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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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三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第一至三項);及一項冒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1)條 (第四項)。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25/2025[2026] HKDC 73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25/2025

[2026] HKDC 7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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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6年4月24日
出席人士:  黃燕儀女士,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健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3]  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4] 假冒公職人員 (Falsely pretending to be a public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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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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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三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第一至三項);及一項冒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1)條 (第四項)。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本案是有關假冒官員的電騙䅁。多名騙徒假冒內地官員致電受害人,訛稱他們捲入內地刑事案件,假意要求配合調查,再誘使他們交出款項作保證金/審查之用。

控罪1

3.2024年4月21日至29日期間,時年30的江健勤先生收到多名騙徒來電,以上述手法,誘使他先於2024年4月29日向一名女騙徒交出現金9萬港元。

4.再在2024年4月30日向自稱為公安局駐港專員的被告人交出現金7萬港元。隨後被告人交江先生一張有關上一次收取9萬元的收據。江先生損失合共16萬元。

5.2024年5月1日,江先生將事件告知母親後,察覺被騙,報警處理。

控罪3

6.2024年4月28日至29日期間,時年69的徐啟超先生收到2名騙徒來電,以上述手法,誘使他於2024年5月7日向一名騙徒交出現金30萬港元。事件中曾被要求簽署一份「詐騙及洗黑錢」案件的保密協議。徐先生事後回想察覺被騙報警處理。

控罪2 及4

7.2024年4月24日至29日期間,時年26的吳晞潼女士收到多名騙徒來電,以上述手法,誘使她於2024年4月30日向一名假冒內地公安的騙徒交出現金14萬港元。

8.期間一名騙徒F安排吳女士與被告人會面。被告人在2024年4月25日曾現身,向吳女士出示公安局委任證,並要求吳女士簽署「詐騙及洗黑錢」案件的保密協議。被告人離開前要求吳女士與騙徒F保持聯絡。

9.2024年5月4日,騙徒F致電吳女士向她發送虛假法院文件,及要求她交出38萬港元。吳女士向騙徒表示無錢。

10.2024年5月9日,吳女士被警方的防騙廣告提醒,察覺被騙,報警處理。報警後騙徒再來電相約吳女士交出38萬港元現金予專員(即被告人),指示吳女士將專員提供的地址寫在包裝現金的袋面上。警方得悉後安排監察交收。

11.同日稍後,被告人出現並向吳女士出示一張印有姓名「黃峰」和被告人相片的虛假香港輔助警察委任證,訛稱是黃專員,問吳女士是否有文件要交給他。吳女士按早前指示,將被告人提供的地址寫在載有偽裝現金的布袋面,然後交給被告人。此刻警員上前截停被告人。

12.警員在現場分別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和「冒充警務人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分別說:「我都係人哋叫我嚟收錢咋」;「張證係人哋整俾我叫我印出嚟扮官員收錢用」。

13.搜查後在被告人身上發現:兩張比特幣匯款收據、一份保密協議及內有偽裝現金的涉䅁布袋。

14.隨後在被告人住所發現:8000元現金、一個印章及一瓶墨水。

15.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一名自稱公安的人來電指他的廣州銀行帳戶涉及一宗「洗黑錢」䅁,若他不配合便會成為受害人,雖然對方說不出銀行名稱,仍相信對方是公安,所以遵從指示,沒有報警。他懷疑他收取的款項是黑錢,故他沒有動用過從這些款項拿取作為報酬的$8,000。他又按要求購買墨水、背包及卡套等裝備。

16.被告人又在錄影會面中表示涉案證件上他的相片由他提供,印有姓名「黃峰」是用作掩飾身份。他獲給予香港警察身份,因此相信證件是真的。就他手機上存有交徐先生簽署的保密協議的相片,該份文件由他核實和蓋章。被檢取的印章和墨水曾按指示用於涉䅁文件上。

個人背景/求情陳述

17.被告人現年23歲,內地出生,自幼父母離異,在內地先後分別由父親和母親照顧。2012年母親帶姐姐來港定居,同年稍後被告人才來港與她們一起生活至被拘捕。母親現年47歲任職文員,姐姐是大學生。被告人被捕時剛22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未婚,為大學二年級學生,與家人同住,被捕後一直羈押至今。

18.母親十多年前確診抑鬱症,要定期覆診。母親和姐姐分別為他撰寫求情信,母親認為兒子過往品格良好,相信他入世未深,法律意識薄弱下犯䅁,現已表示悔疚及願意承擔責任。姐姐亦認為本案不反映弟弟一貫品性,亦感到弟弟的悔意。朋友亦撰寫求情信指被告人過往為人正直樂於助人。

19.被告人承認控罪。事源於2024年4月初被告人經telegram揾工,留意到一份標榜人工高和工作輕鬆,一次報酬數千元。被告人因為貪快錢而干犯本案,但自此至終只收了8千元,並非主謀。

20.控罪一至三在約三星期內發生,性質相同,希望法庭盡可能將刑期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實際上是第二控罪的犯案手法,亦希望能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就加刑申請,辯方理解涉及電騙一般無可避免,懇請法庭採用較低的加刑幅度。希望能盡量輕判,待刑滿後重新做人。

21.被告人在求情信中承認自己犯錯,必須負上責任,沒有任何藉口。每當回想本案便感懊悔,竟做出此自私又愚笨之事。既傷害他人又讓家人失望,更使自己多年學業努力成泡影。希望服刑後仍有機會尋覓出路,重新開始,對社會作出貢獻。

判刑理由

串謀詐騙

22.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梁耀輝CACC 100/2014該案涉及網上拍賣騙案,上訴法庭在該案中重申「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

23.電話騙案針對不同的群組,使用不同手法,但性質相同。

24.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CACC 453/2009(宣判日期2010年8月31日) 上訴法庭在該案中就電話騙案判刑給予指引。該案是有關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案中的事主均為長者,年齡介乎58至70歲。他們於2008年11月4日至12月11日期間,分別接到自稱為其兒子的人來電,表示遭人禁錮或毆打,向他們求助。電話隨即由另一名不知名男子接過,並向事主表示,其子為他人作擔保人,因債務人失蹤,其子須代為償還債項。為確保事主不會報警求助,該不知名男子更要求事主提供手提電話號碼,旋即致電事主,著事主即時往銀行提取現金,到上環信德中心交款。涉及款項由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當事主到達交款地點後,申請人便會現身收取款項,並於得手後迅速離港。上訴法庭認為此類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亦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 認為以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4年,所以調高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至4年;鑑於申請人認罪,故減刑三分一至32個月;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即10個月),然後將其餘每宗控罪的其中9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25.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他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受害人,利用他們不熟悉內地執法部門的運作,透過電話訛稱他們涉入內地刑事案件,誘騙他們交出金錢作保證金/調查用,及協助處理騙款。他顯然知道這是涉及針對香港居民的詐騙,是嚴重犯罪/詐騙行為,但仍然參與其中。被告人警誡下試圖為自己開脫,說自己是受害者。被告人現坦白承認是貪圖快錢而犯䅁。

26.本案詐騙並非全由被告人一人親身與受害人會面。被告人參與核實提供給徐先生簽署的文件,和在文件上蓋章。被告人又協助騙徒把騙款兌換成比特幣匯出。被告人不單協助製造假文件,更配合現身假冒公職人員,一而再,再而三詐騙他人。

27.無論如何,被告人每次收線後都有時間再想請楚。按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和求情陳述,有理由相信騙徒聯絡上被告人後,以某種說辭說服被告人參與。騙徒取得被告人參與後開始給他指示,被告人知道是詐騙仍配合參與其中;犯案是因為抵不住金錢誘惑,守法意識薄弱所致。

28.同意沒有證據他是策劃者,但他的角色亦是重要一環,他不單現身收錢,更協助製造假文件和假證件,假冒內地公安和本港警務人員,及洗黑錢。本案涉及的亦不是小數目,在2024年4月21日至5月9日期間約三星期內合共與多人串謀向3名受害人詐騙98萬元,成功取得60萬元。他承認收取了$8,000報酬。考慮到本案情節及被告人參與程度,認為每項恰當的基本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整體量刑起㸃不應低於4.5年監禁。

假冒公職人員

29.任何人假冒公職人員,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2,000或監禁6個月。

30.被告人是為了詐騙受害人而製造虛假委任證,假冒公職人員。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㸃為4.5個月監禁。然而在考慮串謀詐騙的罪責時已考慮了被告人進行詐騙時假冒公職人員,故認為假冒公職人員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減刑因素

31.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考慮到被告人犯䅁時剛滿22歲,全職學生,沒有刑事紀䤸,受騙徒慫恿,一念之差犯䅁,現己坦誠面對自己的過錯,準備重新向光明起步。就串謀詐騙罪酌情每項再給予3個月扣減,整體給予4個月扣減。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加刑申請

32.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指明罪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沒有反對,只希望法庭酌情處理。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罪行普遍性,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及對任何人帶來的利益作出加刑決定。串謀詐騙是指明罪行之一,根據無爭議的警方數字電話騙案在2018年有615宗,當中566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60.95百萬元。

33.此後數字一路上升,在2023年有3,213宗,當中有2,846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1,102.8百萬元,在2024年有9,204宗,當中8,982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2,911.04百萬元,在2025年有8,621宗,當中8,408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1,730.28百萬元。在2024年和2025年均有約95.9%受害人是本港居民,藍領和退休人士是社區中的受騙高危群組,年屆60歲或以上的受害人分別佔約35.4%和44.4% (如本案,3名受害人中一人60歲以上,損失佔本案50%)。

34.警方又將電話詐騙細分成四類: 猜猜我是誰,假冒官員、虛構綁架和假冒客服。本案手法歸類為“假冒官員” 。根據無爭議的警方數字,此類別在2018年有346宗,當中323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46.4百萬元;此後數字一路上升,至2022有1290宗,當中1229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962.26百萬元,2023年稍為回落至969宗後,在2024年又再回升至1166宗,當中1108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升至1,686.23百萬元,雖然2025年回落至1060宗,當中992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仍有887.09百萬元。多年來有金錢的宗數超過93%。

35.2024年警方執行了多個反電話詐騙行動,致有拘捕的電話詐騙個案大幅上升。即使如此,絕大部份的電話詐騙個案仍有待偵破,及即使有拘捕,被騙去的款項大多難以追回。有拘捕的電話詐騙個案由2018年7宗,2019年12宗,2020年75宗,2021年68宗,2022年795宗, 2023年1,202宗,至2024年1,286宗,及2025年855宗。部份偵破的案件是早年報警的個案,大部份的被拘捕人士都是提供傀儡戶口或現身向受害人收款,幕後主謀難以追尋。

36.控方提供的這些數字反映電話詐騙及相關的洗黑錢作為在本港的普遍程度,其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面對的執法困難。法庭有責任向大眾發出信息,任何人不論以任何角色參與此等詐騙行為都必遭嚴懲。鑑於此罪行的普遍性及嚴重性持續,本席認為須考慮1/3刑期增幅。但考慮到被告人犯案時的年紀將增幅下調至25%。

37.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第一至三項控罪的整體量刑起點不應低於4.5年監禁,給予1/3認罪扣減和另外4個月減刑後,再上調25%,三項控罪的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

命令

第一項控罪 判處監禁36個月;

第二項控罪 判處監禁36個月,當中2個月分期執行

第三項控罪 判處監禁36個月,當中2個月分期執行;

第四項控罪 判處監禁3個月,同期執行

合共40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