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兆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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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6/2025 [2026] HKDC 18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86號
———————— 判刑理由書 ———————— 1.案中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 條予以懲處。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本案涉及一系列電話詐騙案件。相關指控是被告與數名同黨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間多次以相同手法串謀向不同受害人訛稱他們的家人遇上麻煩或被警方拘捕並急需金錢,被告負責向各受害人收取騙款。 3.被告在2025年1月20日因本案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他表示因陷入財困而接受一名叫「阿明」的人的安排,按阿明或另一名叫「Bo」的人的指示,每次以不同身份,前往不同地區與指定的人士見面,並從對方收取金錢後再交給其他同黨。被告每次獲取大約1000元至2000元的酬勞,另可報銷收取款項所用的車資。被騙的對象都是長者,而被告知道是向他們行騙。騙款總額約140多萬元。 4.被告又承認在犯案期間他與阿明,Bo及另一個身份不詳的人建立一個4名成員的WhatsApp群組。雖然他未見過阿明或Bo,但阿明或Bo在該群組內向被告發出進行詐騙的指示,向被告分派工作。阿明又向被告解釋工作流程。每次完成行騙後他們會刪除相關WhatsApp紀錄。被告前往收款時,他亦會透過群組向成員通報自己的位置;Bo又會指示被告戴上口罩以掩藏身份。 5.被告多次收取騙款的情況表列如下:
控方的加刑申請 6.控方因應電話詐騙案件日趨普遍及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的性質及程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 條,向法庭申請加刑,並呈上由商業罪案調查科曾莉總督察於2026年5月14日(下稱「供詞1」)及9月17日(「供詞2」)撰寫的供詞,以支持加刑申請。 7.在供詞1,曾總督察提供有關「電話騙案」自2018年至2026年4月的統計數字;而供詞2是有關此類案件直至2026年8月的最新統計數據。 8.根據兩份供詞,電話騙案宗數由2022年的2831宗增加至2025年的8621宗。2026年首4個月錄得2888宗;及至8月底則升至8105宗個案。而累計損失金額亦由2022年約10.7億港元,增至2025年超過17多億港元。其中2024年更達致高峰期的29億港元損失。2026年首4個月累積損失超過5.7億元而及至本年8月已超過15.7億港元。 9.曾總督察在兩份供詞中又指出本案涉及的犯罪手法歸類為「猜猜我是誰」騙案,即是騙徒冒充受害人的家人、朋友或同事,向受害人索取金錢應急,例如謊稱被執法機構拘捕而急需保釋金。在不少個案中,騙徒會指示受害人前往指定地點,親自向其他騙徒交出現金。由於受害人從未見過騙徒,加上騙徒利用科技聯絡受害人,使警方難以追查手提電話號碼使用者的身份,增加警方打擊電話騙案的執法行動的難度。 10.而涉及金錢損失的「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宗數由2022年的1395宗增至2025年的1958宗。2026年首4個月已錄得1071宗,到8月底達致2078宗個案。以這種手法行騙導致損失的金額在2025年為1.32億元。而2026年首4個月累積損失超過7500多萬元而及至本年8月則超過1.52億港元。 11.考慮了相關數據及曾總督察的陳述,本席接納這些是可靠的資料以證明電話騙案情況至今仍是普遍,對社區繼續帶來嚴重傷害,並給予她的證供全面比重。 被告背景及求情 12.現年52歲,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是香港居民,單身並接受教育至中學生3年級程度。 13.代表被告的鄭大律師指被告被捕前任職夜總會經理,月入港幣15,000元。他又呈遞了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信中被告表示對干犯本案深感後悔。鄭大律師指被告在被捕後向警方坦白認罪,並詳細交代犯案過程;又指被告在羈押期間善用時間,修讀了一些證書課程充實自己。 14.此外鄭大律師呈遞了上訴法庭就「電話詐騙」案頒下的判刑指引案例: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6] 1HKLRD 762。 15.就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沒有提出反對;但表示法庭應只參考供詞1所提供的數據以決定加刑的幅度,並希望法庭增加刑期不多於25%。 判刑考慮 16.「串謀詐騙」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案中,上訴法庭指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並認為一般量刑基準應為4年監禁,而加刑1/3屬於恰當。 17.在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案 中的被告就兩宗電話詐騙事件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上訴法庭重申電話騙案的量刑規定,即使涉案金額不大且被告人沒有犯罪紀錄,4年監禁的量刑基準仍然適用。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在判案理由書第19段指出 :「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在於騙徒向受害人聲稱其親人的自由因某些理由受到限制,利用受害人愛子或保衛及營救親人心切的脆弱心理,至他們於恐慌之中而欺詐他們的金錢。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並不取決於騙徒的行騙手法,這些手法的目標是要利用受害人的弱點以恐嚇他們,令他們措手不及、失去冷靜和理智而交出金錢,情感上的勒索。」 18.陳皓傑案的被告承認自己是受他人指使向事主收取款項,事成後會得到報酬。上訴法庭指該被告是串謀詐騙計劃中的一份子,構成控罪的關鍵環節,不認同他僅是一名「跑腿」的說法,認為合適的量刑基準是4年監禁。上訴法庭同時亦認同因應電話騙案的猖獗性,加刑1/3是適合的。 判刑 19.在本案中,被告與其同謀者持續在兩個多月內,共14次向10多名受害人進行電話詐騙,其中最少9名事主更是年齡由75歲至93歲不等的長者。騙去的總金額超過140萬元。最年長的事主是一名93歲的老翁。他在被騙去35萬元後,被告及其同黨還食髓知味,再向他騙去50萬元;更要求該名老翁分別到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的滙豐銀行及尖沙咀港鐵站付款。他們的行為完全無視對該名老翁帶來嚴重的安全風險。考慮了犯案的持續期間,涉及受害人的年紀、數目及金額與犯案情節,本席認為這是一宗嚴重的串謀詐騙案件。 20.此外,案情顯示被告及最少其他三名合謀者是有組織地犯案。過程中他們一直作出精心籌劃,每名成員各司其職並且互相配合。在行事時保持緊密聯繫,及至成功收到騙款後便刪掉所有相關訊息,可見他們計劃甚為周詳。 21.即使被告並非主謀,但他扮演着重要及不可或缺的角色。他清楚知道計劃並積極參與。他遊走港九不同地區,以不同身份向各受害人收取騙款,及後再將金錢交予其他同黨;即使明知受騙的是多名長者,仍為收到報酬一而再,再而三地繼續其不法行為。 22.上訴法庭在洪永俊案及陳皓傑案頒下的4年量刑基準,是涉及案中的被告人向單一受害人作一次電話詐騙。考慮了本案的犯案持續的期間、串謀詐騙的組織性及精密度、涉及受害人的年齡及人數、犯案的情節及被告在案中扮演的角色,本席認為適合的量刑基準是5年監禁。 23.被告適時認罪及在被捕後坦白承認罪責,並交代犯案過程及相關細節。考慮了鄭大律師在求情時所提出的求情理由及相關陳詞、被告的背景及在本席席前的所有相關文件後,本席把5年的刑期扣減至3年監禁。 24.就控方的加刑申請,本席認同電話騙案至今仍是非常普遍,情況一直維持嚴重,對社區仍帶來嚴重傷害;犯罪團夥從中亦得到龐大利益。 25.在HKSAR v Xu Mai Qing(徐麥清)CACC464/2005案中,上訴法庭重申,法庭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 條作加刑考慮時,控方須證明相關罪行仍是普遍,而非該類罪行的數目有所上升。原文為:
26.本席認為法庭需要提高刑期以收阻嚇之用,因此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 27.雖然辯方要求法庭只考慮供詞1所提供的數據以決定加刑幅度,但根據本席的觀察,不論供詞1及供詞2都顯示在2026年,電話詐騙的情況仍是很普遍及猖獗,對社區造成同樣嚴重的傷害。就電話詐騙宗數而言,不論是首4個月或首8個月,相比2025年的情況,完全沒有緩和的趨勢。至於2026年「猜猜我是誰」類別的騙案,不論是供詞1 及供詞2分別就首4個月及首8月的數據,在宗數及損失的金額方面,按比例都已超越了2022年至2025年的相關數據。因此無論是倚賴供詞1或供詞2,本席都會採納相同的加刑幅度。 28.考慮了供詞1及供詞2的資料,本席認為在本案中應繼續沿用上訴法庭在洪永俊及陳皓傑案所認可的1/3加刑幅度。 29.3年監禁經1/3的刑期增加後是4年監禁。被告就控罪被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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