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對 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218/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December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
Child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consent order –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Earning capacity – Children's reasonable needs – Security for maintenance – Application granted in part – Maintenance reduced to HK$6,000 per month – Respondent lost job and income reduced – Petitioner had superior earning capacity – Children's needs adjusted to HK$18,000 per month – No security ordered due to respondent's remorse and correction of arrears
Legal issues: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Earning capacity assessment · Children's reasonable needs · Security for maintenance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in part. Maintenance reduced.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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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218/2017 [2021] HKFC 26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7年第16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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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是次申請 1.這是答辯人(「男方」)要求更改他供養兒子的定期付款的申請。他於2020年11月27日提出是次傳票,要求更改法庭於2019年5月21日頒下的同意命令(「該同意命令」),將每月供養兩名兒子的定期付款由港幣$13,000下調至港幣$2,000,即是每名兒子由港幣$6,500下調至港幣$1,000,呈請人(「女方」)反對他的申請。 背景事實 2.訴訟雙方過往是丈夫與妻子的關係,於2008年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兒子。在婚姻存續期間,他們一家居住在位於香港英皇道一個實用面積約為480平方呎的兩房單位(「該前婚姻居所」)。 3.女方在2017年12月12日向法庭呈交日期列作2017年11月30日的呈請書,以雙方分居超越兩年,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為理由呈請離婚,展開是次訴訟。法庭於2018年10月25日頒下命令,讓雙方獲得兩名兒子的共同管養權,女方獲得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則享有探視權。於2019年5月21日,法庭按雙方就着附屬濟助事宜達成的和解協議頒下該同意命令,再在2019年7月17日頒下絕對離婚令。 4.該同意命令與是次申請相關的條文撮要如下:
5.該前婚姻居所於2019年9月30日以港幣$8,100,000出售,雙方分享了當中的淨收益,各自獲得大約港幣$3,026,797(「該淨收益」)。自此,男方便需要依據該同意命令,向女方支付該兒子定期款額。 6.男方於2020年4月14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港幣$5,420,000購入一個位於九龍土瓜灣面積大約為280平方呎的住宅單位(「該男方物業」),該交易於6月18日正式完成。他在6月24日簽收了他的僱主發出的裁員通知,雙方的僱傭關係於7月31日正式終結。男方於11月27日提出是次申請,他隨即在12月開始,每月只向女方支付港幣$5,000作為兩名兒子的供養費。 7.女方遂於2021年1月發出判決傳票,向男方追討他欠付該兒子定期款額的餘額。在判決傳票指示聆訊中,男方應許在指定時限內繳付欠款,也分段並最終於5月31日清還所有欠款和該判決傳票引致的訟費,並自此回復按該同意命令每月足額支付該兒子定期款額。 8.在是次申請中,男方和女方先後在2020年11月30日及2021年5月31日存檔了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 各方情況 9.男方現年50歲,中五畢業後,主要任職採購員,在1999年入職一間貿易公司至2020年7月31日被裁員而正式離職,離職時職位是高級採購經理,月薪港幣$42,390,離職時收取了港幣$478,313(「該男方離職款額」),當中包括遣散補償金港幣$323,700(「該男方補償金」)。他在12月1日開始於一家公司任職採購員,月薪港幣$18,000。他於2021年7月3日開始,在工餘時間到便利店擔任兼職店務員,時薪港幣$45,每月工資大約是港幣$3,600。 10.女方現年41歳,在英國完成高中教育後回香港,在香港大學畢業,取得工商管理學士學位,投身商界,從2004年開始在一間香港企業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獲通知被裁員,薪酬計算至7月31日為止,離職時職位是總經理,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85,770,在扣除港幣$1,500強積金供款後,實收金額為港幣$84,270(包括底薪港幣$77,760和花紅),在離職時收取了大約港幣$464,760(「該女方離職款額」),當中包括遣散補償金港幣$253,800。 11.在是次審訊中,女方作供指她被裁員後一直努力尋找工作,並正在與一間公司認真地磋商受聘細節,已踏入提供過去薪酬證明文件的階段,洽談以她過往的底薪港幣$77,760的80%、13個月薪酬和酌情花紅為聘用條件,她自言聘用的機會偏高,亦同時努力尋找薪酬更佳的工作。 12.兩名兒子現在分別是12歲及10歲,就讀於傳統著名學校。縱然長子被診斷為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專注力不足,幼子則有哮喘問題,女方強調兩子皆成績、音樂、藝術卓越。 13.如上所述,男方於2020年4月14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港幣$5,420,000購入該男方物業,於6月18日完成交易,他支付了約港幣$2,320,000首期及港幣$223,220印花稅和雜項開支,樓價餘款由按揭貸款支付,還款期為30年,每月按揭供款約為港幣$10,800。雙方不爭議該物業現在的估值大約為港幣$5,400,000,在扣除按揭欠款約港幣$3,066,747後,淨值約為港幣$2,333,253。 14.女方於2021年4月17日以港幣$7,580,000購入位於香港鰂魚涌的物業(「該女方物業」),支付了約港幣$3,032,000首期及港幣$320,000印花稅和雜項開支,樓價餘款港幣$4,548,000由按揭貸款支付,還款期為25年,每月按揭還款港幣$19,000。現在大約估值為港幣$7,580,000,現欠按揭約為港幣4,399,540,估計淨值約為港幣$3,180,460。另外,女方報稱尚欠母親當時代付的印花稅港幣$300,000。 申請理據 15.男方是次申請的原本理由是他在2020年7月31日正式離職後失業多月,再沒有能力足額支付該兒子定期付款,不得已才在11月27日提出是次申請,要求調低該兒子定期款額至每名兒子港幣$1,000。雖然他之後在11月30日獲得現時的僱主聘用,並在12月1日正式入職,但是薪金卻從以往港幣$42,390驟減至港幣$18,000,在扣除港幣$900的強積金供款後,每月實際收入只有港幣$17,100。 16.縱使他知道港幣$1,000不足以供養兒子,可是他已年屆中年,學歷又不高,祈求重獲過往高薪工作的機會渺茫。他認為女方既分享了該淨收益,又獲得該教育基金管控權,單就已供款額便已達約港幣$377,500,並且身高要職,年薪過百萬,因此相信女方足以維持兒子的生活。直至2021年5月,他得悉女方將在7月失去工作,遂到便利店以時薪港幣$45兼職店務員,務求增加收入,分擔供養兒子的責任。他強調兒子的生活開支應該因應父母的收入下降而下調。 反對理由 17.女方表示因為疫情,自己早已被迫放無薪假而收入銳減,最終也在2021年7月終被裁員離職,前程未卜,而她要主力負擔兒子每月不少於港幣$57,450的開支感到吃力,她認為男方是次申請是推卸責任的行為,也列擧連串事情指控男方故意耗散資產以求逃避供養責任。 18.女方援引男方的前代表律師在2020年11月17日的一封信函(「該信函」),列明了男方把收取了的該淨收益和該男方補償金應用如下:
19.女方指控男方是嘗試透過以下事情來逃避供養責任 :
法律原則 20.男方是次申請是請求法庭行使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7)條(下稱「該條例」)賦予的權力,更改該同意命令中給予兒子定期付款的金額。 21.法庭在考慮會否啟動該條例賦予的權力,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命令,須顧及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除非申請一方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促使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 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TCH v TYL HCMP 1595/2011 (未經彙編,日期為 2011 年 10 月 19 日)。 22.法庭在考慮是否及如何更改該命令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第192章條例第7(2)條的因素,其中包括該子女的經濟需要、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他所受到的教育方式,以及在顧及第7(1)(a)及(b)款所述有關父母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其他經濟來源、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使該子女享有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父母若能恰當履行對子女的經濟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的經濟狀況。 23.法庭不一定須以原判決為起步點,而是可重新考慮,並應考慮該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務求達到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 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重大轉變 24.在本案中,不爭議的事實是男方在2020年7月31日被裁員離職,失去了服務超過20年,最後平均月薪達港幣$42,390的工作。男方報稱他之後失業多月,直至2020年12月1日才入職新工作,月薪只有港幣$18,000,並提供了文件為證,女方沒有提出任何實質證據爭議這說法。 25.基於男方失業多月後,才再獲聘用,薪酬卻大幅下降,本席接納男方在經濟上經歷重大轉變,為他提供了請求法庭行使該條例,考慮更改該同意命令中給予兒子定期付款的金額的申請基礎,從而考慮應否及如何更改該命令。 謀生能力 26.對於雙方的經濟資源而言,本席從雙方的年齡、學歷、資歷、過往的收入等相關因素作考慮,女方的謀生能力明顯遠較男方優勝。女方曾到外國升學,擁有大學學位,比男方年輕9歲,以她41歲這樣年輕,已可躋身一家大型企業管理層多年,賺取平均每月港幣$85,770 收入(因為疫情被扣薪後),只因為公司業務重組才被裁員,而她在緊接離職後,已獲得不少於一間公司考慮聘請的機會,在審訊中,她坦言將獲得一間公司以她過往的底薪港幣$77,760的80%,以13個月薪酬和酌情花紅聘任的機會良好,而她仍同時在爭取其他薪酬更佳的工作,她優越的謀生能力無可置疑。 27.即使循較保守的方向考慮她的謀生能力,綜合了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以她過往的薪酬作考慮基礎,結合她在離職後,於市場上獲面見磋談聘任的機會,再粗略調低金額以囊括不明朗的因素,她應可於不久的將來爭取以不少於平均每月港幣$68,000受聘,這數額與女方離職時每月平均收入港幣$85,770的80%相若,也與她自言正積極磋談聘用細則的工作入職條件相近。 28.反之,男方反覆申論他雖然在前公司工作超過20年,從而獲晉升為數碼產品發展部資深經理,但是已步入50歲,只有中學畢業程度的他,受年齡和學歷所限,被裁員後一直未能尋找到合適的工作,甚至曾到內地嘗試,依然無果,不得已才在失業多月後,在12月1日入職現有工作,即使薪酬遠低於舊職,也無奈接受。 29.男方的困難可從客觀事實中印證,即使現職仍是採購行業,月薪遠較過往為低,他也接受並在2020年12月1日開始工作至今已多月,而他在知悉女方將在2021年7月被裁員後,遂在7月3日開始於正職的工餘時間兼職便利店店務員,以時薪港幣$45,每月大約工作80小時,爭取月薪大約港幣$3,600 ,務求增加收入。 30.本席從男方的年齡、學歷、資歷考慮,兼顧了現代社會傾向於要求較高學歷作為入職條件的普遍性,再考慮了男方切實地接受並入職職位較低,收入較遜的工作多月,甚至主動利用工餘時間,尋找及從事長時間、收入不高的非本業的兼職工作,而女方並沒有提出具說服力的證據或基礎,爭議男方的謀生能力,本席接納男方每月的收入應以港幣$21,600作考慮。然而,隨着男方在現職累積資歷,他的薪酬應可逐漸增加。再者,他的兼職收入富有彈性,可因應多勞多得而加添,本席相信他有能力,也有良好機會爭取每月港幣$22,000的收入。 31.他在審訊中,主動提出基於他已開闢了增加兼職收入的途徑,在是次申請中,不再要求調低兩名兒子的定期付款至每月港幣$2,000,而改為申請調低至港幣$5,600,即是每名兒子港幣$2,800,自行提出要求在審訊後才開始調整,也表明這金額不會受他是否繼續兼職工作影響(「該公開建議」)。 雙方資產 32.雙方各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申報的資產撮要如下:
33.男方提出女方的資產應該包括由她管控的該教育基金,該基金在2016年成立,供款5年後便自動運作,它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由雙方的聯名銀行戶口供款,餘額也已從出售該前婚姻居所的收益中支付了,已毋須再供款,故此,女方的可用資產應另加不少於港幣$377,500的供款額。女方對於這說法並沒有實質爭議,因此,女方的總資產應為港幣$4,530,028。另外,女方聲稱母親的借款,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有急切清還的必要。不管怎樣,即使扣除該欠款,女方的淨資產仍有港幣$4,146,028。 該聲稱借款爭論 34.至於該聲稱借款爭論,本席則接納女方的說法,男方在交代把該淨收益當中的港幣$280,000,透過銀行戶口轉賬給母親的原因時,前後矛盾,殊不可信。在該信函中,他解釋那是為了清還母親在他獲得法律援助前借給他的律師費。可是,在他2021年7月15日存檔的第二份問卷回覆書中,則指稱那是為了清還家人在1997年,借給他購買一個物業的借款,並出示了一張當年的港幣$118,000的本票申請收據為證,也解釋未有在2018年他呈交的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提及這欠款,是因為當時接受了代表他的律師的建議,認為該欠款年代久遠,不應申報,他續稱他也在2018年因應本離婚訴訟,支付了龐大的律師費,連同該前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及贍養費,亦向母親借錢應付日常開支,並應許會於出售該前婚姻居所後清還,沒有簽下任何借據。 35.明顯地,不同時段,男方的說法截然不同,他未能合理地解釋當中的差異,而對於他那律師因為年代久遠而着他不要申報應付而未付的債項的聲稱,律師會無故作出與法律原則和經濟狀況陳述書要求不符的建議,不合情理,男方也未能合理地解釋何以在二十多年後才突然清還那陳年舊債。此外,他在問卷回覆書中改稱港幣$280,000是混合欠款的說法,概括而含糊不清,欠缺當中明細,根本說不清每項欠款的性質和牽涉款額,除了一張24年前的港幣$118,000的本票申請收據外,沒有其他文件證明。況且,用以為證的本票只有港幣$118,000,與聲稱欠款是港幣280,000不符。明顯地,他聲稱退還港幣$280,000欠款的說法不可信,他的總資產應以港幣$3,500,889作算。 36.此外,男方曾一度提及他在購買該男方物業時,借取了母親港幣$500,000支付樓價,但是,這說法沒有任何文件證明,也與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和該信函申報該物業的樓價全是由他自己和銀行貸款支付的說法相扺觸,殊不可信。 該購買物業爭論 37.關於該購買物業爭論,女方的說法是她和男方各自服務的前公司是母子公司關係,據她了解,男方早在2020年4月已被告知將被裁員,而他依然購買該男方物業,是意圖逃避供養兒子的責任。可是,不但女方未能提出實質證據來證明男方早在2020年4月已獲悉將被裁員的消息,反而男方提供了他在2020年6月24日簽收他的前僱主發出的終止聘用通知,男方在盤問下立場未有動搖,因此,女方的指控未能確立。 38.再者,該男方物業面積相對該前婚姻居所為小,大約只有280平方呎,也是在他尚受僱於固有工作時購買,他也選擇了較長的樓宇按揭供款期30年,每月供款也只是他當時月薪約四分之一;還有,他在購買該物業後仍一直支付該兒子定期款額,直至被裁員多月後,在提出是次申請後才開始減付。 39.事實是,男女雙方在出售該前婚姻居所後,同樣有住屋需要,女方也購買了自住居所,只是時間相隔一年,也巧合地同樣在被裁員前短時間內購買,基本上都是利用出售該前婚姻居所的淨收益購買各自的物業,男方獨居,購買的居所的面積也比女方的小,價格也相對便宜,樓宇按揭供款期長,比女方長5年,每月供款也較少,留有合理空間供養兒子,男方的做法難言不合理。基於以上原因,女方聲稱男方蓄意購買該男方物業以逃避供養兒子責任的說法未能成立。 該新居開支爭論 40.對於該新居開支爭論,本席不相信男方花於新居裝修和購置傢具的金額達港幣$300,000之多。首先,他聲稱動用的金額前後𣎴一,在該信函中的金額是港幣$300,000,他之後曾提及裝修費是港幣$150,000 ,其後則表示在2020年4月至7月期間,先後花了裝修費港幣$98,400、$88,000、$62,000,當中更包括部份是為了一個最後未能成功購入的住宅物業裝修,他不但未能說明當中差異,而且沒有任何文件證明。還有,非業主會大額花費在一個不屬於他的物業上,不合乎常理。他除了出示了合共港幣$28,305的傢具電器收據外,其他付款文件,全然欠奉。雖然他解釋因為聘用的裝修師傅是由朋友介紹,以現金交收,而其他傢具文件則因為未能預知有是次審訊而沒有保存,但是,以男方獨居、居所面積不大、他慣常的消費模式、前婚姻居所的裝修金額、該男方物業購入前是租用單位而須重新裝修等等因素作考慮,本席相信他花費在新居設計、裝修、傢俬、電器、搬遷、佈置、服務訂金應該不多於港幣$200,000。 該耗散花費爭論 41.就着該耗散花費爭論,女方指控男方大約在2021年8月7日收取了該男方離職款額後,便迅即在隨後四個月轉移和耗散該款額,致使本來存有該款額的銀行戶口由2020年8月存款港幣$420,131遞減至11月只剩餘港幣$95,927,而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該戶口結餘僅維持在港幣$20,000至$68,000之間,更不時出現同日多次提款數千元的情況,粗略計算,在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間,合共提走了數十萬元。縱使當中部份金額是用作購買股票之用,可是該存款戶口在2021年2月3日只剩餘港幣$20,769,而該相關的投資戶口只剩下港幣55,376,顯示了男方在失業期間,甚至在提出是次申請時,每月耗散金額數萬元之多。 42.女方援引男方的開支(包括他在問卷回覆書中交代他從銀行戶口提取款額的用途) ,投訴除了男方聲稱在2020年8月至9月往內地尋找工作而沒有特別的銀行交易活動外,他一直是盡情地花費於吃喝玩樂,甚至在緊貼是次申請前,在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仍繼續花港幤3,000元送生日禮物、朋友飯局,他的博彩習慣在被遣散後依然維持,直至2021年5月左右才取消投注帳戶,這些行為,與他聲稱沒有能力支付該兒子定期款額不符,也不時出現每月開支超出於經濟狀況陳述書申報款額的情況,包括個別月份開支曾出現:食物 : $8,000-9,000;假期: $5,200;娛樂:$7,800;衣鞋 : $3,333 ;禮物 : $4,733;交通 :$2,200 ;推拿 : $2,000;母親供養:$8,000等等。 43.在考慮了雙方就這議題的爭論後,本席相信男方在這段期間確實曾有一些非經常性開支,包括因為從內地尋覓工作後回港,因應疫情需要隔離住宿、親人喪事帛金、兄弟經濟支援、母親身體不適、自己因扭傷而接受中醫推拿療程等事情而產生了個別額外開支。另一方面,男方在盆問下,最終不得不承認他在被裁員後,仍繼續過往因薪酬偏高而習慣了較寬鬆的消費模式,用於自己的個人生活和親友聯誼上,一則是因為該離職款額已等同於收取了全年年薪,自己當時也沒有預期會失業多月,最終需要接受薪酬較低的工作;另外, 也是因為相信以女方雄厚的經濟實力,供養兒子綽綽有餘,所以未有緊縮開支。 44.男方的說法可從他的實際收入和預計收入中說明如下:
45.該離職款額,如他自言,貼近他原有一年的收入,足夠維持他與過往相若的生活,他也於2020年12月1日入職新工作,再在7月3日添加了兼職工作收入,如前段所列,粗略計算,由2020年8月1日直至2021年12月31日合共17個月,他收取款額平均每月為港幣$43,171,與他過往月薪相若,這進一步顯示了他在這段期間,理應是有足夠經濟能力繼續支付該兒子定期款額的。縱使男方在被裁員前後因為一些非經常性開支(當中包括裝修和入住新居)而額外花費,他可動用的資產卻不以該離職款額為限,他當時便動用了該淨收益。 46.誠然,男方因為獲取了該離職款額,致令他該年收入不比往年低,也沒有預料失業多月,最終只能夠從事一份薪酬較低的工作,所以在當時沒有縮減他的消費用度,這是他的取捨,可是,他既然在當時選擇繼續享有他一貫的生活水準,偏向於較寬鬆的個人享受和親友聯誼的消費模式,也便不能在當時以失業為由而調低供養兒子的款額,這樣對女方和兒子都不公平。 47.然而,本席相信男方確實在失業4個月後,沒有收入,積蓄漸少,面對現實,開源節流,這與背景事實相符。他在2020年12月1日接受薪酬遠較前工作遜色的工作,也逐步調低開支,於2021年1月停止供養母親,減省每月港幣$3,000,也逐漸減少消費,再在5月份取消博彩戶口,更在7月份開始從事兼職工作,增加收入。 48.綜合所有證據,本席相信男方確實在被遣散後,不曾考慮他不能在短期內找到貼近過往薪酬的工作,也因為獲得該離職款額,令他當年收入與往年相若,因而維持他固有的生活模式,實際上, 他當時也仍然繼續履行支付該兒子款額的責任,直至失業多月後,面對現實,逐漸開源節流。 49.在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後,本席相信他在2020年8月被遣散後直至2021年12月31日,是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按該同意命令,供養兒子的,這也解釋了何以他在2021年5月在法庭告誡下,可迅即於同月還清所有該兒子定期付款的欠款,也在是次審訊時,主動提出該公開建議。然而,基於上述分析,本席相信男方現有資產已不多,縱然已把該男方離職款額列作為恆常收入考慮,可是,必須面對的現實是,男方的收入確實已大不如前,而女方的資產和謀生能力都明顯較男方優越,她是在男方被裁員的一年後才被裁員,也同樣獲得相若的離職款額(男方在2020年8月大約收取港幣$478,313;女方在2021年8月大約收取港幣$464,760),以男方現在港幣$21,600的收入,要求他在失業、減薪17個月,在2022年1月1日後,仍繼續如以往月薪港幣$42,390時,支付港幣$13,000的定期付款,不切實際,也不公平。 50.在這情況下,在考慮男方供養兒子的責任時,男女雙方和兒子的支出都需要作合理的調整。 雙方的支出 51.雙方各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申報的開支撮要如下:
52.男方確認已經停止了供養母親,以他每月港幣$21,600的收入, 他會再調低自己的支出,確保每月可給付港幣$5,600作為兒子的生活費,本席相信他可以每月控制支出至港幣$16,000。 53.另一方面,本席接受男方的主張,女方的支出應較申報的為少,以她過往每月收入港幣$85,770,加上男方支付該兒子定期款額港幣$13,000,每月合共收入港幣$98,770,照顧一家三口的開支,尤其兒子毋須繳付學費,也接受公用醫療服務為主,理應綽綽有餘,她卻申報總支出(包括下述報稱兒子的開支)高達港幣$125,477($32,909 + $41,907 + $50,661 ),支出明顯偏高,長期入不敷支,不合情理。 54.再者,女方在交代如何支付不足差額時含糊不清,既說母親知她不足,每月借款港幣$28,000 ,並不時代她支付子女課外活動、補習費用和食物開支,她卻又每月向母親支付供養費港幣$12,000,並不時額外多付港幣$10,000,還有數千至過萬元食物費、清還代支費用;另外,她時而說尚欠母親種種欠款,時而說除了尚欠母親印花税款外,所有欠款已經清還,說法不一;而且,當中相關細節既說不清,概括說法也不合邏輯。 55.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女方的開支有大幅下調的空間,她自言那保險開支港幣$6,062是具儲蓄基金成份的保險供款,5年前買下,2021年12月是最後一期供款,而她失去工作後,8月份已停止供養母親,她也並沒有爭議男方指稱她的母親其實經濟充裕,擁有自己的物業,女方也自言母親可以安排過百萬的存款,並經常給予女方經濟援助,在經濟上沒有要女方金錢給養的必要。 56.在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後,本席認為除了一般開支中的公共設施、雜項家用、家庭傭工可以因應謹慎用量調低以外,女方的個人開支有更大的下調空間。除了稅務一項,會因應失業或薪酬下降而減少外,她的個人開支,集中在外出用膳、儀容外表、假期消費、交通等範疇上,在審慎合理花費下,不應與男方有太大差距,她的總支出在未包括兒子的個人開支,應不難維持在港幣四萬多元以下。 兒子的合理需要 57.女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申報兩名兒子每月的開支是港幣$50,661,她在2021年4月8日的誓詞中,提出兩子的開支包括居住和家庭傭工達港幣$57,450,她再在結案陳詞中,引述男方透露願意支付兩子大約三份一的支出,從而主張他其實理應同時分擔她的一般開支港幣$32,909中兩名兒子的份額港幣$21,939($32,909×2/3)的三份一,即是港幣$7,313 ($21,939/3),因而認為他本來便應該支付合共港幣$16,888 ($9,575 + 7,313 =$16,888) ,據此主張是次申請應被撤銷。 58.女方強調兩子一向成績、藝術和音樂卓越,過往便曾參加多項課外活動包括足球、籃球、欖球、劍擊、大提琴、小提琴等等,兩子均有課餘補習,每年會如婚姻期間到外地旅遊三至四次,還會參與多個學習訓練營和課程。 59.本席明白女方總希望為兒子提供優質的生活和教育,願意花費不少資源來培育他們,然而,畢竟過往一家四口同住為一户的資源,現在需要分拆成兩户,再加上男女雙方皆被裁員,均有一段時間失業,男方現在的收入已大幅下降,女方雖然有良好的受僱機會,但是同樣是面對薪酬有機會被下調的可能,希望給予最好的生活和教育予子女的期盼,也需要因應現實而加以調整,量入為出,以現在雙方的經濟狀況而言,雙方和兒子的開支實在有大幅調低的必要,堅持每月只有港幣$21,600收入的男方繼續支付每月港幣$13,000的兒子生活費,甚至認為他應該支付港幣$16,888,那是脱離現實的主張。 60.女方表示自己打算在需要時,會出售物業以求維持兩子的生活水平,並主張男方大可在需要時出售該男方物業,套現港幣二百多萬元,以確保兒子生活質素不變。只是,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已透過該同意命令,把雙方的資產加以處理,女方取得該教育基金管控權,雙方也在出售該前婚姻居所後,共同分享了該淨收益,同樣有住屋需要,也各自購買了居所,以男方獨居為考慮,選擇了較小的單位,樓價較低,他也只是以出售該前婚姻居所的部份淨收益支付首期,樓價貸款還款期則較女方為長達30年,每月用於供款的支出也相對女方為低,大約只有港幣$10,800,因而可用於供養兒子的款額也相應地增多,女方的物業的浄值也比男方的為高。女方沒有提出任何實質證據證明男方是因為逃避供養兒子的責任而購買該男方物業,事實是,男方在完成該交易後依舊繼續足額供養兒子至失業多月後才開始欠付。 61.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男方在購買物業時,是因為自己年屆中年,希望長遠解決住屋需要而並非意圖推卸兒子的供養責任的說法可信,而他希望繼續保存現有居所,不認同變賣唯一並用作自住的物業,以支付兒子主要是因為課外活動、補習、娛樂、假期、雜項等費用偏高的兒子開支,而自己還需要以現在供樓相若的金額每月租住居所,難言不合理。 62.在考慮了雙方的說法和證據,以及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後,本席認為在盡力維持兒子們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生活水凖,以及配合他們在步入青春期的需要的同時,也需要面對現實,以現時和可合理地預見的將來的經濟狀況作考慮。雖然長子有專注力不足、自閉症譜系障礙等問題,幼子也有哮喘的情況,他們主要是在瑪麗醫院跟進情況,開支不應太大。兒子食物的開支因應兒子上學午餐和假期消費已另有撥備,應予調低。再者,兒子的補習費(港幣$11,780)、課外活動(港幣$5,300)、娛樂禮物(港幣$4,000)、假期(港幣$6,600)、雜項包括音樂活動、暑期活動、牙齒矯正等等(港幣$9,097 )、眼鏡(港幣$800)、剪髮(港幣$500)等等開支,有大幅下調的空間,尤其是每年三至四次外遊、參加不同的學習訓練營、音樂活動時租用場地和安排伴奏等開支在現階段應予減省,課外活動和補習應選取收費較相宜的服務,其他眼鏡、衣服鞋襪、假期、娛樂、禮物等等消費也應偏向較基本和樸實的水平,並可考慮善用社會上免費提供或收費較平實的文娛康體設施和服務。 63.在仔細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後,本席認為兒子的合理需要如下:
64.綜合上述分析,以雙方和兒子的狀況而言,本席認為每名兒子的合理支出應為每月港幣$9,000,二人合共港幣$18,000 ,而按男方現在的能力,他應該每月支付每名兒子港幣$3,000,合共港幣$6,000。以女方的經濟能力,在下調她的支出後,她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餘額港幣$12,000。以男女雙方的資產、謀生能力港幣$22,000和$68,000而言,男方支付港幣$6,000,合理恰當。另外,以男方的經濟狀況,他並沒有進一步分擔女方的一般開支的空間,而女方的一般開支主要是按揭供款,屬於女方累積資產性質,而其他項目有大幅下調的空間,其中,男方便提及兒子已長大,在上學以外,大多留在女方母親家中,家庭傭工的支出也應因應父母收入減少而減省, 又或改聘鐘點傭工。無論如何,從現有證據考慮,女方的經濟狀況和謀生能力均比男方優勝,由她繼續支付固有的一般開支,在現狀下是務實可行的做法。 65.無疑地,男方在日後收入實質地增加時,便需要進一步分擔兒子的開支,而男方也多次公開表示,他會於將來收入增加後,調高供養兒子的定期付款。 資產保證 66.女方在審訊中主張基於男方在2020年11月提出是次申請後,隨即在12月開始擅自調低兒子供養費至港幣$5,000,因此要求以該男方物業作保證,確保兩名兒子直至完成全日制教育之前的定期付款獲足額支付,並估算為港幣1,560,000,男方極力反對。 67.無疑地,男方在提出是次申請後,自行調低供養兒子的款額絕對不容鼓勵,然而,男方在該同意命令頒發後,過去一直遵照該命令供養兒子,而在2020年12月自行少付款額後,在判決傳票聆訊中,他被告誡沒有遵從法庭命令供養兒子的後果後,便分段並於數星期內清還所有欠款和該判決傳票引致的訟費,也隨即於下一個月開始恢復足額支付該兒子款額,亦在這審訊中多番解釋是因為當時沒有充分理解履行法庭命令的責任、重要性和後果,才作出錯誤的行為,並迅即尋找兼職工作,盡量利用工餘時間增加收入,至今每月足額支付該兒子款額,沒有再拖欠分毫。而且,他在是次審訊中,主動提出該公開建議。這連串舉動都展示了男方的悔意,逐步修正之前的做法,嘗試增加收入減低開支的努力。 68.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男方沒有跟從法庭命令支付款額只是個別單一事件,他的悔意明顯,並從速糾正錯誤,表明不會再犯,沒有蓄意再違反法庭命令的意圖。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基礎頒下有保證的定期付款令。 命令 69.在仔細考慮了所有證據、雙方的陳詞和所有相關情況後,本席裁定男方須繼續支付該兒子定期付款每月港幣$13,000,直至2021年12月31日,而在2022年1月1日開始,他供養兒子的定期付款應下調至每名兒子每月港幣$3,000 ,合共港幣$6,000。 70.本席批准男方更改2019年5月21日頒下的同意命令第1(a)段的申請,更改如下:由2022年1月1日開始,男方須於每月的第一日向女方支付兩名兒子的定期付款,每名兒子港幣$3,000,合共港幣$6,000,直至兩名兒子各自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後者為準,該款額須透過女方指定的銀行戶口支付。 訟費 71.在是次申請中,男方雖然成功申請更改該同意命令,但是他卻未能說服法庭接受他要求更改的時段和款額,因此,本席就是次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並頒發大律師證書。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傳票申請更改,本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72.本席感謝關大律師的協助。
呈請人:由洪珀姿律師事務所轉聘關天敏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