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370/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y 2024 before 陳玉芬.
婚姻訴訟 – 更改子女贍養費 – 披露責任 – 同意命令 – 收入能力評估 – 子女開支 – 訴訟費用 – 男方未完全披露資產及收入,法庭作出不利推斷,裁定男方每月收入能力為$38,000,女兒合理開支為$24,000,將贍養費減低至每月$20,000,追溯至 2022 年 3 月 1 日,撤銷男方支付學費承諾,男方支付女方訟費
Legal issues: 更改子女贍養費 · 取消支付學費承諾 · 披露資產及收入責任
Outcome: 更改子女贍養費命令,減低至每月$20,000,追溯至 2022 年 3 月 1 日;撤銷男方支付學費的承諾。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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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370 /2019 [2024] HKFC 9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637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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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男方」)在2019年向法庭申請離婚,並同意家庭的唯一子女(「女兒」)的照顧和管束由答辯人(「女方」)負責,每月向女方支付$35,0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並承諾支付女兒的學費、課外活動和補習班的費用(「該承諾」)。 2.現男方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減低女兒的贍養費至每月$10,000,其後,在他的誓章中曾提及想把女兒的贍養費進一步減至$1,000[1]。需要留意的是,男方並沒有申請要求撤銷該承諾。 3.在開審之前,本席向雙方查詢其公開建議。可是,男方堅稱沒有任何公開建議。而女方則建議,從2022年3月起,女兒的贍養費可減低至每月$29,000,以取代原本的贍養費命令,以及該承諾之下男方需要支付的女兒的學費等等。男方不接納女方的公開建議,也沒有進一步提出反提議。 4.雖然本席在開審之前已經提醒男方,他的傳票並沒有涉及取消該承諾的申請,所以,在理論上,本席在本審訊中是無需處理該承諾的。不過,由於女方的公開建議,實質上是把該承諾一併處理,又考慮到在案件管理的層面上來説,案件應該以能夠節省時間和訟費的方式,盡快審理。因此,本席會視本審訊是涉及一共兩項要求:(i)減低女兒的贍養費;(ii) 取消該承諾。 不爭議或不能爭議的背景 5.男方生於1987年,現年37歲,原居於國內 (西安) ,於2010年左右被派往香港工作,現在已經擁有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 6.女方生於1983年,現年41歲,香港居民。 7.雙方在2014年4月結婚,他們的女兒在2014年10月出生,現年9歲。 8.男方在2019年5月提出離婚呈請,要求獲得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並提出一系列的附屬濟助索求。 9.不過,男方經律師在2019年8月9日存檔一份同意傳票,就管養權和附屬濟助的事宜,與女方達成整體和解。家事法庭暫委法官[2] 首先在2019年9月3日頒下有關女兒的臨時贍養費命令,下令男方須由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向女方支付$35,000,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其後,暫委法官又在2020年5月21日根據同意傳票頒佈一個同意命令(「同意命令」),主要條款如下:
10.除此之外,男方還作出承諾 (即是:該承諾) ,包括:
11.絕對離婚命令在2020年7月14日頒布,結束了這段大約6年長的婚姻關係。 12.之後,女方在2021年7月再婚,他的現任丈夫是一名外國人,擁有法律專業的資格。女方與現任丈夫育有一名兒子 (現年約2嵗半) 。 13.另一方面,男方也在2021年12月再婚,現任妻子是他的工作夥伴,據稱現在是一名家庭主婦。 14.自從同意命令在2020年5月頒布後,男方均有每月向女方支付$35,000,也有支付根據該承諾需要支付的學習費用。據男方所説,他每月平均向女方支付約$41,599。[3] 15.可是,由2022年1月起 (即是:男方再婚之後的首個月) ,男方停止支付根據該承諾的教育費用;自從2022年2月起,男方自行把每月的女兒贍養費,由$35,000減低至$10,000。由2023年5月起,男方自行完全終止支付女兒的贍養費。 16.根據女方的説法,由2022年1月起至審訊日,男方一共拖欠的贍養費高達$687,439。男方並不反對有關計算數額。 17.女方已經在2022年6月23日發出判決傳票,向男方追討有關欠款。有關判決傳票現正無限期押後,有待本審訊的判決結果。 18.隨後,男方在2022年11月29日,提出是次審訊的傳票,要求減低女兒的贍養費至每月$10,000。 19.另外,女方指出,而男方並沒有反對,到了審訊日,男方已經有兩年沒有要求見女兒,一年也沒有三次主動電話聯絡女兒。 適用的法律原則 20.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 第11(1)條,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21.根據該條例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開列在該條例第7(1)條中的各項事宜:
22.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當然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而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CU 1022的判詞的第16段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性或重大的變更」(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否則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經雙方的協議或同意下而所作的命令。 23.在TCH v TYL,HCMP 1595/2011 (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 一案中,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當時官階)在判詞中也作過類似的説法:
24.另外,在家事法庭的附屬濟助案件中,雙方均有責任把其經濟狀況向法庭作出全面和老實的披露,這是一貫的有關法律原則。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明確表示與訟雙方須坦白和詳細披露其資料的重要性、不作披露的後果:
25.終審法院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為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在L v. L [2006] 1 HKFLR 121 一案的判詞第197-198段中曾解釋道,雙方不應該採取一個「觀望」的態度, 而是應該承擔「積極的責任」(positive duty),向法庭坦白披露己方的所有資產的責任。 男方依賴的理由 26.簡單來説,男方倚賴的主要原因是:
女方的經濟能力和情況 27.女方在這個審訊中並沒有存檔反對誓章,她表示會倚賴自己的表格E和一份在2022年5月26日針對判決傳票的申請而預備的誓章。 28.據稱,女方自2018年8月起,因情緒不穩和睡眠問題,接受精神病醫生的治療,被診斷患上混合焦慮抑鬱症 (Mixed anxiety and depressive disorder),需要接受藥物治療。[4] 她報稱自從2019年7月起便沒有工作,成為家庭主婦,並在2021年7月再婚,同年12月為現任丈夫誕下一名兒子。現任丈夫原本在香港工作,任職一間國際公司的法律部總監,但在2022年7月失業,後來成功在英國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每月薪金折合為$60,000左右 (但未扣除稅項負擔)。 29.現在,女方與女兒、小兒子、家傭居住在港島區的一個租用單位。現任丈夫每月給予女方大約$50,000,作為他們在香港的家的一切開支,包括女兒和小兒子的開支。 30.在資產方面,女方的銀行戶口結餘,只有大約$15,979、強積金結餘大約$198,201、三份醫療保險 (分別屬於女方、女兒、小兒子)。此外,她全資擁有一間設計公司(SK Limited),但報稱這間公司自從2019年起已經沒有運作。[5] 31.男方認為女方上述的精神/情緒問題,與他是次的申請,在時間上高度吻合。本席不知道男方是想説明甚麽,如果他是想説女方是因為他要求減低女兒的贍養費而故意指稱她有精神/情緒問題,本席不表認同,畢竟早在2018 年,女方已經被診斷患上混合焦慮抑鬱症。 32.另外,男方指控女方在英國擁有未經披露的物業,他依賴兩項證據:(i) 女方曾經在2021年10月19日與男方的WhatsApp通 訊中,透露她在2021年會與她的妹妹一起買居屋給她們的母親;在明年 (2022年) 也會以她自己的名義在英國買樓; (ii) 女方的滙豐銀行信用卡月結單顯示,在2022年9月和10月,分別有一筆$200和$250的付款,交易説明寫:GATEDTALENT BASINGSTROKE,男方指控這是英國家居安保服務的收費。 33.女方極力否認在英國擁有物業,她解釋道,在2021年的WhatsApp 信息中所説的買樓事情,最後都沒有發生,因為她的現任丈夫於當時在香港還有一份工作,但到了2022年7月卻失去了工作,沒有收入,要到了2023年3月,才在英國重新找到另一份新的工作。至於她的滙豐銀行信用卡的GATEDTALENT BASINGSTROKE付款,只是上網/手機的安保費用。 34.女方解釋道,因為男方沒有根據同意命令支付女兒的贍養費,加上現任丈夫在英國工作的收入減少,引致女方和現任丈夫要借貸來支持生活費用,欠款高達$1,000,000,男方對此説法,沒有提出異議。因此,依本席的看法,女方在相關的時段,應該沒有經濟能力可以在英國買入物業。而且,男方也沒有提供任何文件,以支持他指控GATEDTALENT BASINGSTROKE的付款就是英國家居安保服務的收費。在考慮過整體的證據/證供之後,本席傾向接納女方的解釋。 35.本席認為,女方的小兒子仍在襁褓階段,只有兩歲多,需要身為母親的女方的照顧;再加上她自己的精神/情緒不穩,女兒在近年又被診斷可能患上專注力不足和讀寫障礙,在此等整體情況下,本席理解和接受女方在現階段繼續做家庭主婦的需要。不過,隨着本審訊的結束,小兒子在2024年9月升讀幼兒N班,加上有家傭的協助,這一切應該可以釋放女方的時間,讓她重投職場。她擁有文職的工作經驗,而且,也有最低工資的保障,本席認為女方應該至少可以做兼職的文職工作,有能力賺取每月約$8,000-$10,000。 女方和女兒的開支 36.女方在2022年12月14日的表格E報稱,每月開支是$88,177,分別是:
37.依照女方上述的資料來粗略計算,女兒每月的開支是 $29,985 ($63,000/4 + $14,235)。 38.女兒在港島區讀書,現在應該是小學四年級。在2022年年中左右,女兒做了一個教育心理學家評估,懷疑患上讀寫障礙和專注力不足的症狀[6],已被轉介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接受治療[7]。因此,女方指稱女兒的開支會從2023年起每月增加$4,000。 39.女方補充説道,由於男方強行停止支付女兒的學費、課外活動和補習班的費用,並由2022年2月起強行減低女兒的贍養費至每月$10,000,後來在2023年5月起,甚至完全停止支付女兒的贍養費,這一連串的不負責任的行為,已經對女兒構成嚴重的影響,女兒被迫停止補習班,不能再享受假期消費,例如外出用膳。現在,女兒只是保留參加跆拳道班。 40.男方質疑女兒的開支,指控女方誇大女兒的真正開支,例如:女方指控女兒的校服費用需要每月$500,但根據男方向女兒學校取得的校服費用清單,就算將所有校服和運動服每樣買兩件,每年也只需大約$3,000。又例如:文件顯示女兒的電話費,每月大概應該只是$106,而不是$300。 41.另外,女方指稱女兒的假期消費是每月$3,000,提供了在香港瑰麗酒店度假的單據。男方的反應是:出入高級酒店並非雙方婚姻期間內的生活水平,女方不應該以她在新一段婚姻中的生活水平來作準則。 42.綜合和考慮過所有證據之後,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43.在家事案件中,法官處理附屬濟助的事宜時,很多時只需要作一個整體性的籠統計算(broad brush approach)便可。因此,本席在考慮到整體情況和所有證據之後,認為女兒每月的合理開支大約是$24,000,詳情如下:
男方的背景、工作和薪金 44.男方畢業於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的會計專業,其後又獲得國內的著名學府 - 清華大學的「私募股權管理」證書。他的父親和母親都是國家公務員,職位相若,已經退休,每人每月領取大約人民幣$5,000多的退休金。 45.根據男方的證供,基於父母親的人脈關係,他能夠進入陝西XX石油集團(「XX集團」),成為員工。「XX集團」是國有企業,是國內四大國有石油企業之一,名下有多間子公司,其中包括:
46.男方表示,他本來是「XX集團」的員工,在國內工作。他在2010年 (只有23歲) 被派駐來港,在「XX香港」工作,直至2017年1月1日,再被「XX香港」調派去「XX國際」工作,職位是副財務經理,月薪是$40,000,還有一個月雙糧、額外花紅(視乎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公司的營運環境作最終決定)。在2018年 (只有31歲) ,男方獲得「XX國際」擢升為貿易發展部總監 (Director of Business Trading),月薪升至每月$75,000。[8] 47.不過,男方指稱由2022年3月開始,他的月薪被下調至每月$40,000。而且,因為自從2022年3月開始被調回國內(廣州)工作,根據「XX國際」的薪酬管理辦法(暫行的規章) (「該薪酬規章」)的規定,他只可以獲支付每月薪金的90%,即是每月只得$36,000。 48.可是,他在2023年3月31日被「XX國際」即時解僱[9]。至此,男方在「XX國際」一共工作了6年多(或 74個月)。 49.之後,他只能繼續留在國內,唯國內的經濟還在緩慢恢復中,市場環境不樂觀,而且,石油行業又受到美國制裁,加上他已經人到中年,他回到國內之後根本不能找到好的工作。現在,他只有在陝西長X實業有限公司(「陝西長X」)做兼職,月薪只得人民幣$8,300。 50.女方質疑男方所指稱的減薪、被裁員是否屬實;就算屬實,男方也有工作能力,繼續留港工作,賺取較高的收入。 51.有關男方的工作和其工作能力,本席的分析和看法如下:
52.男方指稱他現在只能在國內替「陝西長X」做兼職工作,每月收入只得人民幣$8,300,本席表示十分存疑,並不相信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53.綜合和平衡以上各個因素和分析,本席根據席前有限的證據,決定採用男方在2022年至2023年的工資作為基礎,裁定以男方的工作能力,應該可以賺取每月$36,000至$40,000的收入,為方便討論,本席會採用中間數額,即是:$38,000。 男方的債項 54.男方在其表格E和誓章中宣稱[14], 他是昌X國際有限公司(「昌X國際」)的100%股東,「昌X國際」原本是專注做出售至英國的輪軚生意,但這盤生意自2016年開始一直走下坡, 最後生意失敗, 「昌X國際」欠下了大筆負債, 結果被「XX橡膠」追討欠款, 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2021年1月18日的裁定, 「昌X國際」需要向「XX橡膠」支付貸款本金1,381,736.63美元、相關利息、律師費、仲裁費, 折合高達港幣$11,365,146 (「該仲裁結果」)。這筆欠款由他個人負責償還,每月還款人民幣$10,000。另外,他還欠付滙豐銀行超過$300,000的信用卡欠款, 現在只是每月償還最低還款額。因此, 他沒有經濟能力繼續供養女兒。 55.本席對男方關於「昌X國際」和該仲裁結果的證供,有以下的分析和看法:
56.總括而言, 男方針對「昌X國際」、「BVI昌X」的證供和解釋,混亂不清,充滿矛盾,並不值得法庭相信。他違反老實和完全地披露有關「BVI昌X」的責任, 也沒有按照表格E的規定,披露「昌X國際」和「BVI昌X」的財務報表, 致令法庭無從得知這兩間公司的營運和財政情況,法庭會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 推斷他除了是「昌X國際」的唯一股東之外, 還是「BVI昌X」的唯一股東, 並推斷這兩間公司擁有資產或營運收入, 是男方的經濟來源之一。 57.基於上述的分析, 有關男方指控的滙豐銀行信用卡欠款, 實在微不足道, 本席不認為有需要就此進行分析, 有關欠款對本案的審判結果,沒有重大影響。 男方代同事收取工資 58.由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這段期間, 「浙江XX」按月把一共人民幣$466,347.70,存入至男方在國內開設的中國銀行戶口(戶口號碼XXXXX2477) (「2477戶口」), 記錄顯示這些存款是工資,或者是報銷的餐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有關存款已經詳細記錄在雙方同意的列表 (列表A)。 59.從列表A可以看到,在這段期間存入2477戶口的「工資」,總數是人民幣$365,280.94 (平均大約為每月人民幣$26,091)。女方認為這些「工資」基本上都是男方在相關時段,從「浙江XX」收取的收入;但是, 男方並沒有在其表格E中披露過這些收入。男方否認這些款項全部都是他的收入, 他表示有些存款是他為同事代收的,例如:李斯X、麥小X、羅慶X、Rainbow、王X。 60.本席已經考慮過整體證據, 雖然女方指出,當男方收到這些「工資」存款之後, 很多時都會立即把這些存款轉到男方或其現任妻子的戶口,但是,這並不代表男方沒有把這些所謂「工資」,從男方的其他戶口轉賬,又或者以現金,交還給相關的同事。而且,男方提供了由李斯X簽署的代領工資委托書,以及一些與上述的同事的一些微信對話,作為證明。因此,本席傾向接納男方在這方面的解釋,拒絕接納女方的指控。 61.不過,從2477戶口的流水明細清單中, 本席發現男方曾經把這個戶口的款項, 轉賬至他名下的3個在國內開設,但從來沒有在他的表格E或針對女方問卷的回覆書中披露過的戶口, 分別是:
62.在此, 男方又再一次違反老實和完全地披露其經濟狀況的責任,本席有權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推斷男方在這3個從來沒有披露的銀行戶口中,擁有相當的存款, 足以令他繼續支付根據本判案書而頒佈的女兒贍養費。 男方的開支 63.男方在其表格E中,填報他與現任妻子居住在番禺一個租用單位。不過, 到了審訊日, 他們已經不再居住在番禺, 所以, 表格E中提及的開支已經不再適用。 64.現在, 男方表示他大約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居住在西安,另外三分之二的時間居住在東莞。在西安的時候, 他住在父母家中, 每月開支只有人民幣$3,125; 有時,他的母親會資助他的開支,給他人民幣幾百元,又或者給他人民幣$2,000-$3,000,讓他償還信用卡的欠款。他的現任妻子居住在東莞的娘家,當男方在東莞時, 住在現任妻子的娘家,開支就更加少,每月只需人民幣$700。 65.女方對於男方這個最新的説法, 沒有異議。 66.本席認為, 如果男方所提及的最新開支是真的話, 他的每月開支的確不高。而且, 男方也不是指控他的開支高昂而引致他未能支付女兒的贍養費。 總體的評估 67.綜合以上各點, 本席結論, 男方沒有遵從披露責任, 沒有老實地和完全地披露上述第[61]段提及的3個銀行戶口, 也沒有老實地和完全地披露「昌X國際」和「BVI昌X」的股權或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 刻意貶低他在「陝西長X」的工作性質和職責,以圖令法庭相信他的工資只有每月人民幣$8,000多元。綜合所有證據,加上上文提及過的不利推斷,本席裁定男方的工資和其他由他的公司所得的收入,每月至少是港幣$38,000。 68.女兒的每月合理開支是$24,000。女方應該可以重投職場,至少應該可以做兼職文職工作,賺取工資至少$8,000-$10,000, 加上她的現任丈夫給與她的家用, 她被視為可以承擔部份女兒的生活費,其餘部份則由男方來支付。本席在此採取一個籠統的計算方法,裁定男方應該承擔大概80%的女兒的生活費,評定為$20,000。 命令 69.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裁定男方需要支付給女方的女兒贍養費,可以減低至每月$20,000;又考慮到女方在她的公開建議中提及的更改贍養費的生效期,本席認為有關的命令可追溯至2022年3 月開始。 70.因此, 現下令:
71.縱觀本案的審判結果, 較貼近女方的建議。另外, 男方明顯地違反他的披露責任。作出整體的考慮之後, 本席認為應該由男方支付女方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並頒佈大律師證書。如果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 則交由法庭來評定。
[1] [B/62]。 [2]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3] [B/44/第13段]。 [4] 張正平醫生於2019年6月17日簽發的轉介信 [C/383]。 [5] 女方針對男方的問卷的回覆書 [B/126/第三條問題和答案]。 [6] [C/394]。 [7] [C/396-397]和[C/399-401]。 [8] 日期為2016年12月28日的僱傭合約 [C/192-198]。 [9] 日期為2023年3月31日的解僱信 [C/673]。 [10] [B/38/第5-6段] 。 [11] [C/260]。 [12] [C/270-271]。 [13] [B/48/第20段]。 [14] [B/48-50] + [B/78]。 [15] [C3/790-793]。 [16] [C3/778]; [C3/798-800]; [C3/802]; [C3/805-806]。 [17] [C3/806-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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