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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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4/2023 [2024] HKDC 9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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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予以懲處。 案情 2.2023年3月9日0959時左右,陳躍英女士(陳女士)收到一名自稱是她的女婿(自稱女婿)的來電,聲稱自己被警方拘捕,需要金錢保釋,一名朋友會替他前來拿取金錢。 3.同日1008時左右,陳女士收到另一名男子來電,聲稱自己是她女婿的朋友(女婿朋友),會替她女婿拿取保釋金,兩人相約於馬鞍山富寶花園第9座地下(9座地下)見面。兩人於1038時左右見面,陳女士把港幣150,000元交給自稱是女婿朋友的被告人用作女婿保釋金。 4.同日1136時左右,陳女士收到自稱女婿來電,要求陳女士為他的朋友提供保釋金。約中午時分,陳女士在9座地下把港幣100,000元交給被告人。 5.同日1312時左右,陳女士收到自稱女婿來電,要求陳女士為他的朋友提供保釋金。1620時左右,陳女士在同一屋苑10座外把港幣250,000元交給被告人。 6.陳女士其後與女婿取得聯絡,發現被騙,於是報警處理。 7.翌日1040時左右,陳女士再次收到自稱女婿來電要求金錢,她隨即告知警方。1259時左右,陳女士收到一個來電,其後按該來電指示,在警方監控下,到9座地下,將一個內有白色紙張的公文袋交給被告人。警方隨即掩至並截停被告人。 8.陳女士認出被告人是於3月9日向她收取上述150,000元、100,000元及250,000元的男子。 9.陳女士的女婿證實自己3月9日在家工作,沒有被警方拘捕,沒有致電陳女士,亦沒有向她要求金錢。 被告人的背景 10.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他現年29歲,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教育,曾任地盤工人和保安員。他單身,與母親同住於順利邨。辯方稱被告人已離婚,7歲的兒子與前妻同住。 求情 12.代表被告人的李家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早前已向法庭作出認罪表示,彰顯其悔意。 13.被告人曾任職餐廳待應,裝修工人和保安員,月入約20,000元,開支包括每月數千元的贍養費。疫情下,他由全職變散工,最終失業。之後欠債累累。 14.為求生活及還債,被告人才不假思索、愚昧地聽從他人游說,犯下本案。 15.被告人在犯案時沒有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或威嚇,有見他沒有案底及及早認罪,希望法庭作出恰當量刑。 16.李大律師對於胡頌恆神父(Fr John Wotherspoon)致法庭的信件及其附件沒有意見。對於控方的加刑申請沒有陳述。 判刑考慮 17.陳女士被人在電話中訛稱為他的女婿,因被警方拘捕而需要為自己和朋友向她索取款項用作保釋金,在一天內被騙去共500,000元。每次的收款人都是被告人。 18.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案表示,電話騙案較街頭騙案嚴重,故此需要採用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以示阻嚇。這類罪行一般的起點應為4年監禁。三分一加刑是為恰當。倘若電話騙案變得更猖獗,法庭可調高加刑幅度。 19.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 [2011] 3 HKLRD 602 案重申這個4年的量刑基準。 20.本席採納4年為量刑起點。 21.根據胡頌恆神父致法庭的來信及其附件,被告人把自己牽涉在本案的原因及過程、羈留所帶給他的艱辛及他從中的領悟,及以他自己行差踏錯的經驗令他人引以為戒的願望,以書信形式放上胡神父所指的網頁。本席會視此等行為為悔疚表現的一種形式,而被告人的悔疚已包含在適時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內。 22.被告人經認罪扣減後的刑期是32個月監禁。 23.有見被告人初犯,本席酌情就此再減2個月。 24.從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第 27(2) 條向法庭提供的資料,即是一份日期是2024年5月8日、由偵緝總督察鄧啟榮所提供的口供,本席認為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了涉案罪行,即是電話騙案(包括本案所屬的「猜猜我是誰」類別)的普遍程度,對社區造成的禍害及金錢損失的程度。 25.鄧總督察所提供的數據顯示,無論是案件宗數或金錢損失程度,這類「猜猜我是誰」案件自2022年開始有明顯的飆升,表示這類騙案變得更加猖獗。根據 洪永俊 案,法庭可以因而調高加刑幅度。 26.本席採納一個20個月的加幅。 27.被告人就其承認的控罪被判監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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