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對 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371/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pril 2022 before 翁喬奇法官.
Child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consent order –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Burden of proof – Respondent failed to prove financial hardship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onsent order remains unchanged –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Whether there was a 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to vary the consent order · Whether the Respondent discharged the burden of proof regarding financial status
Outcome: Application to vary child maintenance dismissed. Consent order remains unchanged.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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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371/2016 [2022] HKFC 7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6371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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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命令) ---------------------------- 前言 1.這是一宗更改贍養費命令的審訊。 2.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3.於2016年12月16日,女方以「分居一年雙方同意」的事實基礎,向家事法庭呈請離婚。雙方育有兩名女兒,於審訊日分別為13歲和10歲。 4.於2016年12月16日,雙方亦存檔一份「同意傳票」,記錄了雙方在管養權及附屬濟助方面的協議。 5.於2017年5月31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同日對「同意傳票」頒下命令,亦頒發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8條聲明 (“同意命令”)[1]。 6.根據「同意命令」,女方獲得兩名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須要向女方支付兩名女兒的贍養費,每人每月$5,000,合共港幣 $10,000,並須由2017年1月1日開始支付,直至每名女兒到達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後者為準。此外,每名女兒的贍養費由2018年1月1日開始,並在繼後的每年1月1日,有5% 的年度增幅。 7.男方亦同意給予女方象徵式贍養費,每年 $1.00。 8.於2017年7月28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判令。 9.於2020年5月22日,女方向男方發出判決傳票,追討自2019年4月開始拖欠的女兒贍養費,合共 $134,683.75 (包括5%的年度升幅及發出判決傳票之費用,但未包括訟費)[2]。 10.接踵而來,於2020年6月29日,男方存檔一份表格8,申請更改每名女兒的贍養費,由每人每月 $5,000,即合共$10,000,下調至每人每月 $1,750,即合共 $3,500[3]。 11.男方存檔的誓章,交待他申請的原因如下:
12.男方存檔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日期為2020年6月29日[4]。 13.女方存檔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日期為2020年8月3日[5]。 14.於2021年6月16日,男方致函法庭,申請允許他存檔一份減少女兒贍養費至每月 $3,500 追溯期的誓章。法庭回覆他須以傳票方式提出相關申請,但直至本審訊日,看不到他發出傳票。 15.這次審訊以中文進行,男方選擇自辯,但他卻在2021年9月2日 (即審訊後) 委任高李嚴律師行代表他撰寫書面結案陳詞,該律師行並無申請聆訊錄音騰本,只是在結案陳詞中表明他們只是依靠男方自己的記錄,及他口述提供的資料,用作處理這次的結案陳詞。 16.代表女方的事務律師曾致函高李嚴律師行,指他們的結案陳詞中第14、19、24及26段的內容,是建基在無證據或沒有在誓章內提出爭辯而作出的陳詞,應撤回該些段落,但最終得不到高李嚴律師行的回覆,因此他們要求法庭不考慮該些段落。 法律原則 17.根據香港法例 192章第11(1) 條例,法庭有權就一項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18.在行使第11(1) 條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時,根據第11(7) 條條例,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在作出有關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案件所有的情況,並包括列在第192章第7條條例中的以下事宜:
19.上訴法庭張澤佑法官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的判詞第14段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20.法庭在處理更改申請時是有酌情權,但這並不代表法庭會漠視之前所作的命令,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曾在HCTT v TYYC (CACV No.380/2007) 一案的判詞第16段中指出,通常除非情況有物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的命令,因法庭應顧及之前的命令是一項在雙方協議下或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21.此外,上訴法庭袁家寧法官在另一宗案件 TCH v TYL (HCMP 1595/2011, 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 作出類似的説法 (見判詞第11段):
男方的説法 22.首先, 男方説「同意命令」至今已有多於4年的時間,因應他的經濟狀況產生了重大的變化,現在法庭無須給予「同意命令」很大的比重。法庭應重新考慮男方的經濟狀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經濟需要,和其他相關的情況,而批准男方這次的申請[6]。 23.男方的另一說法,是他在簽署同意傳票的時候,他沒有律師代表,當時他經已向女方清楚説明,在他把位於新界大埔的物業單位,連同聯名戶口內的股票和現金,全部給予女方之後,他再沒有能力每月支付 $10,000的贍養費,他希望法庭在這方面給予考慮。 24.男方現年45歲,一向以來是一名自由音樂人,以教授樂器為職業。自2019年年中的社會運動開始,及在2020年的疫情影響下,他的工作收入大大受到影響。他在2018年7月經已再婚,並在2019年1月誕下一名女兒,他與現任妻子、女兒、外父及外母同住於東涌一個租住的單位,每月租金 $22,000,男方分擔當中的 $16,000。 25.男方在表格E申報他只持有一個恒生銀行帳戶,是一個提款咭戶口,他並沒有汽車、投資帳戶及債項,但持有基金大約價值 $1,000,000[7],及航空公司獨資經營店舖平均每月收入 $30,000[8],並沒有其他貴重資產。 26.男方在表格E 第3.1段,申報每月的工作收入如下:
27.在第3.3段的兼職收入,他申報如下 :
28.在表格 E的第4部份 ,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11] :
29.現任妻子曾經是港龍航空公司的員工,最後的工作收入每月大約為 $30,000。眾所周知,於2020年10月港龍航空停辦及遣散所有員工,包括他的現任妻子。自此之後,家庭收入方面失去了現任妻子的一份穩定工資。 30.男方的現任妻子早前曾目睹他在工作上不斷地受到騷擾,最後令他失去了在學校的教授樂器工作,現任妻子便獨自出資創立了一間音樂教育中心,好讓他有一個穩定的工作環境。男方承認他是該音樂教育中心的主要導師,負責教授吹管樂器,但這行業正是受疫情嚴重影響。由於音樂教育中心的營業額剛剛與支出取得平衡,因此他並沒有向音樂教育中心支取任何薪金。縱然男方沒有支取薪金,但他可以透過音樂教育中心導師的角色,使他可以在不須自費的情況下, 獲得前往外地接受訓練的機會。因此,男方説該音樂教育中心,實際上為他提供了一個網絡上的交流平台,這正是男方縱然沒有得到薪金, 仍然願意為音樂教育中心「工作」的背後原因。 女方的説法 31.首先,女方質疑男方在表格 E所申報的每月收入$17,350,原因是他在過往的兩個財政年度的入息,按平均計算均多於每月 $17,350。在2017-2018財政年度,他向税務局申報的入息為 $415,938[12]。在2018-2019財政年度,他向税務局申報的入息為 $515,584[13]。在盤問下,男方不單止未能解釋所申報的每月收入 $17,350是如何計算出來,更甚者他對2018-2019財政年度的 $515,584收入,説他不能肯定是否他申報的入息,可能是稅務局對他入息的估算。 32.查閱男方的恒生銀行月結單,在2019-2020財政年度均有入帳存款[14],若以該些入帳估算男方的每月收入,遠多於他所申報的每月 $17,350。 33.男方在音樂教育中心的身份,同樣遭到女方強烈質疑。男方報稱他在音樂教育中心是一名導師,亦是一名僱員,他的現任妻子是該中心的「老闆」,但這全都是男方的個人説法。男方沒有簽訂任何僱傭合約,也沒有任何固定薪酬。此外,男方在庭上説他收取學員的學費大約是 $8,000,但學費在支付教育中心的租金後,經已所餘無幾。這說法顯示男方不會是僱員,如果他不是股東或在業務上有任何利益,為何聲稱作為「僱員」的他,會從自已所賺取的學費,替教育中心支付租金 ? 34.男方在回答女方的問卷時,交待他的恒生銀行帳戶內的進出帳目明細,當中涉及不少次數他替現任妻子償還信用卡欠款及支付保險費,女方認為縱然現任妻子有歸還部份款項,但從女方計算所得,在扣減了歸還的數目,男方仍然是替現任妻子付了一筆大約 $166,228.49 的數目,這情況與男方説他的經濟拮据不相乎。 35.自從2017年9月開始,男方便停止支付兩名女兒的贍養費,但他卻在同月內購買一份美元的保險單,受保人是他個人,而受益人則是他的母親,每月供款大約是港幣 $3,290[15]。 36.最後,女方在她的誓章 (日期2021年1月8日),指男方謊話連篇近乎病態,在婚內期間謊言多如繁星。為求達到目的,經常以謊言及與事實不符的手法對待朋友、學生、至親甚至於庭上[16]。 37.女方現年43歲,是一名兼職及自僱琵琶教師,她與兩名女兒在新界大埔區租住一個單位,最後的租金為每月 $17,000,而把她個人持有的另一同樣位於大埔區的住宅物業以每月 $22,800出租,但這個出租的物業單位尚有按揭供款,但撇除每月的按揭供款,此安排在帳面上會獲得租金的差價收入大約每月 $5,800 (即$22,800 - $17,000)。 38.女方申報的每月工作收入大約為 $15,700,當中包括教授樂器和作為中介人安排導師表演的收入。 39.女方持有的銀行帳戶包括 : 恒生銀行綜合戶口、恒生銀行聯合綜合戶口、永隆銀行儲蓄戶口、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儲蓄戶口及深圳招商銀行儲蓄戶口,這些帳戶合共的總結餘大約為港幣$806,392。 40.女方持有一間文化推廣公司100% 的實益份額,但價值則申報為不詳。除此之外,她在結好證券有限公司持有證券戶口及在恒生銀行持有投資戶口,這兩個戶口內的資產價值大約為$443,437。女方擁有一部車輛,估計價值大約為 $100,000。她亦持有一份AXA 安盛保險公司的保單,估計價值大約為 $155,406。在債務方面,她申報有恒生銀行信用卡欠款大約為 $6,900,另外她的母親借給她人民幣165萬元尚未償還,餘下的債務便是渣打銀行的樓宇按揭未償還貸款, 大約是 $1,502,813。 41.最後,她申報曾經在2016年替男方償還信用卡欠款$142,000,至今男方仍然未還款給她。 42.在表格 E的第4部份 ,女方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17] :
本席的看法 43.首先,本席須特別澄清一點,男方在審訊後委任的高李嚴律師行在陳詞中説,男方向他們透露法庭在審訊完結當天,勸喻他委派律師代表處理這次的結案陳詞,這是完全不正確。翻閱當天的記錄及聆聽錄音,當天法庭並無勸喻男方委派律師處理結案陳詞。相反,法庭在顧及男方將會自行處理結案陳詞,才給予他較長的21天時間處理陳詞。倘若高李嚴律師行索取聆訊錄音騰本,必然會了解真相,免得被男方誤導或曲述情況。事實上,當天聆訊結束時,基於男方意欲就本案的證據前往稅務局索取資料,法庭只是作出一般解釋,並特別提醒男方,在結案陳詞階段是不能存檔新證據,對於審訊後希望提交新證據,只會在極少的情況下才獲法庭允許,在這方面他可以徵詢法律意見了解相關的程序。 44.對於女方的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詞中反對男方陳詞中的第14、19、24及26段,經查閱文件及聆訊記錄,本席認同並接納女方的反對。本席在此亦須要特別提出,因高李嚴律師行沒有取得聆訊錄音騰本,他們加入該些段落相信並非是故意的舉措,但律師行方面仍須謹慎處理結案陳詞的內容,確保其準確性及須嚴謹遵守專業操守。 45.雖然男方沒有發出傳票,確立更改「同意命令」的追溯期,但女方在審訊時確認,儘管男方自2017年9月開始欠付兩名女兒的贍養費,但女方早前已收到34個月按每月 $3,500計算的一筆 $119,000 ($3,500 x 34) 的部份欠款,倘若男方這次的申請獲法庭接納,她可以接受更改日期追溯至2019年4月1日開始。 46.這次的申請不涉及探討「同意命令」的法律效力,或是尋求推翻該命令。因此,男方説他在簽署同意傳票時的情況,包括 但不限於是否有律師代表他,或是任何並行協議 (collateral agreement)、共識 (mutual understanding) 或前設條件 (condition precedent),本席均無須考慮。 47.根據前述案例,男方作為申請更改「同意命令」的一方,須負上舉證責任及必須證明在「同意命令」頒發後,出現了不可預見或控制的重大及實質的改變,令繼續履行「同意命令」變得不可能,這涉及法庭須要審查客觀事實及證據。 48.男方的工作性質,並非一般的固定薪酬工作,可說是多勞多得,而工作量及收入亦要視乎社會的經濟氣侯,出現不穩定性及波幅,絕不為奇,這是不可置疑的事實。女方的工作性質與男方接近,亦是音樂界的導師,相信她會明白及理解這行業的特質。 49.「同意命令」的日期是2017年5月31日,男方的申請(表格8) 的日期是2020年6月29日。 因此,在考慮男方的經濟是否出現重大的改變,可以從他的2017/18、2018/19及2019/20合共3個課税年度的税務文件作出初步探討。 50.在2017/18 課稅年度,男方申報的收入為 $415,938,以12 個月計算,即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 $34,661。在 2018/19 課稅年度,他申報的收入為 $515,584, 即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 $42,965。但在2019/20課稅年度,他申報的收入為 $163,074,即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 $13,589。對於男方曾經説2018/19 課稅年度的收入 $515,584,他不肯定自己是否有作出申報,或許是税務局估算出來,此説法實屬匪夷所思,本席不接納。 51.男方存檔的 2019/20 課稅年度的繳稅通知書,可見應繳的稅款為 $621及可分兩期支付,第一期為 $465,第二期為餘下的 $156[18]。他亦存檔由稅務局發出的繳稅證明書,證明他在2020年1月24日,繳付了這筆 $621的稅金[19]。如是者,單從文件證據上考慮,在2019/20 的課稅年度內,男方的平均收入大約為每月 $13,589。相比他在2017/18 課稅年度,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 $34,661,表面上每月的平均收入,大幅度減少了 $21,072 ($34,661 - $13,589)。 52.然而,單憑這些課稅文件及數字計算來考慮男方的經濟狀況,未免過於粗疏及簡單,忽略了男方工作的特殊性,原因是他在2019/20 課稅年度 (即1/4/2019至31/3/2020) 的恒生銀行月結單內的資料,不時出現不同數目的入帳紀錄,而每筆入帳的金額亦有多於 $13,589,例如[20]:
這情況迫使女方對向男方發出問卷,但男方在回覆問卷時,竟然他自己亦不能回答某些入帳的來源,只是多番説:“不確定是何入帳”[21]。 53.另一方面,男方亦沒有安排他的現任妻子出庭作供,交待他在音樂教育中心工作的酬金是多少,基於男方的説法指現任妻子是他的「老闆」,她的證供十分重要,單憑男方自圓其説沒有支取薪金,只是獲得一個網絡上交流平台及出訪外地的機會,並不足夠被法庭接納為充分及可信的證據,用作引証他的經濟岀現了重大變化及變差,因此而須要減少女兒的贍養費。相反,男方的工作模式改變(如屬真實),由早前在學校教授音樂改變為在現任妻子的公司擔任主要導師,會否因此而獲得更優厚的報酬或收入,在缺乏現任妻子的證供下,亦缺乏任何書面文書例如僱傭合約等,法庭一 概不得而知。如是者,本席不接納男方成功舉證他在經濟上出現了實質及重大的改變,令他不能繼續履行早前的「同意命令」。 54.鑒於本申請的性質,本席有權重新審視個案,包括雙方現時的經濟狀況,及其他客觀環境因素,特別顧及受這次申請影響的兩名家庭女兒的經濟需要,雙方作為家長的責任承擔及互相向對方作出的承諾。單從檢視雙方在表格E 的申報內容,女方的經濟情況確實優勝於男方,但這並不等同女方因此而須要承擔更多女兒方面的經濟責任,配合減輕男方(前丈夫)因選擇再婚及生育子女而帶來的經濟負擔。如是者,等同法庭鼓勵已離婚的一方 (一般是男方),可以尋求另一段婚姻,輕易地去扣減或改變對前段婚姻的經濟 承擔,特別在家庭子女的經濟需要方面,這不會是立法的原意,亦不會是法庭可行使酌情權的基礎。總括而言,選擇再婚生活而引發的經濟負擔或變差,決不應亦不能成為更改「同意命令」的借口。 55.對於男方指女方沒有披露她在國內擁有物業資產、質疑女方擁有車輛作為享用,坐享近9百萬元的物業資產下,卻向她的母親借貸165萬人民幣等等,本席認為均與他的申請更改女兒贍養費沒有直接關係。如案例所述,申請更改「同意命令」的一方是須要舉證自己的經濟變差的事實及原因,而不是質疑對方的經濟如何比他優勝。縱使法庭有權重新審視個案,行使酌情權作出合適的更改, 但法庭亦不能忽略要求更改的命令,是在雙方同意下而頒發的事實。 56.經全面及詳細考慮,男方所提出的申請不被接納,他存檔的表格8 予以撤銷。 訟費 57.就訟費而言,本席裁定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 (如有),倘若雙方未能在訟費金額方面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 命令 58.本席現頒令如下 :
59.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案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轉聘王冰儀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但由高李嚴律師行撰寫結案陳詞) [1] 文件册 (甲) 第1至8頁 [2] 文件册 (甲) 第13至16頁 [3] 文件册 (甲) 第43至44頁 [4] 文件册 (丙) 第205至253頁 [5] 文件册 (乙) 第61至167頁 [6] 男方結案陳詞第8段 [7] 見表格E 第5.6段 [8] 見表格E 第5.6段 [9] 文件册 (丙) 第218頁 [10] 文件册 (丙) 第219頁 [11] 文件册 (丙) 第220至221頁 [12] 文件册 (丁) 第306頁 [13] 文件册 (丁) 第304頁 [14] 文件册 (丙) 第264至280頁 [15] 文件册 (丁) 第329至330頁 [16] 文件册 (乙) 第168至204頁 [17] 文件册 (乙) 第76至77頁 [18] 文件册 (丁) 第303頁 [19] 文件册 (丁) 第310頁 [20] 文件册 (丙) 第235至251頁 [21] 文件册 (丁) 第296至29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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