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學霖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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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D3、D5–D8否認控罪一至四、六至十二及控罪十四,其中控罪十四是控罪九(針對D6及D8)的交替控罪。

Cited by 31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40/2019[2023] HKDC 55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40及620/2019 (合併案件)

[2023] HKDC 5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40及620號 (合併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學霖(第一被告人)  
  張銓漢(第二被告人)  
  鄧勵東(第三被告人)  
  郭贊財(第五被告人)  
  文冠榮(第六被告人)  
  黃繹維(第七被告人)  
  張允耀(第八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3年5月11日(第一至第三被告人)
  2023年5月24日(第五至第八被告人)
出席人士:  梁振強先生帶領黃競儀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志浩先生帶領黃雋文先生,由梁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余超卓先生帶領王本初先生及曾潤芝小姐,由梁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李國威先生帶領何灝澤先生,由聶柏仁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徐國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何偉健先生帶領曾鴻玲女士,由陳沛賢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陳凱智先生,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馬子安先生,由梁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控罪:   [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D1
  [2]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D7
  [3]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D2
  [4]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D3
  [6]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D2
  [7]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D5
  [8]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D7
  [9]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 D6及D8
  [10]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D1
  [1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D3
  [12]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
(Claiming to be an office-bearer of a triad society)  – D2
  [14]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D6及D8
  (第9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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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D1–D3、D5–D8否認控罪一至四、六至十二及控罪十四,其中控罪十四是控罪九(針對D6及D8)的交替控罪。

2.控罪九是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罪,其餘控罪均是聲稱是三合會幹事[1]或成員罪,三款控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9(2)及20(2)條。

3.經審訊後,D1–D3、D5–D8就以下控罪罪名成立:—

(1)  D1(控罪一、十);

(2)  D2(控罪三、六、十二);

(3)  D3(控罪四、十一);

(4)  D5(控罪七);

(5)  D6(控罪十四);

(6)  D7(控罪二);

(7)  D8(控罪十四)。

控方案情

背景

4.8/2016至8/2017,PW1偵緝警員12236(下稱「UC」)被香港警務處新界北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指派進行臥底任務,期間由PW2警長2828指示及監管。UC主要以滲透方式接觸不同人士及到不同地方收集罪案情報,行動代號為「飊風」。

5.2016年8月16日,UC開始於香港新界元朗合益路17–53號合益中心地庫的銀湖芬蘭浴室(下稱「銀湖」)工作,藉此進行其卧底行動。於銀湖期間,UC耳聞目擊有證供價值或情報價值的對話或事件,並將之記錄在警長2828所提供的Occurrence Book[2](下稱「流水簿」)。

6.三合會專家就這些對話內容作出銓釋,辯方對他的意見沒有爭議。

7.警方於8/2017拘捕各名被告人,UC其後辯認各人身份。

控罪一(D1)及控罪二(D7):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8.2016年11月21日約2330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1和D7一起。UC聽到D1和D7有以下對話:—

(i)  D1說:「力哥,志雄受十八隻呀。」

(ii)  D7說:「咁重?地院呀?」

(iii)  D1說:「Court咋。」

(iv)  D7說:「不過關於黑社會係咁判架啦,唔通你幫公司做嘢唔認自己係勝和呀?我唔會唔認自己係勝和囉。」

(v)  D1說:「屌,我勝和跟囝哥係人都知無得唔認喎。」

(vi)  D7說:「咁咪係囉。」

(vii)  D1說:「總之出事揾個好律師,俾多啲錢啦。」

(viii)  D7說:「都睇條針講得好唔好,個官覺得佢誠唔誠實啦。」

9.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勝和」即「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簡稱,D1和D7於以上對話均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三(D2)及控罪四(D3):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10.2016年12月16日約2315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2和D3一起。UC聽到D2和D3有以下對話:—

(i)  D2說:「點做嘢架啲人,丁屋出事前要禁住先啦,禁住先嘛。」

(ii)  D3說:「係囉,你頭先有無帶隊去鞠躬呀?」

(iii)  D2說:「我叫咗日本仔幫我帶隊去,你估我勝和攞正牌咩,我送咗個花牌過去。」

(iv)  D3說:「我哋做黑社會低調啲都啱,依家唔同以前。」

(v)  D2向UC說:「細佬,我教你,做人記住要低調,知唔知呀。」

11.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D2於以上對話中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而D3亦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六(D2)及控罪七(D5):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12.2017年1月10日約2300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2、D5和男子「朱哥」一起。UC聽到他們有以下對話:—

(i)  D2說:「最驚混亂咋到時,上菜果啲呀,上先上後麻煩架,到時有桃味香檳,仲有幾支五千幾蚊嘅酒,我買架。」

(ii)  D5說:「五千幾蚊好酒嚟架喎。」

(iii)  D2說:「如果唔係做得衰嘢多要氹下老婆,我下次都唔攪呢啲飯,不過算啦,借啲依同我勝和啲兄弟聚下都好嘅。」

(iv)  D5和朱哥說:「係啦。」

(v)  D5說:「我大佬唔去呀,話有差佬呀。」

(vi)  D2說:「七點開始架啦,早啲到呀,我入去入面同其他人傾下計先。」

13.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D2於以上對話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

14.而D5對D2所說表示同意,以及D5提到「大佬」即他黑社會的保家,D5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十(D1):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15.2017年4月1日約2305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1正在打電話,UC聽到D1說:「我收陀地駛唔駛淋紅油呀,我收陀地貼張紙留個電話得啦,總之邊個話係我,同我叫佢出嚟講清楚,根本佢地啲場自己爭生意之嘛,我好百厭架,唔好要我做埋啲百厭嘢。」

16.之後UC見到D1收線後再打第二個電話講「三哥有幾多個場呀?聽日同我掃哂佢,記住話我叫嘅,等人知我喺和勝和有幾百厭。」

17.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D1以上的說話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十一(D3):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18.2017年5月1日約0040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3和男子「雀仔李」一起。UC聽到D3和雀仔李有以下對話:—

(i)  雀仔李說:「東哥,估唔到呀,我投嗰條金鏈諗住要十萬啦,點知三萬八投到呀。」

(ii)  D3說:「唉,依家擺親酒呀,天后誕呀,度度都係差佬,又影相又登記攪到少人嚟。」

(iii)  雀仔李說:「係囉,打黑嘛,以前邊有架。」

(iv)  D3說:「打咩黑吖,十八區都有我廈村冧把啲人呀,我區區放火睇吓啲差佬拉得邊個。」

(v)  雀仔李說:「嗰日有無七十圍?」

(vi)  D3說:「差唔多啦,江湖俾面。」

19.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廈村冧把」即「廈村的14K」三合會社團的另一稱號,D3以上的說話是聲稱是14K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十二(D2):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

20.2017年6月15日約2340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男子「高佬文」和D2一起。UC聽到他們有以下對話:—

(i)  高佬文說:「揼完啦?」

(ii)  D2說:「唔係呀,啱啱打完網球落嚟沖個涼之嘛。」

(iii)  高佬文說:「咁耐唔見你嘅?」

(iv)  D2說:「我都唔想出嚟呀,呢排太亂,又打交又斬人,咁我邊勝和我話事架嘛,咁迫住我要出嚟啦。」

(v)  高佬文說:「哦,嗰單嘢呀。」

(vi)  D2說:「係呀,個個出嚟斬人就要我俾個場佢做,就算俾你做都唔好諗住自己袋哂先得架,要打交,我一個電話呀,隨時叫到一百幾廿個勝和兄弟出嚟啦,出咗事傾得掂最好啦,打交影響到我架嘛。」

(vii)  高佬文說:「想自己袋哂?」

(viii)  D2說:「一個場十萬生意袋兩萬好好架啦,佢要諗下遲啲做十個場有廿萬啦,要咁計架嘛。」

21.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咁我邊勝和我話事架嘛」的意思是「我所屬的和勝和三合會是由我管理及控制的」。此外,現今三合會社團內除「坐館」或「揸數」這兩個職位的人外,某些三合會社團亦會因應管理或地區勢力而有「地區話事人」。擔任「地區話事人」的都是該區相當有勢力和影響力的成員或職員,他們可以直接控制及管理其勢力範圍內的社團事務。

控罪十四(D6和D8):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22.2017年2月9日約0015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6和D8看見D4,D6和D8向D4說「大佬」。D4望住D6和D8兩人點頭之後,UC聽到他們有以下對話:—

(i)  D4說:「傾唔惦都要搵佢出嚟架,唔係我打柒佢架。」

(ii)  D6說:「知道。」

(iii)  D4說:「係咪我哋勝和啲人嚟架,跟邊個架佢?」

(iv)  D6說:「跟泰國人嗰班。」

(v)  D4說:「快啲攪啦,起碼我唔好俾人拉先啦,係唔係呀。」

(vi)  D6向D8說:「肥寶,快啲幫寸哥攪啦。」

(vii)  D8說:「知啦,攪寸哥即係攪我地勝和。」

(viii)  D6說:「咪係囉。」

23.UC見D6和D8即刻各自將電話放在耳邊,並有按鍵。

24.同日0025時,於銀湖,UC再聽到D6向D8說「江湖上邊個篤好快水落石出,希望唔好係我地自己勝和啲人啦。」

25.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D6和D8稱D4為「大佬」,D4、D6和D8亦聲稱是和勝和的成員。D4指示D6和D8就和勝和的事作出跟進,而D6和D8隨即打電話跟進,本席不能排除D6和D8是打電話收風,看誰是誰非,未必是安排了甚麼活動來跟進這事。

被告人個人背景及求情

26.D1現年46歲,報稱中三教育程度,從事建築行業生意,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三合會社團罪行無關。

27.D2現年65歲,報稱大專教育程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8.D3現年64歲,報稱曾從事地產業務,2011年起為錫降圍村長、廈村鄉主席及元朗區區議員,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三合會社團罪行無關。

29.D5現年65歲,報稱自1991年起於建築公司任職地產營業員,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壓,有數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三合會社團罪行無關。

30.D6現年63歲,報稱自2007年起從事建築行業,有數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三合會社團罪行無關。

31.D7現年57歲,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只有一項與三合會社團罪行有關,即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刑期為3個月,該案(FL/6264/15)之犯案日期是在本案之後。

32.D8現年40歲,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是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DC/479/19),犯案日期是在本案之後,刑期是10個月。另一項是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ST/4009/15),犯案日期是在本案之前,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換句話說,D8干犯本案控罪十四時,尚未完成社會服務令。這是D8的加刑因素。

33.有辯方大律師提出,控方的檢控有延誤,導致被告人在被捕(8/8/2017及其後[3])後等待很長時間才獲安排上庭(21/2/2019[4]),期間所承受的精神壓力很大。控方在2/5/2023的信件中向本席解釋,8/8/2017至21/2/2019期間,警方向律政司持續索取的法律意見涉及同一卧底行動所拘捕的54位人士的74項控罪。本席認為以這般規模的行動而言,警方及律政司均沒有延誤。

34.可是,本席明白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了不少案件的排期聆訊,本案亦因此一再押後,各被告人期間所承受的精神壓力很大,本席認為這是減刑因素。

判刑考慮

35.代表D1的謝大律師援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 [2011] 2 HKLRD 137案例,上訴庭指出:—

「26. ...自稱三合會成員...,其嚴重性要視乎在哪種情況下自稱三合會成員,與及自稱三合會成員的目的是甚麼。例如,一個三合會成員向普通巿民自稱是三合會成員以達到恐嚇目的,令巿民受驚,其嚴重性自然會高很多。但本案情況並非如此...,原...高等法院暫法官賴磐德(當時官階)在HKSAR v Lau Chi Hung(unrep., HCMA 1079/2004, [2005] HKEC 624)的判決,該案涉及警方的卧底行動,該案上訴人對卧底探員說:

“From now on, pay more visits here to have fun. We are Wo Hop To, just like a family.”

27. 該案的上訴人被判3個月監禁。賴法官說:

“... All I need say is that the sentence, to me, is entirely appropriate. It was a gentle claim made in a social context, but that is reflected in the gentle sentence of 3 months which is at the bottom end of the bracket for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Triad societies are a continuing menace to our society and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is bound to attract a custodial sentence in circumstances like this.”」

上訴庭同意賴法官的觀點。

36.各被告人的大律師均指本案各項控罪都是屬於這類性質,建議不多於3個月監禁。

控罪一(D1)及控罪二(D7):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37.本席認為這是閒聊,D1及D7的量刑起點是13個星期監禁。

控罪三(D2)及控罪四(D3):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38.本席認為這是閒聊,D2及D3的量刑起點是13個星期監禁。

控罪六(D2)及控罪七(D5):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39.本席認為這是閒聊,D2及D5的量刑起點是13個星期監禁。

控罪十(D1):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40.本席認為這是聲明如何處理三合會衝突,D1的量刑起點是26個星期監禁。

控罪十一(D3):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41.本席認為這是閒聊,D3的量刑起點是13個星期監禁。

控罪十二(D2):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

42.本席認為這是閒聊夾雜著聲明如何處理三合會衝突,D2更是以幹事身份說話,起點是26個星期監禁。

控罪十四(D6和D8):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43.本席認為這是閒聊,D6及D8的量刑起點是13個星期監禁。

本案判刑

44.各被告人的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訴D1),13個星期;

控罪二(訴D7),13個星期;

控罪三(訴D2),13個星期;

控罪四(訴D3),13個星期;

控罪六(訴D2),13個星期;

控罪七(訴D5),13個星期;

控罪十(訴D1),26個星期;

控罪十一(訴D3),13個星期;

控罪十二(訴D2),26個星期;

控罪十四(訴D6及D8),各13個星期。

D8的加刑因素

45.D8的前科包括一項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ST/4009/15),犯案日期是在本案之前,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D8干犯本案控罪十四(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時,尚未完成社會服務令,這是加刑因素,本席將量刑起點提高1星期,D8的量刑起點是14星期。

義務工作及捐款

46.D1偶爾參與社區義務工作,未及減刑門檻。

47.D2經常積極參與社區義務工作,本席就其控罪三及六(3個月或以13星期為計)各減刑1星期,就其控罪十二(6個月或以26星期為計)減刑2星期。減刑後,D2就控罪一、六及十二的刑期分別是12星期、12星期及24星期。

48.D3也是經常積極參與社區義務工作,本席就其控罪四及十一(3個月或以13星期為計)減刑1星期。減刑後,D3就控罪四及十一的刑期分別均是12星期。

49.D5及D7沒有這方面的減刑要求。

50.D6在2014年、2019年及2020年有一些捐款,但未及減刑門檻。

51.D8在某年有一次參與義工活動,在2021年有一次捐款,但未及減刑門檻。

排期聆訊的延誤減刑

52.藉以反映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排期聆訊的延誤,就每13個星期監禁,可獲扣除1星期,就每26個星期監禁,可獲扣除2星期。

53.就此減刑後,D1就控罪一及十的刑期分別是12星期及24星期。

54.就此減刑後,D2就控罪一、六及十二的刑期分別是11星期、11星期及22星期。

55.就此減刑後,D3就控罪四及十一的刑期分別均是11星期。

56.就此減刑後,D5就控罪七的刑期是12星期。

57.就此減刑後,D6就控罪十四的刑期是12星期。

58.就此減刑後,D7就控罪二的刑期是12星期。

59.就此減刑後,D8就控罪十四的刑期是13星期。

有關D1、D2、D3的總刑期

60.考慮到D1、D2及D3的總刑期,本席作出以下調整:—

控罪一(訴D1)12星期,控罪十(訴D1)24星期,同期執行;

控罪三(訴D2)11星期,控罪六(訴D2)11星期,控罪十二(訴D2)22星期,同期執行;

控罪四(訴D3)11星期,控罪十一(訴D3)11星期,同期執行。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  控罪十二是聲稱是三合會幹事罪。

[2]  流水簿內記錄了很多事件,但相關本案的只有7宗事件,就這7宗事件的記項合訂為P4。

[3]  D1 – 3, D6在8/8/2017被捕;D5在17/8/2017 被捕;D8在21/4/2019被捕

[4]  D1 – 7在21/2/2019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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