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02/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December 2012.
1. 控罪書有兩項控罪。第一項的罪名是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第二項的罪名是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每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可見於控罪書。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就著第二項控罪, 在控辯雙方同意下, 本席保留第二項控罪於法庭檔案, 並下令除非得到法庭的許可, 否則不得再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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