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震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69/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22.

1. 第一被告和另外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判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本席索取各被告的背景報告。第二被告楊和第三被告李在本年的5月24日各被判入獄4年半。第一被告的判刑因新冠疫情的關係而押後至今日(6月20日)。本席早前已經就第二及第三被告說出判刑理由,而今次就第一被告的判刑理由則大同少異,但亦略作修改和補充。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69/2020[2022] HKDC 65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69/2020

[2022] HKDC 6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莫震宇 MOK Chun-yu(第一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6月20日
出席人士:  — 伍家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謝志浩先生帶領李俊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董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暴動(Rio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和另外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判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本席索取各被告的背景報告。第二被告楊和第三被告李在本年的5月24日各被判入獄4年半。第一被告的判刑因新冠疫情的關係而押後至今日(6月20日)。本席早前已經就第二及第三被告說出判刑理由,而今次就第一被告的判刑理由則大同少異,但亦略作修改和補充。

2.有關的詳細案情可見於本席在今年的4月26日所發佈的裁決理由書,而該理由書同日已經上載在司法機構的網站。

3.控方案情指2019年9月29日下午3時許,在夏慤道政府總部(政總)外圍發生大規模及嚴重的暴動事件。警員在夏慤道附近拘捕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否認控罪,亦淡化他在現場的原因,說只是路過現場。

4.辯方早前已經呈交了1頁半5小段的求情陳詞綱要,最後一段第5段說「就第一被告的個人背景,他將採納其身世經歷書上的內容,除年紀一項應更新為32歲外,其餘內容皆是準確無誤的」。當然,今日辯方亦說報告的第11段第4行,有關的年份應該是2021年11月,而不是2019年11月。這是手民之誤,並不重要。辯方亦呈上3宗案例。在這求情大綱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求情說話,而任何形式的求情信亦有所欠奉。

5.今日,辯方大律師亦沒有任何補充陳詞。這是第一被告的選擇,但亦表示第一被告毫無悔意。背景報告內容亦沒有顯露絲毫的悔意。

判刑

6.毫無疑問,2019年9月29日在政總外的暴動是近年眾暴動事件最為嚴重之一。從錄影片段,以及警員的口供,暴動的範圍之廣,涉及暴徒之多,暴力動亂程度之大,組織性之強,都使一般普通香港市民為之咋舌。

7.整個暴動現場有如戰場。在香港最繁盛,其中最重要的政商地段卻發生這史無前例的「攻防戰」。不少警員在重重的水馬後作出防戰。大量暴徒擲磚、擲石頭、汽油彈,用大橡筋的投射器攻擊防線後的警員。水炮車完全無用武之地。不少暴徒用硬物和石頭,擲到政總1樓處的玻璃外牆(見證物P73有關的相片冊)。沒有人可以想像到,香港這一處繁華之地竟然變成一處無法無天,被暴徒肆意破壞,「有如無政府狀態」的地方。可幸的是這暴動並不維持太長時間,部分原因是警方採取突擊行動驅散及拘捕暴動的參與者。

8.問題是今次「929」暴動的目標正正是衝著政總,而政總旁邊便是曾經被攻陷而被肆意破壞的立法會大樓。這是香港的政治權力中心。暴徒攻擊目標的象徵意義便明顯不過。這並不是一般的暴動,而是直接挑戰和衝擊香港以及中央管治的權力核心和標記。這是加重刑責的其中一項重要因素。

9.36歲的第一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已婚。背景報告指第一被告被捕前是全職的音樂表演者,亦有教授樂器,並曾兼職做廚師工作。第一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報告指第一被告說他當日並沒有計劃參與示威。第一被告不認識其他被告,亦不認識其他暴徒。報告指第一被告並沒有意圖犯法。報告引述第一被告說當日第一被告只是到灣仔準備音樂表演,然後打算去中環搭船返回南丫島。在路經現場的時候,第一被告說他突然被人群擋著,跟住被警員拘捕。第一被告說他在這事件,對家人、妻子所帶來的困擾感到歉疚。在家人眼中,第一被告是一個循規蹈矩、負責任和愛護他人的人。

10.本案三名被告的抗辯理由都很簡單,即是說他們路經此地,是旁觀者,「無端端」被警察拘捕。本席認為這是自欺欺人,掩耳盜鈴的行為。案發時段發生大規模的暴動。汽油彈、硬物、磚塊橫飛、交通停頓,任何人都會感到暴風雨的情況,以及那觸目驚心的氛圍。沒有人會認為當時是一個嘉年華會。第一被告是在夏慤道附近被拘捕。除了警員拘捕第一被告的描述外,大家亦要看看第一被告的裝束。第一被告當時管有透明的護目鏡、灰色手套、電筒、護臂、黑色頭盔、灰色頸套、口罩、毛巾、防毒面具、紅色濾嘴、綠色T裇。而當時第一被告是身穿黑色T裇、藍色長褲。

11.第一被告在背景報告聲稱他在灣仔一間studio準備表演,完事後經中環打算到碼頭回家。但第一被告被捕時並沒有任何樂器、樂譜,卻管有護臂、頭盔、頸套、口罩、粉紅色濾嘴(俗稱「豬嘴」)的防毒面具。第一被告被捕前曾有擲磚的動作,被捕時亦作出反抗。

12.暴動罪最高的刑罰是10年,並沒有判刑指引,上訴庭在特區 訴 梁天琦一案 [2020] HKCA 275作出指導性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見該判案書第78及第79段)。這包括參與暴動的人數,使用暴力的程度和規模,歷時多久,造成的威脅,對社群的關係,犯案者的角色和參與程度等等。上訴庭維持該案第一被告因暴動罪而被判入獄6年的判罰。值得注意的是梁天琦一案是發生在2016年2月,涉及6名被告。該案的案情和本案在2019年在政總外發生的暴動可說是兩碼子事。2019年的暴動,無論從任何廣度和闊度而言,都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13.特區 訴 鄧浩賢 [2019] HKCA 611(註:這案件同樣是發生在2016年2月),上訴庭明言暴動的嚴重性不在於個別被告人的單獨行為,而是被告人所支持暴動群眾的作為。如果除暴動外,犯案者亦干犯其他罪行,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法庭亦會施以阻嚇性的刑罰來懲處那些群組使用廣泛暴力的舉動。

14.誠如前述,梁天琦鄧浩賢二案都是在2016年2月發生。本案是在2019年9月29日(星期日)發生。政總附近立法會大樓亦在同年7月1日史無前例地被暴徒攻陷和大肆破壞。外國政客眼中所謂「美麗的風景線」,卻成為普羅大眾,守法香港人的悲痛史。本席亦認為在一定程度上,「929」這星期日是有其政治敏感的意思,因為兩日後便是10月1日。

15.第一被告是「重裝備」,戴上俗稱「豬嘴」的防毒面具。控方第四證人韋高級督察指第一被告在現場「戀戰」。除此之外,第一被告曾從地上執拾磚頭,再投擲出去(見本案的裁決理由書第20至22段)。第一被告亦曾反抗,最後才被制服。明顯地,第一被告當時的作為較同案的第二及第三被告更加嚴重。雖然沒有證據指第一被告是策劃者,但第一被告毫無疑問是一名積極參與暴動者。第一被告的出現自然能增加聲勢、支持、鼓動同路人,甚至令其他人作出更加激烈的暴亂行為。

16.在這事件,第一被告在暴動策劃者的眼中是「棋子」或是「棄子」則不得而知。雖然一字之差,但後果相同。第一被告肯定要為他的舉動付出沉重的代價,亦確切地成為「戰場上的砲灰」。本席認為這對第一被告自己、第一被告的妻子以及家人,甚至整個社會都是可悲的。縱然本案的暴動規模大,驚心動魄,但並沒有任何人受到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這是十分可幸,亦是不可思議。

17.本席認為判刑是要有阻嚇性,以阻嚇無論在實體現場作出暴動的行為,以及在網絡平台上有同樣心態宣揚以及實施暴力的人士。他們都要知道自己所面對的沉重代價。

18.「929」暴動的嚴重性和對抗性是史無前例,亦是在2019年下旬發生一連串暴亂的一環。暴動亦發生在敏感的時刻,赤裸裸地衝擊、挑戰以及意圖摧毀香港政治權力核心。這有如暴徒衝擊以及圍攻香港的警察總部一樣,政治意義和標籤都十分明顯。

19.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包括第一被告較嚴重的行為,本席以5年為起點。第一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任何求情理由。因此,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5年。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震宇 [DCCC 969/2020] | Babel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