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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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由第一申請人(「妻子」) 向第二申請人(「丈夫」) 提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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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 4589/2017 [2020] HKFC 2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17年第4589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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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更改贍養費 ) ———————————————— 1.這是一宗由第一申請人(「妻子」) 向第二申請人(「丈夫」) 提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背景 2.雙方於2012年結婚, 婚後有一名女兒, 女兒於2016年出生。 3.雙方在2017年9月22日提交離婚共同申請書,陳玉芬法官(「陳法官」)於2018年4月19日作出暫准離婚令,並於2018年8月20日將暫准離婚令轉為最終離婚令。 4.根據陳法官在 2018年3月5日及 2018年4月19日的命令;
5.在2019年8月1日, 妻子發出經修訂傳票, 要求每年一元之象徵式贍養費更改為每月港幣8,000元,而女兒的贍養費由每月5,500元更改至11,000元。 申請更改贍養費的原因 6.妻子指稱在處理離婚及贍養費問題時, 一直患有產後抑鬱症。她曾與丈夫商討和解,期間此事對她造成嚴重的情緒困擾, 並對她的病情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在達成協議時, 她對離婚後的贍養費及女兒生活費沒有深入考慮。命令發出後, 妻子的情況有重大改變。自從2018年5月起,她因為神經線發炎問題,一直未能工作。2020年8月, 醫生確認妻子患有普通傷殘, 暫時失去工作能力。 7.至於女兒也陸續發現不同的健康問題。於2019年女兒被評定確診患有多種疾病,包括發展遲緩、言語遲緩、感覺統合發展遲緩及自閉症等,需要定期接受不同治療。因此醫療費及各種開支一直增加。 8.妻子方面現時和女兒靠綜援的支援。假如沒有支援的話,女兒每月生活開支需要$15,800.00。根據妻子呈上的經濟狀況陳述書[1],因為獲暫時綜援豁免,女兒和妻子的每月合理開支為$6,823.00,比現時男方給予的$5,500多出$1,300。
9.雖然妻子並不爭議丈夫每月需要償還$6,200的債項,但她認為丈夫仍然有多餘錢給她和女兒。 10.根據妻子的說法,丈夫每月應該有40,000元的收入。原因是在婚姻期間丈夫有兼職做地盤及清潔工人。妻子相信丈夫仍然有做兼職。因為曾經與他共事的同事與妻子有過非正式通訊,當中提及丈夫仍然有一星期兩至三天做兼職。 11.代表妻子的甄律師在庭上亦質疑丈夫有兩項沒有解釋的提款:在2019年7月29日的10,000元港幣支出、及在2019年9月21日的8,000元支出。另外有三筆不明來歷的存款︰經恒生銀行於2019年3月5日存入港幣14,708元、2019年6月5日存入港幣10,000元、及2019年7月29日存入港幣10,000元。 12.甄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指出,因為丈夫並不能提供任何解釋,因此丈夫沒有兼職是不可信的。 13.妻子也指稱丈夫寧願將支出放在旅行及車輛上,而不放在女兒的開支上,作為首要支出項目。 14.妻子呈上一些 agonda.com單據,證明丈夫有能力不停外遊,而不給女兒合理的贍養費。在庭上,妻子解釋取得收據是因為在兩人的婚姻期間,丈夫曾經用她的手機購買一些旅遊產品, 所以當丈夫其後再買機票或者租住房間時,她的手機電話便會即時顯示相關資料及收據[2]。 15.甄律師亦質疑丈夫以三千元作為汽車開支,另外又有一千元作為交通費,實在是太多了。 丈夫的回應 16.丈夫承認在婚姻期間,經朋友介紹,的確做過清潔兼職。每天600元,有時一星期大約做兩天左右。但是疫情發生後,已經再沒有該兼職工作了。他聲稱現在每月收入有底薪17,000元加大約2,000至4,000元津貼,他的平均收入大約是21,000至22,000元。當中一定要給其母親(「母親」)6,000元作為家庭開支,原因是他的母親本來是迪士尼的短期合約員工, 但是最近已經沒有獲續約。此外,他和母親同住,所有家庭開支都是用這$6,000的家用支付。他是家中唯一給母親家用的人,因為他的其中一個弟弟有兩名子女,加上要供樓,沒有能力供養母親。而另一個弟弟做飲食業,由於疫情關係,已經失業,沒有工作了。 17.丈夫在庭上解釋,2019年7月29日在恒生銀行提取的一萬元,已經即日全數存入他自己的滙豐銀行戶口,而妻子問及的其他幾筆提款,由於事隔太久已經忘記了原因。不過他在庭上亦曾解釋,因為他經常入不敷支,支出的項目應該是用來還債的。 18.至於不明來歷的存款,丈夫解釋很有可能是他以信用卡幫朋友買貨後,朋友還給他而存入的現金。 19.至於汽車開支, 丈夫則解釋三千元的汽車開支是上下班用的。因為他輪班工作︰有時中班、有時夜班、有時早班,所以有汽車會較為方便。交通開支則是平日不用上班的日子用的。 20.至於每個月要還$6,200的原因,是在妻子懷孕期間,丈夫已經申請了100,000元的私人貸款(GRANT LOAN),後來雙方經常吵架導致離婚,妻子也刷了丈夫十幾萬的卡數,由於丈夫無力償還,所以再去借私人貸款。 適用法律原則 21.根據香港法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11(1)條規定,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根據該條例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列明在該條例第7條的以下各項事宜:
22.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AEM v VFM [2008]3 HKLRD 36案定下原則,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時的權力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此外,法庭在考慮相關的情況時所行使的權力,不應受到任何約束,而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23.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案中指出(見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否則法庭一般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24.在更改贍養費的申請中,申請人是有舉證責任的,換言之,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證據,向法庭證明應該因應他的情況而接納申請。 25.針對雙方同意的命令, 在TCH v TY案,HCMP 1595/2011,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說:
討論 26.本席首先接納妻子及女兒的情況確有重大轉變,根據妻子呈上的醫生證明,本席確信女兒及妻子需要定期接受治療,需要更多金錢去維持生活。妻子及女兒現在倚靠綜援,但有足夠贍養費的話,綜援資助便會終止。問題是,丈夫有能力多付一些贍養費嗎? 27.本席認為妻子沒有完成舉證責任,去證明丈夫月入超過他所提出的22,000元。妻子指丈夫之前曾做兼職,但極其量只是她知道丈夫在婚姻期間曾做兼職。丈夫在庭上也沒有否認當時的確有額外工作。但他質疑每星期可做兼職的次數,他作供時指出,假如他一星期五天工作,能當兼職的只有兩天;假設他有兩天要加班,便一天的兼職也不能當了,所以沒有可能有40,000元的收入。 28.本席接納他的說法。 29.雖然妻子在庭上指出,通過與丈夫同事的非正式溝通得知丈夫有額外工作,但妻子亦承認溝通的時間已經是一、兩年前,而且妻子是有律師代表的,為何沒有將他們的誓章存檔及沒有傳召他們作證呢? 30.雖然妻子質疑丈夫供養母親的6,000元,因為她不只一次聽母親說沒有收過丈夫的家用,但在庭上妻子也承認她是在2016年及2017年聽母親說過,而與丈夫分開後便沒有再與母親接觸。 31.本席接納丈夫需要6,000元供養母親,原因是丈夫如果出外租屋的話,所花的費用也差不多。此外,本席也認為丈夫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當丈夫被甄律師盤問為何沒有相關的銀行支款,去證明他的確每月給予其母親$6,000元家用時,他說︰
32.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33.再者,甄律師指出,丈夫在他的表格E所提供的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儲蓄戶口的銀行月結單不完整,當中沒有提供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銀行月結單,雖經妻子以問卷追問,但他仍然沒有提供。 34.因此,甄律師指出丈夫明顯刻意有收入要隱瞞,而丈夫是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妻子所申請的贍養費及生活費的。 35.但本席接納丈夫並不是刻意隱瞞事實。丈夫在庭上作供時表示,因為他沒有保留記錄,要向銀行申請月結單要200多元一張,他沒有多餘錢去申請超過3個月的月結單。 36.甄律師亦指丈夫在庭上作供時,指稱他2020年已經沒有收超時薪酬。但是甄律師指在丈夫的誓章所提供的入息證明副本[3],丈夫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每月都仍然有超時薪酬。從丈夫披露的文件可見丈夫超時薪酬的金額如下︰
37.丈夫則指其實他的收入可以透過公司糧單看見,他指妻子提出所謂超時薪酬,實質為丈夫之交通津貼及通宵津貼,
38.本席接納丈夫的證供。在丈夫呈上的入息證明也只顯示Overnight Shift(通宵)及TRANSPORT SUBSIDY(交通津貼)的字眼。 39.丈夫在誓章中指稱新冠肺炎肆虐,香港迪士尼樂園因而關閉,公司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期。於2020年4月至6月他因此放了八天無薪假期,令收入大減。在7月16日開始,香港迪士尼樂園再次因為疫情而被迫關閉。面對公司收入大減及全球的經濟下調, 他將有機會繼續面對無薪假期甚至被裁員的風險。 40.本席接納丈夫的證供,由於社會運動及疫情的關係,沒有加班,也沒有兼職,還被僱主要求每月放四天無薪假期,收入減少了大約4,000元。 41.至於信用卡結單見到有很多項目都是TRIP.com和AGODA,丈夫辯稱︰
42.本席接納丈夫的說法,除了在2019年去過廣州之外,他很久沒有去旅行。那些月結單提及的支出,純屬丈夫朋友的家庭親戚返港,他幫忙訂酒店的數字。本席接納他的解釋,原因是他有個Apps和信用卡。他作供時表現很誠實。再者,甄律師也承認從來沒有在任何問卷提出過,要求丈夫的外遊紀錄。 43.加上,本席亦接納丈夫所指,他每月500元的娛樂費是不能夠支付旅行費用。
45.由於妻子確認丈夫確實每月需要償還6,200元,本席認為丈夫實在沒有多餘錢支付額外贍養費。 46.本席接納,丈夫月入只有22,000元, 扣除法庭命令的子女生活費港幣5,500元、供養母親的港幣6,000元、償還債項6,200元,餘下的就只有4,000多元。 47.本席認為男方真的給母親6,000元作為家庭開支,他的出外膳食3,000元,交通費1,000元,及娛樂∕禮物500元是太多了,汽車開支,本席也只批准2000元,減去以上項目的話,絕對有能力支付額外的500元。 48.基於以上原因,2018年3月5日的命令更改為︰
訟費 49.雖然妻子的申請得直,但本席批准更改的數目低於她的要求,而且相距甚遠,合理的做法是無訟費命令。 命令 (i) 答辯人需於2021年1月1日及其後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妻子港幣6,000元作為家庭子女的生活費。 (ii) 無訟費命令,呈請人本身之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上訴人) : 由施文律師行甄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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