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澤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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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被判罪名成立。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933/2019[2021] HKDC 4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3/2019

[2021] HKDC 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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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澤霖 LI Chak-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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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1年3月22日
出席人士: 梅松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暴動(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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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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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19年8月1日,警方收到根據《公安條例》打算在黃大仙廣場舉行公眾集會的通知後,便根據該條例就2019年8月5日12:00時至23:59時在黃大仙廣場舉行的公眾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人士需要遵守所訂明的條件。

3.2019年8月5日大約在12:00時,該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於黃大仙廣場舉行,約數百人參與。

4.同日約15:00時,一批為數大約300人的示威者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內所訂明的條件,突然衝出龍翔道霸佔西行和東行行車線。大部分示威者穿着黑色衣服,戴着安全頭盔和口罩。他們移走龍翔道路邊的圍欄,並且用鐵馬、膠帶和垃圾桶設置路障,以堵塞龍翔道的行車道。龍翔道東行線上有燃燒着的垃圾桶,結果導致龍翔道一帶的交通癱瘓。

5.大約在15:15時,警員被召喚到正德街(龍翔道東行線),沿龍翔道進行清場行動。警員在示威者約20米外設置封鎖線。大約有170名示威者聚集在龍翔道的行車道上,並且有大約200名示威者聚集在龍翔道東行線旁的行人路上。

6.示威者不斷向警務人員說粗言穢語,並向警務人員投擲物件,以暴力衝擊警方的封鎖線,當中包括雨傘、磚頭、頭盔和其他堅硬的物件,亦有人用彈叉向警務人員射鋼珠。警務人員向聚集在龍翔道行車道上的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告知他們正在參與非法集會,並呼籲他們返回行人路上,但示威者無視警務人員的警告,並繼續佔據行車道。

7.警務人員在黃大仙廟附近向前推進。進行掃蕩期間,大約有20至30名示威者突然衝向警務人員,以暴力及主動地使用雨傘、磚頭及其他堅硬的物件襲擊警務人員。他們亦衝擊警方的封鎖線。期間,戴着頭盔的控方第一證人(警員8826)的面部近右眼眉及左小腿分別被硬物擲中受傷,而控方第五證人(高級督察黃家倫)的口部被彈叉的鋼珠射中受傷。

8.當時被告穿着黑色短袖T裇、黑色短褲,戴着口罩,背着背囊,站在該20至30名示威者的前線。被告連同其他示威者不斷從地上拾起雜物(包括一個黃色頭盔)擲向警方。被告亦不斷揮動手上的雨傘攻擊在場警務人員。

9.由於示威者(當中包括被告)暴力襲擊警務人員及衝擊警方封鎖線,同時示威者人數遠多於現場的警務人員,警方決定撤退以保安全。期間,被告繼續向警務人員揮動手持的黃色雨傘。一名警務人員(控方第四證人警長3800)向示威者投擲一枚手擲催淚彈,試圖驅散在現場的示威者。該催淚彈在示威者之間爆開及釋出煙霧,而該催淚彈彈殼掉落在被告面前。被告彎下身拾起該催淚彈彈殼,試圖把彈殼擲向警務人員。警務人員(包括控方第二證人警員5881)立即衝向被告,並在控方第一證人(警員8826)的協助下在現場把被告制服。

10.警員制服被告期間,其他示威者繼續向警方的封鎖線投擲雜物。被告在制服時亦不斷掙扎。一夥人跌在地上,導致被告的面部和手腳受傷。最後,警員把被告扣上手扣。

11.被告於同日因「襲擊警務人員」的罪行而被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在黃大仙警署向被告搜身,被告管有下列物品:

(1) 一個黑色頭盔;

(2) 一個黑色背囊;

(3) 一些急救用品;

(4) 一條黑色長褲;

(5) 一件灰色T裇;

(6) 一個背囊雨套;

(7) 一個黑色尼龍袋,內有一對鞋套;

(8) 一個全新的黑色掛耳口罩;

(9) 一副太陽眼鏡;及

(10) 一對黑色手套。

12.在前述所提及的事件,特別是被告的行為和被制服的過程,控方提交有關數段新聞片段(分別來自有線新聞、Now TV和無線新聞,證物號碼V1、V2和V3),以及由公開來源的錄影片段顯示出來(證物V4和V5)。

13.載有V4至V5錄影片段的數碼光碟和由該5段錄影片段中所截圖組成的5本相片冊,呈堂為證物P2至P6。而隨着有關相片的描述,亦是相關相片的真實內容(註:後來法庭亦要求控方提交被告個人和被告所管有物品的相片,成為證物相片冊P1)。

14.高級督察黃家倫在2019年8月5日接受醫生治理,其傷勢如下:

(1)下頜中門牙骨折;

(2)該牙齒鬆動;

(3)嘴唇的粘膜上有1厘米的傷口;以及

(4)嘴唇上有0.5厘米的擦傷。

15.控方第五證人(高級督察黃家倫)需要接受破傷風藥品的注射,並需要轉介往牙醫進行進一步護理。

16.警員8826在2019年8月6日在將軍澳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理。他右眼眉上面有1厘米乘1厘米面積的腫脹,左小腿有2厘米乘2厘米面積的擦傷。

求情理由

17.34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6歲時來港定居,在香港完成中學會考後返回廣州修讀五年制設計學位課程,成績優異。被告畢業後回港工作,任職包裝設計師,至今達十年之久,得到上司的嘉許。

18.辯方同意被告遲來的認罪使他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但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四分一(即25%)刑期扣減。辯方說被告被捕至今1年7個月多深切反省,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悔疚。被告的母親和妻子都到法庭支持被告。辯方亦呈上14封求情信,包括由被告、被告的妻子、被告的母親、被告的妹妹、被告的親友,以及被告的前僱主的求情信。今天辯方亦呈上由警務署簽發的信件(日期為2021年3月18日)確認被告曾經在2006年11月協助警方,而導致偵破和拘捕涉案疑犯的信函。

19.辯方亦引述3宗有關暴動罪行的案例,即特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特區 訴 莫嘉濤 [2019] HKCA 682,以及特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275作為法庭判刑的參考。

20.辯方說被告的認罪減省了法庭時間。辯方亦同意,案情所提及的高級督察的門牙因這一次暴動需要永久移除,需要裝上假牙。辯方亦同意被告在被捕時並沒有攜帶身分證,而被告在現場亦曾用雨傘和試圖把催淚彈彈殼擲向警員。

21.在法庭提問下,辯方亦同意他所呈上的案例涉及2016年的暴動,而本案所發生的時段是2019年,暴動的程度無論在深度和闊度,都較2016年的暴動更深、更廣。

22.辯方依循上訴庭在梁天琦一案的判刑原則,亦「懇請法庭採納莫嘉濤案總刑期監禁5年作為量刑起點」(見辯方求情陳詞大綱第11段)。

判刑

23.無論從任何角度來看,對香港社會而言,2019年是不一樣的一年。就本案而言,這可說是對一個沒有犯罪前科的被告的人生轉捩點,而對被告的妻子、父母而言,這卻是一場悲劇。

24.就證據而言,被告在現場被捕,再加上涉案有關的錄影片段,可說是證據確鑿。縱然被告並不是一早認罪,但被告認罪以求減刑實是明智之舉,這使他至少都有一部分刑期扣減,可使被告能夠早一點完成牢獄之苦,早一點回家團聚。否則,一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告肯定要面對更長的牢獄監禁。

25.根據特區 訴 吳文南 [2016] 5 HKLRD 1一案的指引,如果被告在區域法院一早認罪,他可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但如果被告在區域法院第一次出庭後,而直到開審的第一天期間才認罪,被告最多只能夠得到20%至25%刑期扣減。這個差別並不是少,對一個沒有受過監禁的人而言,任何扣減都是實質上的扣減。

26.被告於當日有一定的裝備(見案情撮要第10段及相片冊證物P1),這包括一個黑色頭盔、一件灰色T裇(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短袖T裇,見案情撮要第7段)。本席不會猜測被告管有一件不同顏色的T裇是否方便他逃離現場,這不是本席判刑的基礎。被告亦管有有2層物料的手套(見相片冊第17張和第18張相片)。被告有一對鞋套(見相片冊第20張相片)、一個有強力活性碳的口罩(見相片冊第21張和第22張相片)、一些急救用品及2部手提電話(Sony和小米)。

27.有關截圖亦顯示到被告的動作(見相片冊P4第3至第7張相片)。身材較高大的被告在群眾前面和警員對峙,甚至作出攻擊的作為,這可視為有帶頭和示範的作用。從有關錄像片段(證物V1至V5)亦可見當時案發現場的群眾的數目、暴動範圍,以及警員以寡敵眾的情況。被告用黃色雨傘向警員作出襲擊的動作,把黃色頭盔擲向警員,後來更向警員反擲催淚彈彈殼,這些都可被視為襲警或企圖襲警行為。控方並沒有加控被告襲警或企圖襲警的罪行可說是被告的幸運。

28.上訴庭在梁天琦一案詳細闡述法治和守法的概念。本席認為這亦是環觀世界各地,曾經以守法、有禮的香港人引以為傲的概念和觀點。上訴庭在該案一針見血地指出「香港實行並尊崇法治,一直以來都是公認的法治先進地區」,亦說「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眾所周知,公共秩序不能得到維護,社會便很容易墮入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

29.梁天琦一案發生在2016年農曆初一時段,最後該案第一申請人維持監禁6年,第二申請人監禁7年,第三申請人監禁3年半。上訴庭重申特區 訴 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一案所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出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法庭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達成大規模破壞的人」。上訴庭在梁天琦一案亦列出12項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見梁天琦一案判決書第79段)。

30.從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本席認為本案的暴動罪行並不是即場突然發生,而是有預先計劃,這包括參與暴動者(包括被告)的衣著裝束,被告亦帶備頭盔、太陽鏡、口罩、急救用品。本案參與暴動的人數眾多(見相片冊P2第2至第4張相片及相片冊P3)。暴動者投擲雜物、磚頭,使用彈叉射出彈珠,暴動亦使道路阻塞,有些車輛被夾在行車線上(見相片冊P6第2至第6張相片)。暴動規模不少。本案只有2名警員受傷,一名督察的一隻門牙被永久損害。這場暴動所產生的威脅,無論對在場警員或市民大眾而言,包括道路使用者(見有關車輛被堵的情況)都是嚴重的。這場暴動亦會產生連鎖反應或示範作用。這些都是梁天琦一案所列出12項考慮因素其中的議題。

31.不過,控方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份策劃,或召喚其他人參與是次暴動。被告是在暴動者較前位置,並衝擊前方警員、揮動雨傘、擲出頭盔,甚至反擲催淚彈彈殼。在一定程度上,被告是有帶領的角色,後來者亦會有所跟從(見截圖相片P4)。被告當時亦戴着手套(見相片冊P4第6張相片)。

32.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自己所撰寫的5頁紙求情信中說他6歲來港定居的歷程,亦談及被告父母的身教。被告在廣州讀書時得到學院的獎學金,因此「對父母的付出亦算有一個交代」。被告回港就業,他都全力以赴,自修英文,十年工作「不負所學」。被告在2013年與他拍拖十年的女朋友結婚。

33.2019年,被告說因積累下來的社會問題大爆發。他容易受到各種資訊影響,情緒變得躁動,行為變得衝動。被告說他回首過去,實為後悔之至。被告知道他要「面對數以年計的監禁,令到家人的生活變得艱難,深感不安及充滿歉意,亦希望有機會為當日他的衝動行為而影響到各人作出致歉,希望得到原諒」。

34.被告的太太在求情信中說她與被告相處近二十年,經歷不少人生中最重要的經歷。被告太太的母親因為癌症而離開,而父親亦在家中過世。被告太太說被告都能夠對她關懷備至,她視她丈夫是終生好伴侶,是一個孝順父母的人。被告太太亦指出被告曾幫助警方把犯法者繩之於法,得到讚賞信。這封警方確認信在今天由辯方大律師所呈交給法庭。被告太太亦說被告愛護小動物。她相信被告是「一時衝動,被氣氛推動作出的魯莽行為」。

35.被告的63歲父親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從未想過有一日會給法官大人寫信」。他覺得被告不會是一個唯利是圖的人,是一個善待老人家的兒子。現在兒子觸犯法例,使他非常錯愕、非常失落、心如刀割。從被告出事後,被告的父親不再看相關的新聞。他說「觸犯法律應要負刑責,接受懲戒,這是公理,但私下又有哪個父母忍心看着自己的兒女受牢獄之災」。被告的父親感到悲酸,最後他在求情信中說「因為犯法而入獄,這個印記要用餘生的汗水去不懈地洗擦,對他來說已是一個很大的懲罰」。被告父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36.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兒子因犯案承受煎熬,這是極大的教訓,一大懲罰。被告的妹妹希望法庭能夠「從另一個角度了解」被告。被告的妹妹說被告對她很關顧,耐心分析她的前途問題和心情困擾,支持她上大學讀哲學系。被告是一個關懷社會、具同理心的人,愛護小動物、助養兒童、關愛老人家。被告教她勤力向上、不斷進修。被告的妹妹說被告明白犯錯需要受罰,她希望哥哥能夠在他們的「人生旅程上一直相伴」。

37.被告的其他親友都對被告有正面評價,而被告的前僱主亦說被告是一個有作為、有天份的設計師。被告的離職是公司和同事間的損失。

38.本席用了這麼多篇幅複述被告和被告太太、父母、妹妹求情信中的內容,原因很簡單。一個人犯事並不是一人當,而是整個家庭,所有深愛犯案者的人都要承擔。被告曾說他向所有因為他的衝動行為影響的人致歉。求取原諒是被告悔疚的表現。

39.本席在判刑時,自然不能夠單單考慮被告在案發時個別單一的行為,而是要考慮涉案暴動的整體情況。上訴庭亦明言,這類案件的判刑要有阻嚇性才能夠合符公眾利益。

40.暴動罪最高的刑罰是監禁10年。2019年是暴動頻仍的一年,至少對香港而言。本席在考慮到上訴庭有關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案情,以及被告的犯罪行為,決定以五年半(66個月)為判刑起點。如果被告一早認罪,被告可得到至少22個月的刑期扣減。但被告並不是一早認罪。不過本席打算從輕發落,給予被告最高的25%(即四分一)刑期扣減(即減刑16.5個月),把監禁刑期減至49.5個月。本席亦相信,被告在其父母、妻子和親友強大支持下,重新做一個奉公守法的人,因此酌情把刑期由49.5個月再減至45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45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