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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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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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3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 2.案件的背景涉及電話騙案,事主在2012年11月21日接獲來電,自稱其女兒求救,另一男子繼而在電話中聲稱已禁錮其女兒,要求贖款100,000元,商討後減為30,000元。事主期間已暗中聯絡女兒,獲悉她根本平安無恙,繼而報警。警方安排事主把黃色公文袋,按指示放在九龍公園一花槽內,被告出現拿走公文袋,警方立即進行拘捕。被告在警誡後,指是「阿黃」指使他拿取。 3.在錄影會面下,被告進一步承認,他於11月10日在拱北認識「阿黃」,對方要求他到港代取東西,酬勞為2,500元。其後另一次為酬1,500元,最後這次按要求取走公文袋,「阿黃」答應以5,000元為酬,被告同意,但也曾擔心公文袋內實屬違法事項得益。 4.被告現年57歲,台灣人,在港並無刑事紀錄。周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除有一女兒31歲外,另育有一女兒16歲,須他獨力供養。他過去從事鐘錶生意,但近期經濟環境惡劣而失業。周大律師亦指被告先後4次到港,但首3次均為過境性質,並非特意到港犯案。 5.本案涉款較少,事主最終並無損失,被告其實已對對方說今次是最後一次,但卻被捕。他亦寫下求情信,表明被「阿黃」利用犯案。而他仍有年邁母親須他供養,望予以輕判。 6.此外,控方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指出罪行普遍,且已導致社區受損,要求加刑。並呈交林焯豪總督察的供詞,列出近年此類電話騙案涉及在指定地點交款,數字有增加的趨勢,包括從2007年1,600多宗上升至2012年達2,300多宗,相關年期涉款亦由約2,000萬餘元增加至3,300餘萬。 7.周大律師反對加刑申請,尤其指出控方所補充最近3個月(即2013年1至3月)同類案件只是354宗,涉款亦只500餘萬,因此認為上升趨勢並不明顯,且有放緩跡象。可是,首先這只是3個月的數據,並非全年數字,難以準確比對每年數目。況且,若以近年達2,300多宗,涉款達3,300餘萬,顯然此類案件已是相當普遍,牽涉人數及款項亦已對社區造成損害,因此本席批准控方加刑申請。 8.就案例而言,上訴法院已就此類案件在多宗案例列出相關原則及判刑之範圍,如HKSAR v Yang Chia Cheng CACC 367/200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CACC 453/2009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建兵 CACC 32/2011等等,該案犯案手法與本案類同,涉及四項控罪,數目由2萬元至20萬元不等,上訴法院認為每項控罪合適量刑起點為3年,每項控罪且應加刑1/3。 9.本案涉款可說以30,000元為量刑考慮,按上述案例,本席亦採納3年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再批准加刑1/3,即8個月,總判刑為2年8個月。因此,被告就此項控罪,被判以2年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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