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264/201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February 2021 before 翁喬奇法官.
Matrimonial law –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consent order – 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 Unemployment – Burden of proof – Costs – District Court – Self-represented parties – Symbolic paymen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Application granted; order varied from HK$4,000/month to HK$1.00/year; no costs.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onsent Order · Allegations of Asset Hiding · Costs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maintenance order varied from HK$4,000/month to HK$1.00/year.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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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264/2010 [2021] HKFC 3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0年第1526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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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命令) ----------------------- 前言 1.這是一宗更改贍養費命令的審訊。 2.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3.於2010年11月,女方以雙方「分居不少於2年」作為事實基礎,向家事法庭呈請離婚。 4.於2011年2月14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5.於2011年4月26日,女方在法律援助署律師代表協助下,與男方達成附屬濟助的和解,男方同意每月向女方支付週期付款 HK$4,000,直至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直至女方再婚為止 (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簡稱 “26/4/2011命令”) 。 6.於2011年6月1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判令。 7.於2019年7月3日,男方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更改26/4/2011命令,把每月給予女方的定期付款 HK$4,000,下調至 HK$0。男方在誓章的理由是他在2019年6月起,經已沒有工作及其他入息,故申請暫停提供贍養費,直至有工作或入息時才繼續支付給予女方。 8.雙方均存檔了表格E,女方曾提出問卷,男方亦有回覆作答,交出一些文件。 法律原則 9.根據香港法例 192章第11(1) 條例,法庭是有權力可以就一項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10.在行使第11(1) 條條例所授予的權力時,根據第11(7) 條條例,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在作出有關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案件所有的情況並包括列在第192章第7條條例中的以下事宜:
11.上訴法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的判詞第14段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12.法庭在處理一項更改申請時是有酌情權,但這並不代表法庭會漠視之前所作的命令,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曾在HCTT v TYYC (CACV No.380/2007) 一案的判詞第16段中指出,通常除非情況有物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的命令,因法庭應顧及之前的命令是一項在雙方協議下或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13.此外,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另一宗案件 TCH v TYL(HCMP 1595/2011, 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作出類似的說法 (見判詞第11段):
男方的理由 14.男方申請的理由並不複雜,只是他已年屆66歲,在1/6/2019突然被一間餐飲集團辭退項目經理一職,繼後一直處於待業狀況,沒有能力支付贍養費給女方。他除了向法庭出示集團發出的信件作為證明外,亦出示1/4/2018 至31/3/2019財政年度的僱主報税表,該年度的全部收入為 HK$110,576,當中包括薪金 HK$48,653及津貼 HK$61,923。自失業後的生活開支,他只能向弟妹借貸,分别為二妹、三弟及四妹。 15.男方同意在2014 至2015年期間,曾經拖欠女方贍養費,但他在2018年退休時,把在宏利強積金公司累積的強積金,分别以2張支票,金額為 HK$79,877.97及 HK$131,102.37,通過當時代表女方的法律援助署,經已如數清付給予女方。 16.男方在1/11/2014再婚,現任妻子居住在國內,但經已沒有來往,他獨自在香港新界深井以HK$3,000租用一個房間居住,聲稱有高血壓及須要服藥,沒有出示醫療方面證明文件。他在滙豐銀行有一個帳戶,亦向法庭交出相關的月結單記錄,在9/9/2020的結餘為 HK$5,605.48,自2019年7月後,最高的結餘為 HK$13,856.87 (在1/7/2019),當時正直是被辭退後的時間,隨後的結餘因應提款下減少,但有一些不定期的入賬存款,令結餘稍為回升,那些入賬存款據悉是弟妹給男方的借貸,最終結餘在數千至一萬元徘徊不等。 17.被女方問及他與現任妻子之聯名銀行戶口記錄,男方的回覆是並沒有任何資產及金錢轉移到現任妻子名下。 18.男方在表格E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 :-
女方的反對 19.女方存檔誓章,指男方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 間,每月平均月薪HK$27,000。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1日的平均月薪為HK$24,000。女方質疑男方在2019年6月1日離職,在7月 3日便申請取消贍養費,並質疑男方的個人資產剩餘HK$8,600的情況下,如何能支持每月HK$17,000的生活開支 ? 20.女方亦提及男方已再婚 ,現任妻子居國內但時常到港居住,指男方隱藏妻子資產,極懷疑他將款項轉入其妻子戶口。最後,女方說男方早已有前科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拖欠支付贍養費。 21.女方聲稱有濕性黄斑病眼疾,須要接受專科治療,每次費用 HK$80,亦須要一般門診診金 HK$50,沒有出示醫療方面證明文件。她在滙豐銀行有一個帳戶,夾附在表格 E 的銀行簿記錄,顯示在6/8/2019的結餘為 HK$12,109.73,同樣以2019年7月後查看,最高的結餘為 HK$16,447.53 (在2/7/2019),隨後的結餘均在壹萬元以上。 22.女方在表格E的「職業」一欄,沒有申報是否有工作或是全職家庭主婦,她現時獨居於一個公屋單位,月租 HK$1,211。 23.女方在表格E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 :-
法庭的看法 24.男方在2014年11月再婚,當年曾經沒有支付女方贍養費,導致被追討及後在2018年退休時用他的強積金如數清付,女方在本訴訟則以當年的拖欠作為其中一項反對的原因。拖欠贍養費及申請更改贍養費,兩者息息相關,往往是展開追討拖欠贍養費程序而觸發更改贍養費的申請,但本案並不是這種情況。 25.女方在2019年8月7日存檔要求發出判決傳票的申請便箋,指男方在2019年7月6日及8月6日兩次欠付款,合共 HK$8,000。法庭在2019年8月12日給予許可發出判決傳票,女方在2019年8月20日存檔判決傳票,經兩人的兒子在2019年10月10日在九龍紅磡火車站大堂送達男方手上。 26.按上述的時序流程,顯而易見的客觀事實,男方提交更改贍養費申請是在2019年7月3日,早於女方在2019年8月20日判決傳票的追討。如是者,法庭相信男方申請更改的原因,純粹是他在2019年6月被辭退而失去工作入息,與他曾經有拖欠贍養費前科,扯不上任何關係。反之,法庭相信這正是他希望避免重滔覆徹拖欠贍養費,因此而有必要和及早提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讓法庭可以早日定斷。 27.男方在2017年及2018年的每月工作收入是多少,是否如女方(在未能出示實質證據下) 所説的 HK$27,000及 HK$24,000,並非這次訴訟的主要考慮,女方應針對男方在2019年,沒有支付贍養費時的收入(如有者)是多少,是否足夠向她每月支付HK$4,000贍養費,只是男方拒絕或故意不支付。對於男方在2019年6月被辭退一事,女方沒有任何資料推翻男方的文件證據(即前僱主信件)不真實,或是在審訊時通過盤問動搖男方證供的可信性,使法庭不接納男方的案情或是他這次申請的原因。 28.女方指男方把資產或金錢轉移在現任妻子名下的戶口,在男方書面及庭上的否認下,按照法律程序下「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女方必須提出充分證據支持自己提出的指控屬實,並非空談白話,或只是她個人的猜測,但女方沒有出示這方面的證據。 29.查閱男方被前僱主終止聘用的案情,不單止有證據支持屬真實,法庭亦接納屬重大的轉變[1],從客觀角度看,這轉變發生在一位年屆66歲人士身上,其影響尤為深遠嚴重,促使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更改在9年前達成的 26/4/2011同意命令。 30.再者,真實的被僱主終止聘用,因此而喪失工作入息,為非自願性質亦並非可預計範圍之內的事情,符合對同意命令作出更改的前設要求。 31.對於男方入不敷支的情況,他的解釋是獲得弟妹借貸協助,女方在盤問階段未能否定這不是事實,法庭信納男方的證供。 32.如前述,男方在2018年約6月,把退休時所獲得的強積金,清還在2014至2015年拖欠的贍養費全數後,他不單止沒有即時申請更改贍養費,仍然依照26/4/2011命令,繼續支付女方的贍養費直至2019年7月6日,即是他被終止聘用後的下一個月份才停止支付,才提出申請更改贍養費,可見男方的申請理由真實無疑。 裁斷 33.經全面及小心考慮,法庭接納男方的案情,在2019年6月出現了物質上及重大的改變 (material and substantial changes),令他繼續履行9年前的26/4/2011命令不再可能。 34.儘管《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4 (1)(a)條賦予法庭權力頒發定期付款命令,而第9 (2)(a) 條給予第9(1) 條中的“最長付款期”之詮釋為 “婚姻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為期至獲判予命令的婚姻一方再婚之日,兩者以較短者為準”,法庭認為女方仍須時刻準備突如其來的事情,令9年前的定期付款命令繼續實行不再可能,畢竟9年是頗長的時間,坐享其成倒不如自力更生,更為上策。 35.男方在他的2020年6月9日的誓章,提出暫停支付女方,直至收入或經濟上有改善再繼續支付女方。如是者,法庭相信應以象徵式HK$1.00 取代 HK$0 ,以保障女方日後的權利,同時提供將來申請更改的基礎。 36.法庭接納男方的申請, 2011年4月26日的同意命令第 (1) 段,由每月HK$4,000 更改為每年象徵式HK$1.00,並追溯至男方提出傳票的月份,即2019年7月開始,直至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女方再婚之日,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訟費 37.法庭決定不頒發訟費命令,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命令 38.法庭現頒令如下 :-
39.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頒下14天內作出申請,否則成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1] 見 TCH v TYL (HCMP 1595/2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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