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m 對 Ls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415/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rch 2022 before 關天敏暫委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burden of proof – ability to pay – consent order – District Court – WHM v LSD – Petitioner sought to reduce maintenance from $12,500 to $0 citing depression and debt – Court found Petitioner had borrowing capacity and prioritized debt over maintenance – Maintenance reduced to $2,500 for child and $2,500 for Respondent – Respondent's judgment summons restored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Quantum of Maintenance
Outcome: Maintenance order varied; Petitioner to pay $2,500 monthly for child and $2,500 monthly for Respondent from 2022-03-01; Respondent's judgment summons restored.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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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415/2015 [2022] HKFC 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741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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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更改贍養費) ------------------------------- 1.此案件是呈請人男方於2020年12月18日存檔的傳票 ,提出申請更改贍養費。 2.在這裏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3.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 家庭背景 4.男方於某屋苑任職為管業助理,於1968年出世,現年54歲;女方是家庭主婦,於1982年出世,現年40歲。 5.雙方於2006年7月結婚,婚前育有一名兒子,於2006年2月出世,現年16歲。 6.他們從2013年10月開始分居,男方於2015年6月以一年分居為由申請離婚。女方於2016年4月11日的命令獲得該兒子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男方獲得合理探視權。絕對離婚令於2016年7月21日頒發。 7.區域法院陳忠基法官於2015年11月19日(於2016年5月26日再修訂),經雙方同意,作出以下命令 (“2015年命令”):
8.女方曾於2017年2月申請判決傳票 ,不過她沒有完成該項申請。 9.於2020年6月23日女方再次提出判決傳票,追討男方過去12個月贍養費的欠款。亦於同日申請各方傳票追討該12個月以前的欠款。女方於2020年8月26日存檔她的支持誓章 ,而男方亦於2020年11月5日回應。 10.在2020年11月9日的聆訊中,女方的判決傳票及各方傳票同時被押後,以容許男方申請更改贍養費。他亦於同年2020年12月18日作出此申請,要求將贍養費改至$0,及存檔他的支持誓章。 11.雙方於12月18日及12月21日先後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 12.女方於2021年4月27日就男方更改贍養費的傳票作出反對誓章,男方的回應只是提出將給予女方及兒子每月的$12,500港元贍養費改為每月$1,000港元,之後每年增加$500直至兒子有“獨立能力”為止。 13.男方的申請於2022年2月23日在本席前聆訊。 有關更改贍養費的法律 14.男方申請更改關於他給予子女的贍養費,是根據香港法例192章《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作出。該條例第11(1)條規定,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根據該條例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 15.在處理子女的生活費申請時,法庭要考慮該條例第7(2)條如下:
16.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指出(見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17.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須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CACV 380/2007,判詞日期2008年7月2日)一案指出(見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因法庭應顧及之前的命令是一項在雙方協議或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18.另外,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在TCH v TYL(HCMP 1595/2011,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一案也作過類似的說法(見判詞第11段):
19.在更改贍養費申請中,申請人是有舉證責任的,換言之,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讓法庭因應他的情況改變而接納他的申請。 男方的說法 20.男方現時的居所是他母親名下的物業。他稱聲在離婚後不久 ,於2016年2月,他就因患上抑鬱症,辭去他當時每月可賺取$29,560 的工作。自此在家休養,以借貸來維持生計。後來他於2016年8月找到現時的工作,可是最初的月薪只是$11,200港元 ,但當時已負債纍累。 21.他亦聲稱他現在欠W財務公司超過$100,000,每月要還款,還要供養他母親;所以他不能再支付贍養費予答辯人及兒子。 22.男方承認他現在有一個未婚妻。她工作於一個慈善機構,月薪約$16,000港元。她在經濟上亦支持他,替他償還多項債務。於這項口頭證供,男方並沒有呈上任何支持的文件。 23.根據男方於2020年12月存檔文件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他當時每月的平均收入為$18,400港元,及有以下的債項:
24.他亦列出有以下的支出:
25.男方亦聲稱,雖然他現在的居所是屬於他母親,但他需要負責居所的有關費用。這包括每年約$60,000港元的維修費,他說他一直要以借貸支付此項開支,但於聆訊中,他沒有呈上任何有關此項支出的證明文件。 26.在夾附於男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有他由2020年8月至10月的信用卡月結單。從此月結單可見到他的信用限額為$57,000港元,亦與他尚欠信用卡款項相約,男方於聆訊中說他每月由他的未婚妻協助支付信用卡的最低欠款。還有他於W財務公司的借貸有兩份合約,分別還款額為$5,152及$1,837港元。不過這兩份合約的還款時間應該於此聆訊之前已完結。 27.於聆訊中,男方的口供是他現時尚欠的信用卡款項有$100,000港元,欠W財務公司約同樣數目。他亦聲稱每月要支付信用卡的利息及還款予W財務公司約$9,000港元。就這項證供,他於庭上呈上:
28.於盤問中法庭向男方澄清他的存款及提款的項目,他聲稱這些是由他未婚妻借錢給他償還信用卡的最低欠款額,並且月結單上的現金預支是他提出的款項向她還款。後來他又改變口供,說信用卡的現金預支,是先轉入他的銀行戶口,再用來還錢給未婚妻。然而,這些數目的來往出入,都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支持。 女方的說法 29.女方及兒子靠綜援生活,根據她於經濟狀況陳述書夾附的文件顯示,綜援的數目約$10,513港元。她在庭上的證供說她現在每月收到綜援約$11,000港元。 30.在文件中亦都見到兒子患有自閉症,要往政府醫院精神科治療。 31.女方在她的判決傳票誓章中,有一列表清楚列出男方每月的欠款。他從2016年4月1日起(2016年5月除外),只是間中支付部份贍養費,或完全沒有支付。 32.基於此項列表,男方由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欠款額為$316,000港元。繼而直至提出判決傳票的日子,即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再共有多15個月的欠款為$187,500港元,總欠贍養費數額為$503,500港元。 33.根據女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她每月支出為$14,848港元。大部份是租金、食物與及家中雜項的支出,這數目包括兒子的使費。此外女方亦有欠朋友一筆$40,000港元的債項。 34.男方在盤問女方時,問及她於國內的一棟房子,但女方的解釋是這棟房子是屬於她的兄弟,她只是向朋友借錢幫補建築費用而已,她並沒有任何權益。另外,男方也有問及她的兼職,女方的證供是她沒有一個恆常的入息;只是偶然做兼職清潔工人以賺取額外金錢。關於男方$1,000港元的建議,她的回應是男方應最少要支付該兒子的費用,每月約$5,000至$6,000港元。 討論 35.男方很明顯是刻意及不負責任地沒有支付女方及兒子的贍養費。 36.在聆訊中本席有機會觀察雙方在證人台上的表現及口供。我接受男方現時的收入是比較2015年命令時少。我亦接受及相信他現時欠債甚多。 37.不過,不能接受的,是從2016年4月起,他只是支付部份的贍養費;從2017年11月後,他完全沒有支付任何贍養費給予女方。很明顯地,遵守法庭的命令,及供養兒子,在他心目中都沒有一個很高的位置。 38.從他在庭上的證供,他很清楚地表達出還錢給W財務公司及還錢給未婚妻是最重要。當女方盤問他,問及他為何收到年尾花紅或貸款後仍不支付贍養費,他的答案是因為女方已經有政府綜援,所以他認為還債給財務公司比較重要。關於向未婚妻借錢,他說因為他從未婚妻處拿錢,所以一定要還;反而言之,他並沒有從女方處拿錢。 39.關於他的支出,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40.還有,男方很明顯地有借貸的能力。從他在W財務公司及信用卡公司的借貸額,再看他持續與W財務公司有新的借貸合約,還有他信用卡的借貸限額由$58,000港元增加至$110,000港元。此借貸的能力很明顯是他的資源。更加可見的是,他沒有在過去幾年減低他的欠款,只有增加。 41.男方於庭上沒有就女方於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的支出提出任何質疑。 42.關於女方,本席接受她的經濟狀況及她支出的需要。不過,她還年輕,仍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法庭曾向她澄清而她也有確認兒子現在是有自理能力,所以她絶對可以做兼職去幫補家計。 43.總括而言,本席同意男方確實有財政困難,但因舉證責任在於他,礙於他沒有提交支持文件,所以本席不相信他的債項正如他在庭上所述。他是有能力支付一個調低的贍養費 - 即是支付給兒子每月$2,500港元及支付給女方每月$2,500港元。大約等於他之前應付贍養費的40%,亦是他報稱收入的27%。 命令 44.命令如下: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