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占(又名陳永霑)

Case No.DCCC 425/2023[2024] HKDC 7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25/2023

[2024] HKDC 7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占(又名陳永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4年5月16日
出席人士:  唐俊懿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偉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3] 偽造文件(Forgery of documents)
  [4]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
  [5]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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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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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控罪五。

2.控罪一是盜竊。

3.控罪二是不小心駕駛。

4.控罪三是偽造文件。

5.控罪四是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6.控罪五是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案情

控罪一

7.涉案的是一部市區的士(下稱“V1”),它的底盤號碼是JT753YR1100071419,原本登記號碼為KB6759,車主是梁先生。

8.2022年11月23日下午五時半左右,值班司機尹先生在深水埗西洋菜北街近白楊街交界一泊車位接更,當時V1是妥善鎖好的。

9.大約一小時後,尹先生回到該泊車位,發現V1被人偷去,車主後來報警。

10.警方從泊車位附近的閉路電視見到被告人和一名男子(下稱“X”)在11月23日下午6時左右走往該部的士,X上了司機位,被告人則上了前排乘客位,然後的士被駛離上址。

控罪二至控罪五

11.兩天後,即2022年11月25日下午4時半左右,一名警員駕駛一部無標記的警察輕型貨車(下稱「警車」)沿深水埗大埔道行駛。到了接近石硤尾街交界,警車在紅色交通燈前減速停下來。

12.大約半分鐘後,被告人駕駛的V1(當時掛上一對偽造車牌UL4177)從後撞上警車,V1的車頭防撞杆及車頭蓋變形,而警車的後車門則被撞凹。當時V1內沒有乘客,事件中無人受傷。

13.在調查下,警員發現V1是一輛已經報失之的士,又發現被告人的駕駛執照早已屆滿。

14.調查揭示被告人曾經持有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執照,但他的執照在2017年7月12日已經屆滿。他在2022年11月25日並無持有任何有效駕駛執照。

15.車主已經為V1投保第三者保險,但受保人士只包括車主及他授權駕駛的人,而該等人士必須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被告人在2022年11月25日並無任何第三者保險駕駛。

案底

16.被告人現年39歲,他在2001至2022年有十六次上庭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有盜竊(2006年);串謀盜竊(2021年);企圖入屋犯法(2021年)和入屋犯法(2021年)與及偽造車輛文件(2021年)。

17.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判入獄是在2021年4月,他於2022年4月離開監獄。他在2022年11月被判賭博罪成,僅被罰款。

18.駕駛定罪紀錄方面,被告人有一次不小心駕駛(2019年),罰款1,000元。

求情

1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婚,太太住在國內。被告人和現在的女友有一名3歲女兒,現由祖父母照顧。

20.律師說,被告人被捕後配合警方調查,盡早認罪,有真正悔意。

21.律師提及一些案例,包括HKSAR v Cheng Chun Ming CACC 356/2000;HKSAR v 余志釗 [2017] 1 HKLRD 392和HKSAR v MUHAMMAD WAQAS CACC 272/2017。

22.律師參考以上案例說:控罪一盜竊的認罪刑期不應超過24個月監禁;控罪二不小心駕駛罰款不應超過2,000元;控罪三偽造文件的認罪刑期不應超過8個月監禁;控罪四無有效駕駛執照的認罪刑期不應超過三星期監禁;控罪五無第三者保險的認罪刑期不應超過3個月監禁,停牌則應為24個月。

23.律師又說,各項監禁的部分刑期應同期執行。他說控罪一、三、四、五的總認罪刑期應為26個月監禁。

24.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雙親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達悔意,雙親則為他說情,請求法庭作出輕判。

判刑

25.辯方律師提及的幾宗案例的案情和本案有些接近,但又不盡相同。無論如何,判刑是按案中的一切相關情況作判,而非比較案情或機械地作加減計算。

26.在本案,被告人夥同另一男子盜取一部的士。該車的價值不僅在於車輛本身,還包含它的載客商業價值。一部的士每日可接載不少乘客去賺取收入;盜取的士比盜取一般私家車,甚至貨車都來得嚴重。況且,案情揭示被告人和另一人協調行動,兩人顯然是有計劃及預謀犯案而干犯控罪一。

27.雖然被盜之的士在兩日後被尋回,但這只是被告人不小心駕駛而被警方捉著,否則該部的士會一直遭被告人利用去載客。

28.被告人過往有數次干犯不誠實罪行的紀錄。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為三年半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減刑,控罪一的認罪判刑是28個月監禁。

29.控罪二是不小心駕駛,被告人在交通燈號前未及停車,撞上前面的車輛。被告人過往有一次相同案底。不過,今次意外只有車輛損毀,程度並不嚴重,亦無人受傷。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此罪可用罰款處理,判刑起點是罰款3,000元,被告人及早認罪,罰款2,000元。

30.控罪三是偽造文件(一對偽造車牌)。被告人過往有一次相同案底。他今次用假車牌去駕駛偷來之的士。本席認為控罪三的判刑起點應為9個月監禁,經三分一的認罪扣減,認罪判刑是6個月監禁。

31.控罪四是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被告人初犯此罪。控罪四的判刑起點應為一個半月監禁,經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認罪判刑是一個月監禁。

32.控罪五是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初犯此罪。不過,被告人駕駛之的士每天載的人會比一般私家車和貨車為多,一旦發生意外,那些乘客或遭的士撞到的人並未能得到第三者保險的保障。本席認為控罪五的判刑起點應為9個月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此罪的認罪判刑是6個月監禁。

刑期執行

33.本席認為控罪四和控罪五有相聯關係,被告人無有效駕駛執照而駕駛,不能獲得第三者保險涵蓋,這兩項刑期可全數同期執行。

34.控罪一和控罪三亦有一定的相聯關係,被告人將偽造車牌掛在偷來之的士去駕駛,兩罪的刑期可部份同期執行。

35.本席認為控罪一、控罪三、控罪四和控罪五的總判刑起點應為48個月監禁,經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這四罪的認罪判刑應為32個月監禁。

36.本席現在作出以下頒令:控罪一,認罪判刑是28個月監禁;控罪二,認罪判刑是2,000元罰款,七日內繳交;控罪三,認罪判刑是6個月監禁;控罪四,認罪判刑是一個月監禁;控罪五,認罪判刑是6個月監禁。

37.控罪四和控罪五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共為6個月監禁,其中兩個月和控罪一及控罪三的監禁刑期分期執行。

38.控罪三的6個月刑期其中兩個月和控罪一、控罪四及控罪五的監禁刑期分期執行。

39.控罪一的28個月刑期和以上所說的控罪三、控罪四和控罪五的監禁刑期分期執行。

40.按上述計算,控罪一、控罪三、控罪四和控罪五的總認罪刑期便是32個月監禁。

停牌

41.控罪五必須停牌,本席頒令被告人在24個月內不得持有或申請任何駕駛執照,停牌期由今日起計。

42.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1)(c)條,被告人盜竊車輛可被判停牌,但這不是必須的規定。上訴庭在余志釗案第23段引述英國的Cooksley案[2004] 1 Cr App R (S)  1指出「停牌令是屬於前瞻及預防性而非回顧及懲罰性的,它的作用在於為未來的道路使用者提供保護,免受已自證為會為道路安全帶來實質威脅的人所累」。

43.被告人在本案雖然不小心駕駛偷來之的士,他過往也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紀錄,但整體來說,他不算是個危險駕駛者。另外,被告人因控罪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已被判停牌24個月,本席毋須就控罪一盜竊再頒下停牌令。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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