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偉健

Case No.DCCC 829/2024[2025] HKDC 3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29/2024

[2025] HKDC 3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偉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5年2月21日
出席人士:  麥晶晶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文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黃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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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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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就一項串謀詐騙控罪,在承認案情及認罪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這是一宗常見的電話騙案,受害人是一名91歲的長者。於2023年11月30日,她接到來自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士長途來電,要求她為兒子支付保釋金,受害人報警。

3.2023年12月1日中午時分亦有人分兩次來電,但受害人沒有接聽。

4.於同日下午2時30分左右,受害人的兒子回到居住單位,得知有人再次來電後,決定報警。

5.於同日下午3時再有人來電,該身分不詳的男子表示,受害人的兒子被拘捕,急需現金200,000元作為保釋,並著受害人趕快到銀行提款。

6.於同日下午4時53分,該身分不詳的男子又來電,詢問受害人是否已準備好保釋金及會委派人上門收取。當時警方人員已經到達,並已準備一些道具鈔票。受害人在同一單位再有來電,著其到樓下交出保釋金;但受害人要求對方上來其所居住單位收取。不久被告現身,聲稱是來替受害人的兒子收錢,為警方現身拘捕。

7.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在網上認識一個人,對方吩咐他到受害人的單位收錢,事成之後,被告會收到800元報酬,他亦知道收錢的目的是詐騙有關。

量刑

8.這是一宗常見的電話騙案。雖然串謀或詐騙皆沒有清楚的量刑指引,但由於相類的案件在香港極為猖獗,上訴庭亦曾多次處理過就相類案情的上訴;最與本案有關的是洪永俊一案,[2011] 2 HKLRD 167。該案的案情與本案案情相近,事主收到來電,被告並訛稱事主的親人遭禁錮、毆打,要求事主交錢贖人。上訴庭認為,一般的量刑起點,如果涉及電話騙案,一般的量刑起點亦定為4年監禁,該等相同的案情亦在梁耀輝一案中出現(CACC 100/2014)。上訴庭指出,這些案件所以令人討厭,及為公眾不齒,法庭應該處以較為嚴厲的判刑,以收阻嚇之致,亦免無辜大眾受害。就是涉及的款項不太大,而被告亦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應採納3至4的量刑基數。

9.就以本案而論,受害人是一位91歲的高齡人士;被告及其同案所要求的是200,000元。在商業社會中,200,000元可能並不是一筆極大的數目,但對一個普通人、尤其是一個長者而言,這可能是他能力以內能處理的最大筆金錢,甚至是他一生的積蓄。

10.此等案件亦極為普遍,騙徒的主要對象是對一些年長、教育程度不高及/或戒備心不重的人,在聽到其親人被拘捕或有急需,在不問情由之下傾囊把金錢交出;這等行為無論是在法理或人情方面都令人齒冷,所以本席認為此等案件基本應處以一個較高之量刑起點,以4年監禁為基數。

11.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主要是指出此等案件極之猖獗及對社會,無論直接或者間接影響極大。

12.控方提供了總警司鄧啟榮的誓章以作支持其申請。誓章中列出鄧總警司的經歷,以及就有關罪行調查所受的訓練後,指出此等案件在2023年總共所報稱的只是2,846宗,而百分之86.3的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而百分之58.5的受害者更是年紀60歲或以上,而於2021年有關電話騙案的舉報數字是497宗,2022年已增至1,540宗,2023年2,237宗,其中有1,920受害人因而受到財政損失。鄧總督察最後的結論是為,此等案件對社會造成的禍害極深,而案件數目亦有逐漸猖獗之勢。

13.辯方對有關誓章並無爭議,對控方的申請亦無爭議。

14.本案考慮過有關誓章所提供之數據及其結論之後,同意等此電話騙案案件在香港極為猖獗,對社會的禍害極大,所以就有關案件適合予以加刑。就這點辯方亦提供了上訴庭在其他相類案件中的加刑案例。

15.本席考慮過之後,認為應該加刑三分之一以反映此等案件之嚴重,決定接納以6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就量刑的其他考慮

16.從案件顯示,被告在此案件中是受到其他人的指示往上址收錢,他知道收錢的目的是與行騙有關,亦知道對方是一名大齡女士。本案並無資料顯示就該受害人在此之前接過的電話是否與本案有關,本席亦不作出任何事實之裁定,惟被告除了在明知是與其他人協同行騙局之外,亦有實際參與。基本上他是一個跑腿;但沒有被告的參與,警方可能會更容易找到事件的幕後黑手,所以被告的角色在整個行騙行動中是不可或缺的。

17.根據辯方及控方所提供的被告背景資料,被告27歲,曾在2023年3月29日在一項販運危險藥物之定罪被判入獄兩個月,該案件與本案性質不同,本席並不會因此而特別加刑,但這樣一來,被告亦無任何理據可以令本席特別酌情減刑。

18.被告是內地出生,於2015年來港定居,父母已經離異,他與母親與及其姊姊居住,案發時任兼職冷氣機維修員。考慮過整個背景以及本案的案情之下,本席認為其背景並無特別之理據可令本席酌情減刑,唯一有效的求情理據是被告認罪,根據上訴庭所作的指引,本席會將應處的刑期下調三分之一,將64個月監禁下調至42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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