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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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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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8/2024 [2025] HKDC 6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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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案情 2.2023年12月7日1600時左右,住在樂華南邨的77歲男子陳德發先生(事主)收到一名訛稱是他兒子的人來電,聲稱自己被警方拘捕。事主明知是騙局,但仍問對方自己可以如何協助,並在對方詢問自己有沒有錢時,表示自己有80,000元;對方接着表示稍後一名叫「李偉」的人會致電事主以安排到事主所住之處收錢。 3.事主確定自己的兒子均安全無恙後便就此事報警。 4.同日1615時左右,事主收到一名自稱「李偉」的男子來電,問他所住何處,並表示會到他所住之處代事主的兒子向他收錢;兩人相約在一間小學外交收,事主告知對方自己的衣著,並表示會以一個白色紙袋裝載款項。 5.1650時,事主在該小學等候期間,被告人走近事主,自稱是「李偉」,並將一部黑色流動電話遞給他,說事主兒子要與他通話。事主接聽電話時,通話對方叫他將錢交給被告人。掛線後,事主遂將載有僞裝現金的紙袋交給被告人。 6.在附近埋伏的警員此刻現身,將被告人拘捕。在現場警誡下,被告人表示「阿傑」以2,000元作報酬,叫他向阿伯收取80,000元。警方從被告人檢取包括上述黑色流動電話的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21,400元。 7.在同日晚上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表示因欠阿傑錢,遂同意替阿傑工作,參與本案的詐騙勾當。2023年12月2日,阿傑來電吩咐他去收錢;同日,阿傑委託一名身份不詳男子在朗豪坊外將一部黑色流動電話交給他。12月7日1600時,阿傑在電話中吩咐他到樂華南邨向一名長者收錢,酬勞是2,000元,又告知他該名長者之衣著及其身處之小學。1630時,被告人來到涉案小學,憑衣著認出該名長者,並將上述黑色流動電話遞給長者接聽,以便通話對方叫該長者交出金錢。當他從長者接收了一個紙袋後,警方隨即出現,把他拘捕。直至該時,他仍未收取該2,000元報酬。 被告人的背景 8.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他現年29歲,在新加坡出生,於本港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他於案發時無業,之前曾在麻雀館工作。他已婚,與沒有工作的太太及3名現時2歲至4歲的孩子同住。自他被扣押後,他的家庭需依賴綜援維生。 求情 10.代表被告人的王冰儀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全因經濟壓力而犯罪,這是他的初犯,但他向警方坦白承認罪責,並於最早時間向法庭表示認罪。 11.王大律師解釋,被告人身上的二萬多元,是他借貸得來以應付家庭開支,與罪行無關。 12.被告人媽媽和他的太太在求情信中均指出被告人充滿悔意及內疚,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被告人盡早與家人團聚,一盡一己的責任。 13.對於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辯方不會反對,唯希望加幅不會高於三分之一。 14.量刑方面,王大律師援引了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案,指出上訴法庭在該案不認為電話騙案的嚴重性會因應騙徒的訛稱、缺乏毆打和扣押而有所減低,不認同需要因應不同的手法再在量刑上作出仔細區分,並認為以涉及以電話欺詐的串謀詐騙罪來說,合適的量刑基準是4年監禁,而因其猖獗性的加刑幅度為三分之一。 15.若干宗區域法院案件[1]亦被援引,以供本席參考。這些案件均以4年為量刑基準,因罪行普遍而加刑三分之一。 判刑考慮 16.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最高可判監禁14年。 17.本案涉及以電話進行詐騙的串謀詐騙。被告人向長者行騙的行為甚為可恥,幸而事主精明,早就看穿騙局,與警方合力將作為合謀詐騙參與者之一的被告人繩之於法。 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2011] 2 HKLRD 167案涉同類型的串謀詐騙。該案判案書第30段是這樣說的:-
19.上訴法庭在陳皓傑案亦以4年監禁作為該案以電話行騙之串謀詐騙控罪之量刑基準,及以三分之一加刑來反映罪行之猖獗。 20.本席看不到此案有任何特殊情況令本席可以偏離上述的指引,遂以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因此下調至32個月;有見及被告人初犯及其妻兒的苦況,本席酌情再給予他額外2個月的扣減,將其進一步下調至30個月。 21.從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提供的資料,即是一份日期是2025年3月25日、由鄭思為總督察所提供的口供,電話騙案由2018年的615宗每年遞增至2024年的9,204宗。所涉的累計金錢損失的增幅亦甚為可觀,由2018年的60.95百萬港元增至2024年的2,911.04百萬港元。單看對上兩年的數據,無論以宗數或以累計損失金額來說,電話騙案自2023年的3,212宗及1,102.80百萬港元累計損失大幅增加兩倍多至2024年的9,204宗及2,911.04百萬港元的累計損失。 22.另外,2024年全年涉及金錢損失的電話騙案的8,982名受害人中,約95.9%是香港人。藍領和退休人士是社區中的受騙高危群組,分別佔22.5%和19.7%。年屆60歲或以上的受害人佔約35.4%。 23.雖然以本案犯案手法的「猜猜我是誰」及「親自交款」的電話騙案宗數自2023年有所回落,但電話騙案整體的升幅顯示這類罪行仍然猖獗,所招致的金錢損失亦十分龐大。 24.考慮過整份口供的內容,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涉案罪行的普遍程度。 25.本席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將被告人的判刑由各項扣減後的30個月上調三分之一,達致40個月的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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