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浩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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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鑑於他的年紀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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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0/2025 [2025] HKDC 22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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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鑑於他的年紀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作考慮。 案情 2.被告人在2024年7月中經朋友介紹找到涉案工作。每個工作天前,獲提供一個地址,並於港鐵站與“@攣毛仔”見面,及收到一部電話及車費。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被告人與其他人乘坐的士向受害長者收取保釋金。將錢及電話交給@攣毛仔並收取日薪,即所收款項金額的1.5%。被告人曾在不同地點(包括青衣)做了這份工作三四次。 3.2024年7月22日, 89歲的陳婆婆收到訛稱她侄兒朋友的詐騙電話,要求8萬元保釋金,並安排在她居所附近交收。隨後被告人前往向陳婆婆收取港幣80,000元,並賺取港幣1,200元。期間被告人將接通的電話交陳婆婆,藉此確認是為其侄兒收錢。陳婆婆事後得悉被騙報警。 4.2024年7月25日,81歲的吳婆婆收到訛稱她兒子的詐騙電話,要求14萬元保釋金交朋友,並安排在她居所附近會合朋友。隨後被告人會合吳婆婆自稱是她兒子的朋友,前往吳婆婆住所收取港幣140,000元,並賺取港幣2,000元。吳婆婆還給了被告人港幣200元作為的士車資,催促他趕快協助兒子。吳婆婆事後得悉被騙報警。 個人背景/求情陳述 5.被告人剛滿20歳,案發時為18歲半,是一名中六學生。現時修讀醫療保健高級文憑一年級。他與父母同住,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6.被告人在求情信中展示悔意,表示會積極面對生活,努力學習,回饋社會。母親和朋友分別為他寫求情信,指他已反省知錯,希望可以予以輕判,給他一個改過的機會。 7.被告人同意教導所報告內容,希望接受教導所紀律訓練。 判刑理由 8.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梁耀輝CACC 100/2014涉及網上拍賣騙案,上訴法庭在該案中重申「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 9.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CACC 453/2009 (宣判日期2010年8月31日)該案中就電話騙案判刑給予指引。該案是有關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案中的事主均為長者,年齡介乎58至70歲。他們於2008年11月4日至12月11日期間,分別接到自稱為其兒子的人來電,表示遭人禁錮或毆打,向他們求助。電話隨即由另一名不知名男子接過,並向事主表示,其子為他人作擔保人,因債務人失蹤,其子須代為償還債項。為確保事主不會報警求助,該不知名男子更要求事主提供手提電話號碼,旋即致電事主,著事主即時往銀行提取現金,到上環信德中心交款。涉及款項由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當事主到達交款地點後,申請人便會現身收取款項,並於得手後迅速離港。上訴法庭認為此類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亦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 認為以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4年,所以調高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至4年;鑑於申請人認罪,故減刑三分一至32個月;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即10個月),然後將其餘每宗控罪的其中9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10.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他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兩名受害人,以其侄兒需要保釋,誘使林婆婆交出8萬元,及以其兒子需要保釋,誘使吳婆婆交出14萬元。他顯然知道這是涉及針對長者的詐騙,是嚴重犯罪/詐騙行為,但仍然一而再參與詐騙婆婆。雖然他不是策劃者,但他的角色亦是重要一環,是相當可恥的行為。本案涉及的亦不是小數目。警誡下被告人更承認幹了三四次。考慮到本案情節及被告人參與程度,認為基本量刑起點不得少於4年,但考慮到他現時和犯案時的年紀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 11.控方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指明罪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沒有反對,只希望法庭酌情處理。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罪行普遍性,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及對任何人帶來的利益作出加刑決定。串謀詐騙是指明罪行之一,根據無爭議的警方數字電話騙案在2018年有615宗,當中566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60.95百萬元;此後數字一路上升,在2023年有3,213宗,當中有2,846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1,102.8百萬元,在2024年有9,204宗,當中有8,982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2,911.04百萬元,在2025年截至10月便有6,626宗,當中6,442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1,301百萬元。在2024年約95.9%受害人是本港居民,約35.4%受害人年齡在60歲或以上。2025年截至10月約96.6%受害人是本港居民,約44.7%受害人年齡在60歲或以上。 12.警方又將電話詐騙細分成三類: 猜猜我是誰,假冒官員、虛構綁架。本案手法歸類為“猜猜我是誰” 。根據無爭議的警方數字,此類別在2018年有262宗,當中237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13.52百萬元;此後數字一路上升,在2024年稍有回落後,今年又再回升,在2023年有2,237宗,當中1,920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188.68百萬元,在2024年有1,153宗,當中1,067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79.24百萬元,在2025年截至10月份有1,433宗,當中1,352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94.80百萬元。而安排受害人到指定地點交款的個案亦有回升趨勢,由2018年2宗,2019年及2020年3宗,2021年114宗,2022年747宗,至2023年1,130宗,至2024年328宗,2025年截至10月有337宗。 13.2024年警方執行了多個反電話詐騙行動,致有拘捕的電話詐騙個案大幅上升。即使如此,絕大部份的電話詐騙個案仍有待偵破,及即使有拘捕,被騙去的款項大多難以追回。有拘捕的電話詐騙個案由2018年7宗,2019年12宗,2020年75宗,2021年68宗,2022年795宗, 2023年1,202宗,2024年1,286宗,至2025年10月723宗。部份偵破的案件是早年報警的個案,大部份的被拘捕人士大多是提供傀儡戶口,餘下的則是現身向受害人收款。 14.控方提供的這些數字反映電話詐騙及相關的洗黑錢作為在本港的普遍程度,及其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尤其是親人不常在身邊的長者更容易墮入圈套,騙徒利用他們對家人的感情騙取他們的積蓄。法庭有責任向大罪發出信息,任何人不論以何角色參與此等詐騙行為都必遭嚴懲。鑑於此罪行的普遍性及嚴重性持續,就一般成年犯罪者,本席認為仍須將刑期上調1/3。 15.辯方對加刑申請沒有反對,但要求考慮監禁以外刑罰,援引律政司司長對林逸朗CAAR 3/2024 [2025] ,案中答辯人承認干犯一項「串謀詐騙」罪,為一電騙案件,該被告人先收取了74歲受害人90,000元騙款,其後準備再收取200,000元騙款時被拘捕。經上訴庭的刑期覆核後,該被告人被判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除教導所報告外,本席可以同時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考慮,然而本案案情更為嚴重,涉及不止一名受害人,被告人警誡下承認做了三四次,監控鏡頭攝取了其中兩次。本席認為羈留勞教中心不足以阻嚇,亦與本案的嚴重性不相稱。 16.控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志康CACC 140/2021協助本席,案中申請人收到一神祕人指示搶劫事主後邀請另外兩人一同犯案。三人在路上搶劫目標人物:一名攜帶20多萬元現金離開銀行的兌換店東主。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判囚4年3個月。有前科的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控方要求本席考慮不要讓盡量輕判年輕犯人的大原則,成為成年人利用他們干犯嚴重罪行的工具。本席認為此案的申請人罪責相對較重,他不單聽從策劃人指示,更邀請另外兩人加入搶劫增加成功和逃脫機會。本案被告人則是依指示行事,犯案時只有18歲,初犯,認為可以考慮教導所命令。 17.鑑於他的年紀,押後判刑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被告人同意報告內容,背景資料顯示他是獨子,雖然父母要外出工作,但亦給予他足夠管教。他的學業表現平平,升中後沉迷手電遊戲,成績每況愈下。為了賺快錢,沒有考慮清楚後果干犯本案。母親雖然關心他,但對他的交友情況所知甚微。母親得悉兒子犯案後錯愕不已,但相信他已得到教訓。懲教主任指會面時被告人態度合作有禮,有表示悔意,打算案件了結後繼續學業;認為他適合接受教導所訓練。 18.雖然控罪嚴重,但本席認為仍要考慮青少年罪犯的更生事宜,明顯被告人守法意識薄弱,需要及時處理。鑑於他的年紀、性格、背景,適合接受教導所訓練及後續的監管。為了社會利益着想,及在顧及其品性、過往行為及犯罪情況後,本席相信讓他在敎導所接受一段時期的敎導,會有利於感化他及防止罪案發生,認為教導所是較監禁更合適的判刑選擇。因此,判處他於教導所羈留。若然判處監禁會進一步考慮控方的加刑申請,然而根據《敎導所條例》第4(2)條,羈留期限由懲教署署長釐定,故便不作加刑考慮。 命令 判處羈留在敎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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