。該命令根據雙方同意而作出。當中,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定期付款每月HK$8,000直至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女方再婚為止(兩者以較短者為準)。另外,男方亦同意向女方支付每月HK$2,000,作為分期攤還欠女方的HK$252,000贍養費。上述款項透過庫務署從男方的退休金每月直接扣減(“2013命令”)。 8.男方於2023年6月14日以表格8提出更改2013命令,要求將每月的定期付款由HK$8,000下調至HK$1。另外,男方亦要求將每月攤還的款項下調至每月HK$100。 9.就本申請而言,雙方均存檔了其誓詞、表格E、問卷及回覆書以及相關的支持文件。 10.在本審訊開始前,本席留意到男方並沒有攜帶審訊文件冊到庭應訊。經向男方查問後,男方聲稱因為審訊文件冊有相當重量以及他行動不便,所以沒有帶到法庭。本席續向男方查問有沒有需要回家取回該審訊文件冊,男方說不需要。為公平起見,本席將審訊短暫押後,並准許男方閱讀擺放於證人台的審訊文件冊。男方閱讀後,確認可以進行審訊。 B.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11.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 第11 (1)條,法庭有權力就一項定期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12.根據該條例第11(7)條,法庭在行使該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亦即包括但不局限於該條例第7條所述的的各項事宜。第7條所列出的事宜如下:
13.在 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中,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在判詞第14段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是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14.在 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一案中,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在判詞第16段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改變,否則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在判詞第42段,林文瀚法官(當時官階)指出法庭需提防一些實為反悔雙方協議的申請。 15.在 TCH 訴 TYL HCMP 1595/2011 (未經彙編, 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一案中,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判詞第11段就更改同意命令有以下說法:
16.由此可見,法庭在行使其酌情權更改贍養費命令時,需要給予之前的命令適當比重,尤其是一個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17.在更改贍養費申請中,舉證責任在申請人一方。換言之,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說服法庭應該因他的情況而接納申請。 C. 男方的案情 18.男方的案情簡單。他自2011年起已退休。根據所存檔的文件,可見男方每月退休金為約HK$30,300。在庭上,男方澄清上述金額近期因通貨膨脹上調至每月約HK$31,070。 19.男方於2017年與陳女士 (“陳女士”) 結婚。陳女士在與男方結婚前,曾在另一段婚姻期間誕下兒子 (“陳兒子”)。陳兒子現年22歲,在內地攻讀建築學。現時由男方及陳女士經濟上支持。 20.自2022年9月起 ,男方在因一宗民事訴訟案件敗訴而需要向律政司支付訟費。根據男方所存檔的文件顯示,該筆訟費約 HK$758,000,由男方分期攤還,每月還款約 HK$7,599,並透過庫務署從男方的退休金每月直接扣減。另外,男方在庭上亦澄清,因通貨膨脹,每月還款額現已上調至約HK$7,750。 21.就上述每月還款額,男方在結案陳詞中再次澄清每月還款金額實為 HK$7,774。可是,女方並沒有機會就該金額作出盤問,而男方亦沒有就此HK$7,774提供支持文件。再者,HK$7,774 與 HK$7,750分別只有HK$24。考慮到以上因素,本席認為公平的做法是以HK$7,750作計算。 22.在提出本申請前,男方曾去信律政司要求將上述每月攤還的款項減低,但未獲接受。有見及此,男方稱他不能夠繼續履行 2013命令。 23.根據男方的表格E,他所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
24.男方申報的每月開支總額為HK$34,250。根據男方現時的每月收入(即退休金HK$31,070),男方入不敷支,每月赤字為HK$3,180。 25.資產及債務方面,男方除了匯豐銀行戶口HK$0.73的結餘外並沒有其他資產。而正如上文所述,他有一項訟費債務。根據男方存檔的文件,該債務現尚欠HK$670,225.60。 D. 女方的案情 26.女方自1991年與男方離婚後便沒有重返職場。女方身體欠佳,患有一系列長期病患如高血壓、高血脂、空腹血糖偏高、下肢水腫、大小便失禁及肺病等等,需要定期覆診,不適宜工作。 27.除了男方的贍養費外,女方的每月收入包括長者生活津貼HK$4,060,以及小兒子的津貼HK$1,700。女方聲稱大兒子並沒有給予她任何經濟支援。 28.根據女方的表格E,她所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
29.女方申報的每月開支總額為HK$15,814。 30.根據女方的表格E,她的資產包括一個以單名註冊的居屋物業,申報價值為HK$3,840,000,已經沒有按揭;銀行結餘約HK$4,000;及一份申報價值約為HK$5,400的保單。就負債而言,女方有約HK$81,000的債務,當中HK$80,000是女方用作支付本案律師費的借貸。 E. 法庭的分析 E1. 男方的經濟狀況、謀生能力、及需要 31.就男方的經濟狀況、謀生能力、及需要,本席有以下看法。 32.首先,就民事案件之訟費而言,雖然該訟費命令與女方無關,但男方確實有此每月支出。在該訟費命令之前,男方每月還有約HK$4,000盈餘,但正如上文所述,他因為該訟費命令使他現時每月都入不敷支。該每月攤還的金額佔男方的退休金約四份之一,清楚顯示在男方所提供的庫務署文件,毋庸置疑。 33.就此,女方在盤問及陳詞中批評男方沒有提供全套向律政司要求寬減每月還款額的相關文件,有違男方的坦誠披露責任。本席不同意。男方已披露了律政司的回函,內容已充分證明律政司拒絕男方的申請,即每月寬減至HK$500。就算男方有將全套文件披露,這都改變不到律政司已拒絕申請的事實。再者,就算女方能就男方的申請作出挑剔,法庭亦不能確實地知道該些缺失引致律政司決定拒絕該申請。 34.經計算後,男方需要8年以上才能還清該訟費債務,並不是一個短暫的改變。 35.本席接納該訟費債務影響男方支付能力,是一個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亦非一個在2013命令頒發時能預料的變化。 36.第二,女方指出男方沒有在訟費命令發出後立即提出本申請,顯示到男方其實有經濟能力,並要求法庭作出不利推論。就不利推論,黎大律師引用 Baker v Baker [1995] 2 FLR 829及NG v SG [2011] EWHC 2370 (Fam)。 37.簡單而言,法庭並不是在每一宗文件披露有不足的案件都會作出不利推論。所有不利推論都需建基於穩妥及合理的基礎。 38.本席同意男方並沒有立即提出本申請,但亦留意到在時序上及正如上文所述,男方曾嘗試要求律政司寬減每月還款額,亦即在耗盡其他方法後才提出本申請。再者,男方在律政司拒絕該申請的同月作出本案之申請。本席認為男方的做法並無不妥當之處,亦沒有穩妥及合理的基礎作出女方所要求的不利推論。 39.第三,就男方所申報每月給予陳兒子的HK$2,500「學費」而言,女方盤問時質疑該項支出,並指根據男方的案情,理應會有學校收據以作證明,可是男方並沒有提供相關文件。 40.在盤問下,男方才道出他原來並不知道陳兒子之學費的具體金額,並只回答說他並不覺得學費能低於每月HK$2,500。男方亦說他並不知道陳兒子怎樣使用該筆每月款項,並說女方大律師之盤問是「雞蛋裡挑骨頭」。 41.本席不同意男方的說法。既然男方聲稱他有負擔陳兒子之學費,他有責任提供相關證據。再者,根據男方在庭上所說,陳兒子有做兼職工作,而陳兒子的嫲嫲和父親亦會給予他零用錢。 42.縱觀而言,在缺乏任何證據支持男方有這項支出的基礎下,本席不接納男方有該項支出。 43.第四,女方指出男方所提供的銀行文件證據並非正式月結單,而是網上理財的截圖。女方指這些文件並不能顯示每宗交易的來源或去向。另外,就披露時期方面,男方的網上理財截圖亦不足以滿足表格E或女方問卷內的要求。基於以上各點,女方要求法庭就男方的經濟狀況作出不利推論。 44.就此,本席認為男方的經濟狀況非常簡單。他的唯一收入是從庫務署收取的每月退休金,而女方亦沒有指出男方或有其他收入。經本席細心閱讀男方的截圖後,可見男方每月的退休金在扣除女方的贍養費及上述民事案件的訟費共約HK$17,500後,只有約HK$12,800可供男方使用。從該截圖可看到,男方慣常每月將HK$12,800整筆取出使用。考慮到男方的每月租金支出已涉及HK$9,000,本席認為上述做法並無不妥。再者,從已披露的文件亦看不到男方的經濟狀況有可疑之處。故此,本席認為沒有穩妥及合理的基礎作出不利推論。 45.第五,女方就男方的每月租金支出HK$9,000作出盤問。黎大律師指出男方所存檔的租約不清晰,並指控他是蓄意作出隱瞞。本席不同意。男方曾先後將同一份租約存檔兩次。雖然較早時存檔的版本比較難以閱讀,但男方及後經已將有關租約再次存檔。第二次存檔的版本雖然也非絕對清晰,但其條款及主要詳情清晰可見。本席看不到男方有意就租約事宜作出隱瞞。 46.就租金支出方面,女方指出如陳女士外出工作,陳女士可以分擔租金支出的一半。男方回答說陳女士是一位家庭主婦,並曾破產,沒有收入。女方並沒有質疑上述說法。但在盤問的另一階段,男方接受陳女士現年只是45歲,理論上可以重返社會工作。至於為何陳女士沒有這樣做,男方解釋是因為她「怕見到陌生人」。 47.雖然黎大律師沒有作出追問,本席認為當家庭經濟狀況拮据時,既然陳女士有工作能力,單單只因為她「怕見到陌生人」而要男方背上整個家庭支出,繼而影響到男方的支付能力,並影響到男方對女方的法律責任以及女方生計,並不合理。本席認為在如此財政拮据的情況下,陳女士應考慮投身社會。倘若陳女士真的「怕見到陌生人」,她也可以考慮一些較靜態的工作。如能幫補男方支出,男方的財政狀況便不會這麼緊拙。雖然如此,本席在現階段沒有任何理據以考慮陳女士的入息。 48.第六,就男方的謀生能力,在法庭詢問下,男方告知他曾經在2013至2016年期間擔任兼職送貨司機,並在該段期間賺取額外每月HK$7,000 至HK$8,000收入。當時男方只是約57歲。男方稱他自2016年便因膝部問題所以不宜繼續擔任兼職送貨司機。男方在其表格E亦道出他患有糖尿病所以不適宜再投身就業市場謀生。考慮到以上各點,本席接納男方並沒有謀生能力。 49.第七,就男方的其他支出,從男方所申報的每月支出當中,可見他並沒有任何外出膳食、個人儀容、娛樂、假期消費。由此可見,男方已將所有支出盡可能減低。本席認為該些支出金額合理。 50.總括而言,本席認為男方的合理經濟需要為每月HK$21,750(包括每月訟費債務開支但不包括女方贍養費)。換句話說,男方理應每有約HK$9,320盈餘。 E2. 女方的經濟狀況、謀生能力、及需要 51.就女方的經濟狀況,本席有以下看法。 52.首先,男方就女方所申報的收入作出盤問,主要問及兩名兒子有否尚未申報的經濟支援。在盤問下,女方毫無動搖。本席接受女方所申報的收入,即長者生活津貼每月HK$4,060及小兒子的津貼每月HK$1,700,共HK$5,760 (贍養費除外),並沒有其他額外收入。 53.第二,男方就女方的「個人儀容」及「醫療/牙齒護理費」支出作出盤問,並質疑該兩項支出重疊。本席不接納男方的說法。從女方存檔的文件證據可以看到,「醫療/牙齒護理費」包含她在公立醫院的醫療費、私家門診費用及一些化驗報告費用。而「個人儀容」包含女方所需要的紙尿片、面霜及理髮費用,並沒有重疊。考慮到女方身體狀況的相關證據,本席認為這兩項支出合理。 54.第三,就女方所申報的室內裝修費每月HK$764(以總費用HK$91,700分120期繳付)而言,在盤問下,女方接受這項開支並非現時每月開支,而是她預期的未來開支。這個說法與她的誓詞內所述有別。在誓詞內,她說在2022年居所進行裝修,並已付清費用HK$91,700。 55.不論是未來裝修費又或是之前的裝修費,本席都不接受這項開支。倘若是之前的裝修費,女方不應申報為現時每月支出,並嘗試以這個方式向男方追討。倘若是預期的未來開支,她並沒有提供任何文件如報價單以作證明。在本案中,當雙方的經濟狀況都緊拙時,本席不能單單依賴女方的片面之詞以支持該預期的未來開支。 56.第四,當法庭詢問到女方是否接受其申報的一般開支的一半應該歸於小兒子而非女方本人,女方不同意。女方稱她的食物開支與小兒子已分開計算。經細心閱讀及考慮女方所提供的文件證據,本席接納女方所申報的食物開支與小兒子分開。但從女方的食物開支單據可以留意到,有不少部份開支為非必須的零食、雪糕等等。亦考慮到女方所申報的食物總開支(即食物開支HK$2,136及外出膳食費用HK$2,072)達HK$4,208,再考慮到男方的食物總開支只是HK$2,000,本席認為女方的食物開支在本案來說有下調空間。本席認為食物開支HK$1,500及外出膳食費用HK$1,500才比較合理。 57.就其他一般開支(即公共設施雜費、管理費、雜項家庭開支及洗衣磅洗)而言,女方曾在庭上回答說小兒子早出晚歸,只回家睡覺,只佔家庭開支少數,並沒有用到家中其他資源。 58.本席不同意。考慮到小兒子與女方同住、已成年、亦在家中佔用其中一間房間,本席認為上述一半的開支歸於小兒子才是合理的做法。再者,參見女方提供的公共設施雜費單據,可見部份為共用的家居清潔用品、紙品等。本席認為全數支出歸於女方並不合理。 59.第五,就女方所申報HK$700作為假期消費,女方在庭上澄清這是週末與兒子外出膳食的費用,各人以「AA制」付款。男方在盤問下指出這是「可有可無」的開支。本席不同意,並認為女方與兩名兒子在週末外出用膳正常不過。就「AA制」而言,本席留意到兩名兒子都已成年、並有工作。但鑑於男方並沒有就「AA制」作出盤問,所以本席就「AA制」不予置評。在上述基礎下,本席認為假期消費每月HK$700合理。 60.第六,就女方所申報HK$750慈善捐款,本席認為在本案中,當雙方經濟狀況拮据時,該慈善捐款金額太高,亦非男方應負擔的開支。雖然本席明白、理解並欣賞女方慷慨之心,但在本案中根本別無他選。本席不批准慈善捐款的開支。 61.除了以上項目外,本席認為女方所申報的開支合理。 62.第七,男方就女方所擁有的居屋單位作出盤問,並指出女方運用他歷年來所繳付的贍養費購置該居屋單位。女方否認。本席認為就算男方所述為事實,這課題亦與本法庭要裁斷的爭議沒大關係。法庭現只需就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作出裁斷。 63.第八,男方亦就女方與小兒子共同持有的保險箱作出盤問。男方指保險箱內有「幾十萬」。這純為口述,缺乏任何證據支持。本席並不會就此作出考慮。 F. 總結 64.綜合上述分析,以下為本席的計算,並認為女方的合理需要為HK$10,607。
65.有見及男方的財政狀況具實質上或重大的改變,雙方都需要作出取捨及妥協。從女方的合理需要HK$10,607減去其收入HK$5,760,即她需要HK$4,847便能收支平衡。在顧及本案的所有情況下,本席認為將贍養費命令下調至每月定期付款HK$5,000為最公平和合理的做法。 66.根據2013命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每月HK$2,000作為分期攤還欠女方的HK$252,000贍養費。於審訊當天,雙方同意尚有兩期(即2 x HK$2,000)便還清。經考慮後,本席認為不需要對此作出更改。男方需每月攤還HK$2,000直至還清為止。 G. 訟費 67.經考慮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雙方都並非勝訴一方。男方確因在財政狀況具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而需要作出本申請。 68.因此法庭頒布以下命令:
69.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頒下14天內作出申請,否則成為絕對命令。 70.本席感謝黎大律師的協助。
呈請人:由李陳鄭律師行轉聘黎媛姿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