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暉(又名劉耀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452/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被告人承認第一至第四項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該4項控罪罪名成立。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1452/2024[2025] HKDC 199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452/2024

[2025] HKDC 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耀暉(又名劉耀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聆訊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百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楚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
  [3] 没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4] 偽造文件(Forgery of document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第一至第四項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該4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背景

控罪一

2.2024 年 6 月 30 日約 7 時 40 分,控方第一證人將其登記號碼為 YG****的輕型貨車(“該輕型貨車”)停泊於油麻地文景樓的點點心外(“案發地點”,即文匯街與文成街交界附近)以便運送貨物。當控方第一證人運送貨物時,該輕型貨車並未上鎖,且以下物品遺留在該輕型貨車內/旁邊:該輕型貨車的兩條車匙;香港身份證;駕駛執照;房屋署租戶證;車輛登記文件副本;及兩塊登記號碼為「YG****」的車輛登記號碼牌。

3.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在事發日期約7 時 30 分至 7 時 44 分期間,在案發地點附近徘徊。

4.同日約 7 時 45 分,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該輕型貨車失蹤。案件其後報警處理。

控罪四

5.於 2024 年 7 月 4 日約 16 時 40 分,在八鄉,女警員 26529 看見被告人手持扳手,蹲在一輛登記號碼為「SL***」的輕型貨車旁邊。被告人被截停。經檢查該車輛的行車證後,證實該車輛為報失的輕型貨車。

拘捕及警誡

6.同日約16 時 45 分,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我一時貪玩先揸走架車,當時我見架車插住車匙,架車入面又無人,我咪揸走玩下。”

7.該輕型貨車的估計價值為港幣 170,000 元。

控罪二

8.被告人在案發時並未持有有效駕駛執照。

控罪三

9.被告人在駛走該輕型貨車時,沒有持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10.被告人現年39歲,單身。自2002年至2024年有35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定罪和本案雷同,對上一次定罪在2024年9月,因涉及和本案相似的控罪而被判監6星期及停牌2年。被告人是慣犯。

11.關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有3項:第一,被告人及早認罪。第二,被告人經歷多了生老病死,有所體會和反思。第三,車輛被起回。

判刑

控罪一(偷竊輕型貨車)

12.上訴庭曾經指出偷竊車輛的量刑基準可從3年監禁起計[1]

13.本席認為本案控罪性質嚴重,涉及偷竊輕型貨車,價值頗高,犯案情節顯示被告人有預謀犯案,目無法紀和自私。經考慮本案情節及減刑陳詞,第一項控罪量刑基準訂在36個月監禁。被告人是慣犯,過去刑罰對他起不到阻嚇作用,悔而不改[2]。本席把控罪一的量刑基準上調至39個月監禁,扣減被告人認罪的1/3後為26個月監禁。

控罪二(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14.控罪二的「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最高刑罰第一次定罪為罰款5,000元及3個月監禁,第二次定罪為罰款10,000元及6個月監禁。被告人在2024年已有類似定罪,本席把量刑基準訂在3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1/3後判監2個月。

控罪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15.控罪三的「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元及12個月監禁及停牌令不少於12個月。被告人在2012年至2024年已有多次類似定罪,本席把量刑基準訂在9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1/3後判監6個月及停牌48個月(由判刑日開始計算)[3]

控罪四(偽造文件)

16.涉及假車牌的「偽造文件」罪主流意見是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4]。就控罪四而言,本席把量刑基準訂在6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1/3,控罪四刑期為4個月監禁。

結論

17.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總刑期過重,本席頒令控罪一及控罪二同期執行、控罪三及控罪四同期執行,2組監禁刑期則分期執行,控罪三的停牌令和KCCC3175/2023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及停牌48個月。本席清楚說明,被告人在停牌期內不可駕駛任何類別的車輛,也不得領取任何駕駛執照,若然違反停牌令,即屬犯罪。

控罪一: 26個月監禁

控罪二: 2個月監禁

控罪三: 6個月監禁及停牌48個月

控罪四: 4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1]  HKSAR v Cheng Chun Ming CACC 356/2000;HKSAR v Yu Chi Chiu [2017] 1 HKLRD 392;

HKSAR v Ramos Jr Fredjewell A CACC 88/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景祥 CACC 129/2022

[2]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10th edition, para 1-46

[3]  黃國良 CACC198/2023

[4]  李志峰 [2023] HKDC 270殷耀斌 [2019] HKDC 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