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樂謙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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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被告連同數十人被控一項暴動罪。三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三名被告的背景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5月24日。本席於今天(5月24日)早上9時許才得悉第一被告因新冠測試安排而不能出席。代表第一被告的謝大律師認為把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較為合適。本席同意,因此本席把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至今年6月20日上午10時。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律師團隊認為就第二及第三被告判刑可以於今天繼續。本席亦認為是合適的。本席於今年4月26日已頒下24頁的裁決理由書,詳細地列出有關的案情以及案件的分析。本席在此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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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69/2020 [2022] HKDC 5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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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三名被告連同數十人被控一項暴動罪。三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三名被告的背景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5月24日。本席於今天(5月24日)早上9時許才得悉第一被告因新冠測試安排而不能出席。代表第一被告的謝大律師認為把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較為合適。本席同意,因此本席把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至今年6月20日上午10時。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律師團隊認為就第二及第三被告判刑可以於今天繼續。本席亦認為是合適的。本席於今年4月26日已頒下24頁的裁決理由書,詳細地列出有關的案情以及案件的分析。本席在此不再贅述。 2.控方案情很簡單。2019年9月29日下午3時許,在夏愨道中區政府總部(政總)外面發生大型及嚴重的暴動事件。三名被告在相關時段分別在夏愨道近政總附近被捕。他們否認參與暴動,淡化他們在現場的原因,甚至說是路過,或剛巧有事在現場附近出現。 求情理由 3.各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準備了求情的文件,而控方亦呈交一些判刑的案例以協助法庭。 4.第二被告的求情陳詞說,第二被告現年22歲,未婚,事發時是大專生,現時無業。辯方說沒有證據顯示第二被告曾參與用磚頭、硬物或汽油彈攻擊政總及水馬後面的警員(見第二被告求情陳詞第11段)。辯方亦說沒有證據顯示第二被告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辯方繼續說沒有證據顯示第二被告在現場逗留多久,或曾接近政總(第二被告求情陳詞第12及13段)。因此,辯方認為第二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第二被告陳詞大綱第15段)。 5.辯方說雖然參與暴動人數不少,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亦算嚴重,對財物亦造成某程度的破壞,但沒有任何警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受傷(第二被告求情陳詞第16段)。第二被告是初犯。他於2012年確診有讀寫障礙。第二被告一向循規蹈矩,於2015年更被選為「好人好事」學生代表。因為社會氣氛的重大改變,辯方說第二被告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辯方說第二被告自己和家人承受沉重的壓力,希望法庭輕判。 6.現年25歲的第三被告在香港出生。父母離異後,第三被告與母親同住。第三被告於2018年在中文大學信息工程學系畢業,任職電腦程式員,於2021年5月辭職,現在無業。辯方引述四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例。辯方說第三被告不曾使用任何暴力,亦沒有證據指第三被告曾使用被搜出的波子,事件沒有嚴重的人命傷亡。辯方說第三被告並不是帶領者或號召者。第三被告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而且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呈上第三被告父母、大姑媽、舊上司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7.毫無疑問,2019年9月29日在政總外的暴動是近年眾暴動事件最嚴重之一。從錄影片段來看,暴動範圍之廣,涉及暴徒之多,組織性之強,都使一般普通香港市民為之咋舌。整個暴動現場有如戰場,在香港最繁盛,其中最貴重的政商地段發生是次史無前例的「攻防戰」。不少警員在重重的水馬之後作出防戰。大量暴徒擲磚、擲石頭、汽油彈,用大橡筋的投射器攻擊防線後的警員。水炮車可說是無用武之地。不少暴徒擲硬物或石頭到政總1樓的玻璃外牆(見證物P73相片冊)。沒有人相信在香港這一處繁華之地竟然變成一處無法無天,被人肆意破壞,有如無政府狀態的地方。可幸是這暴動並不維持太長時間。部分原因主要是警方採取突擊的行動驅散及拘捕暴動參與者。 8.問題是這次的事件,這次「929」暴動的目標,正正是衝著香港政府總部,而政總的旁邊便是曾被攻陷而被毀壞的立法會大樓。這是香港的政治權力中心。暴徒攻擊目標的象徵意義便明顯不過。這並不是一般的暴動,而是直接挑戰和衝擊香港管治的權力核心和標記。這是加重刑責的其中一項重要因素。 9.第二被告的背景報告指22歲的第二被告在香港出生,單身。第二被告學業成績平平,曾在不同的領域進修,包括時裝媒介設計課程,但未能結業。就本案而言,報告指第二被告說他不認識其他被告。案發當日他到灣仔電腦城,後來他知道有遊行舉行,於是步行前往金鐘。第二被告聲稱到埗後群眾突然四散。第二被告便跟著走,後來便被拘捕(見報告第9段)。第二被告聲稱他只是旁觀者。他沒有叫喊口號。第二被告說他沒有犯法,亦會上訴。 10.25歲的第三被告在香港出生,與父母同住。2018年在中文大學得到學士學位,分別在兩家公司任職程式人員。報告指第三被告從2019年中便間中參加合法的反修例聚會和示威。他嚮應媒體號召參加。當他抵達政總之前,第三被告說他沒有看見暴力的活動(見背景報告第3段)。當他打算回家的時候,第三被告被捕。被捕後,第三被告因胸口痛和其他原因而被押送到醫院就醫。第三被告說他沒有意圖犯法或傷害他人。第三被告說對事件使家人不安而感到抱歉。 11.從報告內容來看,明顯地,兩名被告全無悔意,沒有反省事件對自己,對家人,對整個香港社會的破壞。兩名被告沒有自己撰寫求情信。代表第三被告的梁大律師至少提供了第三被告父母、大姑姐和往日的上司總共四封求情信。 12.第三被告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他寫這封求情信「真的是千言百感」,說兒子「入世未深,因而誤掉進法網」,父親「痛在心中」,希望法官能「一如父親般恩威並重,留情輕判」。第三被告的母親說第三被告是身處單親家庭,與她相依生活。第三被告「未經深思就出現群眾活動的地方著實不智」。她說第三被告本質純良正直、熱心公益、愛家、孝順、有責任心,希望法庭輕判。第三被告的大姑媽說第三被告是淡定、有禮貌的孩子。往日的上司指第三被告是有領導才能、冷靜嚴明。 13.本案兩名被告都說他們是路經此地,是旁觀者,「無端端」被警察拘捕。本席認為這是自欺欺人、掩耳盜鈴的行為。案發時段發生大規模的暴動,汽油彈、硬物、磚塊橫飛、交通停頓,任何普通市民從電視或其他錄像都看見這戰場的情況,都會感到觸目驚心,難以置信。各被告亦是在夏愨道附近被捕。第三被告更在行車路上奔跑一段路才被捕。除了警員追捕被告的描述外,大家要看一看各被告當日被捕時的裝束,可見端倪(見本席的裁決理由書第53至55段)。 14.簡單來說,被捕時第二被告管有綠色T裇、雨傘、相機、鐳射筆、白T裇、42個黑色口罩,自己身穿深色T裇、藍色牛仔褲。第三被告管有2張八達通,黑色泳鏡,一副透明護目鏡、4支超能膠、粉紅色濾咀的防毒面具、一包波子,白色頭盔、黑色帽、黑色雨傘,黑色手袖,以及一件白色T裇。 15.第二被告說他是旁觀者,而不是示威者(見背景報告第10段)。代表第二被告的大律師甚至說第二被告有可能是在雙層巴士上的乘客,因為交通停頓而離開巴士。但第二被告為何要帶備42個黑色口罩、鐳射筆、雨傘等等去「觀看」暴動?他身在現場,就算沒有做出襲擊的行為,亦是增加暴動群眾的聲勢,鼓勵同路人肆意破壞,攻擊被圍攻的警員。第二被告在被捕時試圖反抗,亦有掙扎。 16.第三被告說他嚮應號召以及和平遊行。第三被告竟然說他看不見暴力活動,正在施然離開現場,突然被四散的群眾所產生的混亂下被警察拘捕。第三被告似乎忘記了他在被截停前曾在海富中心由西跑向東。警員是在石壆把第三被告拉下來,而第三被告仍然反抗。第三被告帶備粉紅豬咀、護目鏡、泳鏡、數十粒波子、頭盔、雨傘、手套。他說自己是旁觀者,實令人感到莫名奇妙。 17.暴動罪最高刑罰是10年,並沒有判刑指引。上訴庭在特區 訴 梁天琦一案 [2020] HKCA 275作出指導性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見該案判案書第78及79段),這包括參與暴動的人數,使用暴力的程度和規模,歷時多久,造成的威脅,對社群的關係,犯案者的角色和參與程度等等。上訴庭維持該案第一被告因暴動罪而被判入獄6年的判刑。值得注意的是,梁天琦一案是發生於2016年2月,涉及六名被告。本案的案情是2019年發生。2019年發生的社會暴力事件和2016年2月發生的暴動可說是兩碼子事。2019年的暴動,無論從任何角度,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地方。 18.在特區 訴 鄧浩賢 [2019] HKCA 611(註:這案件同樣是於2016年2月發生),上訴庭明言,暴動的嚴重性不在於個別被告人的單獨行為,而是被告人對所支持的暴動群眾的作為。如果除暴力外,犯案者干犯其他罪行,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法庭亦會施以阻嚇性的刑罰來懲處那些群組使用廣泛暴力的舉動。 19.誠如前述,梁天琦和鄧浩賢這兩件案件都是於2016年2月發生。本案是於2019年9月29日發生。當日是星期日,而兩天後便是10月1日。政總附近的立法會剛剛於同年的7月1日,史無前例地被攻陷和大肆破壞。大家歷歷在目。他人眼中的風景線,卻成為普羅大眾,守法香港人的悲痛史。本席認為,在一定程度上,9月29日的日子(這是星期日),是有其敏感的意思。因為兩天後,10月1日(星期二)就會到來。 20.第二及第三被告在家人,親友眼中都是「乖乖仔」。他們沒有刑事紀錄。但明顯地,兩名被告被有機心的幕後人士,經社交平台或其他方法而受到操弄,教唆而被推到前線。就算第二及第三被告並沒有親自擲磚,亦沒有採取激烈的暴力行為,他們的出現足以支持和鼓勵同路人採取暴動行為。兩名被告亦因為被警方拘捕變成了戰場上的炮灰,而真正策劃暴動的人士當然不會親到戰場那麼笨。他們可以逃之夭夭,享受政治行動收割出來的成果,亦可以繼續享受他們的「藍天白雲」。 21.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包括第二及第三被告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而「929」政總暴動的規模,以及暴力程度之大。本席認為判刑需要有阻嚇性,亦要警愓那些有可能在實體現場或網絡平台的暴力或宣揚暴力的行為。「929」政總外的暴動亦是2019年一連串暴動的一環,對後期暴動的規模,以及行事方法等等都可能有其參考價值。因此,嚴刑重典自然是彰顯阻嚇力的不二法門。 22.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本席以4年半為起點。兩名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任何求情理由。本席判兩名被告一項暴動罪入獄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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