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264/201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February 2021 before 翁喬奇法官.

Matrimonial law –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consent order – 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 Unemployment – Burden of proof – Costs – District Court – Self-represented parties – Symbolic paymen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Application granted; order varied from HK$4,000/month to HK$1.00/year; no costs.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onsent Order · Allegations of Asset Hiding · Costs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maintenance order varied from HK$4,000/month to HK$1.00/year.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5264/2010[2021] HKFC 3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Feb 2021
Judge翁喬奇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5264/2010

[2021] HKFC 3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0年第1526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翁喬奇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0年 12 月 10日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 2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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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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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這是一宗更改贍養費命令的審訊。

2.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3.於2010年11月,女方以雙方「分居不少於2年」作為事實基礎,向家事法庭呈請離婚。

4.於2011年2月14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5.於2011年4月26日,女方在法律援助署律師代表協助下,與男方達成附屬濟助的和解,男方同意每月向女方支付週期付款 HK$4,000,直至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直至女方再婚為止 (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簡稱 “26/4/2011命令”) 。

6.於2011年6月1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判令。

7.於2019年7月3日,男方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更改26/4/2011命令,把每月給予女方的定期付款 HK$4,000,下調至 HK$0。男方在誓章的理由是他在2019年6月起,經已沒有工作及其他入息,故申請暫停提供贍養費,直至有工作或入息時才繼續支付給予女方。

8.雙方均存檔了表格E,女方曾提出問卷,男方亦有回覆作答,交出一些文件。

法律原則

9.根據香港法例 192章第11(1) 條例,法庭是有權力可以就一項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10.在行使第11(1) 條條例所授予的權力時,根據第11(7) 條條例,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在作出有關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案件所有的情況並包括列在第192章第7條條例中的以下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12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1.上訴法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的判詞第14段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12.法庭在處理一項更改申請時是有酌情權,但這並不代表法庭會漠視之前所作的命令,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曾在HCTT v TYYC (CACV No.380/2007) 一案的判詞第16段中指出,通常除非情況有物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的命令,因法庭應顧及之前的命令是一項在雙方協議下或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13.此外,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另一宗案件 TCH v TYL(HCMP 1595/2011, 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作出類似的說法 (見判詞第11段):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男方的理由

14.男方申請的理由並不複雜,只是他已年屆66歲,在1/6/2019突然被一間餐飲集團辭退項目經理一職,繼後一直處於待業狀況,沒有能力支付贍養費給女方。他除了向法庭出示集團發出的信件作為證明外,亦出示1/4/2018 至31/3/2019財政年度的僱主報税表,該年度的全部收入為 HK$110,576,當中包括薪金 HK$48,653及津貼 HK$61,923。自失業後的生活開支,他只能向弟妹借貸,分别為二妹、三弟及四妹。

15.男方同意在2014 至2015年期間,曾經拖欠女方贍養費,但他在2018年退休時,把在宏利強積金公司累積的強積金,分别以2張支票,金額為 HK$79,877.97及 HK$131,102.37,通過當時代表女方的法律援助署,經已如數清付給予女方。

16.男方在1/11/2014再婚,現任妻子居住在國內,但經已沒有來往,他獨自在香港新界深井以HK$3,000租用一個房間居住,聲稱有高血壓及須要服藥,沒有出示醫療方面證明文件。他在滙豐銀行有一個帳戶,亦向法庭交出相關的月結單記錄,在9/9/2020的結餘為 HK$5,605.48,自2019年7月後,最高的結餘為 HK$13,856.87 (在1/7/2019),當時正直是被辭退後的時間,隨後的結餘因應提款下減少,但有一些不定期的入賬存款,令結餘稍為回升,那些入賬存款據悉是弟妹給男方的借貸,最終結餘在數千至一萬元徘徊不等。

17.被女方問及他與現任妻子之聯名銀行戶口記錄,男方的回覆是並沒有任何資產及金錢轉移到現任妻子名下。

18.男方在表格E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 :-

“4.1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3,000
按揭供款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960
管理費  
食物開支 4,500
雜項家用開支 500
汽車開支  
保險費  
家庭傭工  
其他(請說明) (香烟) 1,8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    10,760

4.2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交通費  100
服裝/鞋費 3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150
娛樂費/禮物  
假期消費  
醫療/牙齒護理費  700
稅款  
保險費  
中期贍養費  
供養父母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其他(請說明)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     1,250

4.3 子女

項目 金額
學費  
額外補習費  
學校書簿及文具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醫療/牙齒護理費  
課外活動費  
娛樂費/禮物  
假期消費  
服裝費/鞋費  
保險費  
午餐及零用錢  
其他交通費  
子女看顧費  
校服費  
其他(請說明)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     N/A

每月開支總額
(4.1+4.2+4.3)
港幣$     12,010

女方的反對

19.女方存檔誓章,指男方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

間,每月平均月薪HK$27,000。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1日的平均月薪為HK$24,000。女方質疑男方在2019年6月1日離職,在7月 3日便申請取消贍養費,並質疑男方的個人資產剩餘HK$8,600的情況下,如何能支持每月HK$17,000的生活開支 ?

20.女方亦提及男方已再婚 ,現任妻子居國內但時常到港居住,指男方隱藏妻子資產,極懷疑他將款項轉入其妻子戶口。最後,女方說男方早已有前科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拖欠支付贍養費。

21.女方聲稱有濕性黄斑病眼疾,須要接受專科治療,每次費用 HK$80,亦須要一般門診診金 HK$50,沒有出示醫療方面證明文件。她在滙豐銀行有一個帳戶,夾附在表格 E 的銀行簿記錄,顯示在6/8/2019的結餘為 HK$12,109.73,同樣以2019年7月後查看,最高的結餘為 HK$16,447.53 (在2/7/2019),隨後的結餘均在壹萬元以上。

22.女方在表格E的「職業」一欄,沒有申報是否有工作或是全職家庭主婦,她現時獨居於一個公屋單位,月租 HK$1,211。

23.女方在表格E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 :-

“4.1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1,211
按揭供款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800
管理費  
食物開支 1,800
雜項家用開支 300
汽車開支  
保險費  
家庭傭工  
其他(請說明)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     4,111

4.2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900
交通費 100
服裝/鞋費 3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3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5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稅款  
保險費  
中期贍養費  
供養父母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其他(請說明)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     2,900

4.3 子女

項目 金額
學費  
額外補習費  
學校書簿及文具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醫療/牙齒護理費  
課外活動費  
娛樂費/禮物  
假期消費  
服裝費/鞋費  
保險費  
午餐及零用錢  
其他交通費  
子女看顧費  
校服費  
其他(請說明)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                  

每月開支總額
(4.1+4.2+4.3)
港幣$     7,011

法庭的看法

24.男方在2014年11月再婚,當年曾經沒有支付女方贍養費,導致被追討及後在2018年退休時用他的強積金如數清付,女方在本訴訟則以當年的拖欠作為其中一項反對的原因。拖欠贍養費及申請更改贍養費,兩者息息相關,往往是展開追討拖欠贍養費程序而觸發更改贍養費的申請,但本案並不是這種情況。

25.女方在2019年8月7日存檔要求發出判決傳票的申請便箋,指男方在2019年7月6日及8月6日兩次欠付款,合共 HK$8,000。法庭在2019年8月12日給予許可發出判決傳票,女方在2019年8月20日存檔判決傳票,經兩人的兒子在2019年10月10日在九龍紅磡火車站大堂送達男方手上。

26.按上述的時序流程,顯而易見的客觀事實,男方提交更改贍養費申請是在2019年7月3日,早於女方在2019年8月20日判決傳票的追討。如是者,法庭相信男方申請更改的原因,純粹是他在2019年6月被辭退而失去工作入息,與他曾經有拖欠贍養費前科,扯不上任何關係。反之,法庭相信這正是他希望避免重滔覆徹拖欠贍養費,因此而有必要和及早提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讓法庭可以早日定斷。

27.男方在2017年及2018年的每月工作收入是多少,是否如女方(在未能出示實質證據下) 所説的 HK$27,000及 HK$24,000,並非這次訴訟的主要考慮,女方應針對男方在2019年,沒有支付贍養費時的收入(如有者)是多少,是否足夠向她每月支付HK$4,000贍養費,只是男方拒絕或故意不支付。對於男方在2019年6月被辭退一事,女方沒有任何資料推翻男方的文件證據(即前僱主信件)不真實,或是在審訊時通過盤問動搖男方證供的可信性,使法庭不接納男方的案情或是他這次申請的原因。

28.女方指男方把資產或金錢轉移在現任妻子名下的戶口,在男方書面及庭上的否認下,按照法律程序下「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女方必須提出充分證據支持自己提出的指控屬實,並非空談白話,或只是她個人的猜測,但女方沒有出示這方面的證據。

29.查閱男方被前僱主終止聘用的案情,不單止有證據支持屬真實,法庭亦接納屬重大的轉變[1],從客觀角度看,這轉變發生在一位年屆66歲人士身上,其影響尤為深遠嚴重,促使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更改在9年前達成的 26/4/2011同意命令。

30.再者,真實的被僱主終止聘用,因此而喪失工作入息,為非自願性質亦並非可預計範圍之內的事情,符合對同意命令作出更改的前設要求。

31.對於男方入不敷支的情況,他的解釋是獲得弟妹借貸協助,女方在盤問階段未能否定這不是事實,法庭信納男方的證供。

32.如前述,男方在2018年約6月,把退休時所獲得的強積金,清還在2014至2015年拖欠的贍養費全數後,他不單止沒有即時申請更改贍養費,仍然依照26/4/2011命令,繼續支付女方的贍養費直至2019年7月6日,即是他被終止聘用後的下一個月份才停止支付,才提出申請更改贍養費,可見男方的申請理由真實無疑。

裁斷

33.經全面及小心考慮,法庭接納男方的案情,在2019年6月出現了物質上及重大的改變 (material and substantial changes),令他繼續履行9年前的26/4/2011命令不再可能。

34.儘管《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4 (1)(a)條賦予法庭權力頒發定期付款命令,而第9 (2)(a) 條給予第9(1) 條中的“最長付款期”之詮釋為 “婚姻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為期至獲判予命令的婚姻一方再婚之日,兩者以較短者為準”,法庭認為女方仍須時刻準備突如其來的事情,令9年前的定期付款命令繼續實行不再可能,畢竟9年是頗長的時間,坐享其成倒不如自力更生,更為上策。

35.男方在他的2020年6月9日的誓章,提出暫停支付女方,直至收入或經濟上有改善再繼續支付女方。如是者,法庭相信應以象徵式HK$1.00 取代 HK$0 ,以保障女方日後的權利,同時提供將來申請更改的基礎。

36.法庭接納男方的申請, 2011年4月26日的同意命令第 (1) 段,由每月HK$4,000 更改為每年象徵式HK$1.00,並追溯至男方提出傳票的月份,即2019年7月開始,直至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女方再婚之日,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訟費

37.法庭決定不頒發訟費命令,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命令

38.法庭現頒令如下 :-

(a)  2011年4月26日的命令第 (1) 段,男方向女方每月支付 HK$4,000定期付款,更改為每年象徵式HK$1.00,並追溯至2019年7月開始,直至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女方再婚之日,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及

(b)  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39.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頒下14天內作出申請,否則成為絕對命令。                     

  (翁喬奇)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1]TCH v TYL (HCMP 1595/2011)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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