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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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1] (下稱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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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9/2024 [2025] HKDC 11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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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1](下稱洗黑錢罪)。 案情 2.被告承認的案情撮要(日期:2024年7月17日)已詳述案件詳情,本席不在此贅。 3.簡言之,被告於2021年11月2日於南洋商業銀行開立控罪所指的帳戶(下稱南商帳戶)。由開戶當日至2022年4月26日,南商帳戶錄得總額6,184,511元淨存款,分99次存入,並分120次全數提走。全部款項均於收到當日從帳戶提走。上述款額包括共1,130,000元來自兩名電話騙案受害人的存款,但不包括從被告名下其他帳戶轉入的款項。 4.在開戶授權書中,被告報稱是建築工人,月入10,001元至25,000元。被告在2019/2020至2021/2022財政年度期間沒有提交任何報稅表,案發期間透過被告的南商帳戶交易的大額款項,並無任何稅務紀錄支持。此外,被告自2021年10月19日起成為試隆貿易有限公司的創辦成員兼董事,但該公司在2019/2020至2021/2022財政年度期間同樣沒有提交任何報稅表。 5.2022年10月21日,被告被拘捕。 求情陳詞 6.被告現年54歲,已婚,妻子與三名子女在國內居住。被告與75歲的母親同住。案發前,被告為一名建築工人,每月收入約20,000元,每月給妻子人民幣15,000元作家用,並給母親3,000元作零用。被告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性質不類同。 7.辯方指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因疫情關係開工不足及後失業,被告欠下私人債務萬多元。被告在工地認識了一名工友,他因欠工友錢而答應借戶口給工友存入一些私人數。被告只是誤信損友才犯案,在事件中並無報酬。 8.辯方亦指本案犯案時間短,只有約5個月。本案所牽涉的黑錢金額為600多萬元,案情則顯示當中只有113萬元為兩名受害人被詐騙而存入被告帳戶的金額,沒有證據顯示其餘的金額是與詐騙案或其他案件有關。此外,辯方亦提出本案並不牽涉大規模有組織的犯案活動或詳細計劃,而被告並不牽涉詐騙案及並不知悉金錢的來源。辯方援引案例[2],並認為本案應以3年為量刑起點。 9.至於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不反對有關申請,並就加刑幅度援引案例[3],希望法庭探納25%的加刑幅度。 10.最後,辯方指被告對於今次犯案已深感悔意,並在還押期間深切反省,決心改過。辯方希望法庭盡量輕判報告。 判刑 11.雖然被告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但基於這些紀錄與本案性質不類同,本席在量刑時不會考慮這些紀錄。 12.洗黑錢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對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一案指[4]:
13.基於以上所述,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因此,一般來說,即使初犯者,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14.上訴庭並沒有就洗黑錢罪訂下量刑指引。然而,上訴庭在多宗案件[5]中指出判刑時法庭需考慮的因素包括:
15.此外,上訴庭亦多次指岀即使被告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亦不一定是減刑因素[6]。同樣道理,洗黑錢案件的被告沒有經濟得益,也非減刑理由[7]。
17.辯方指案情只顯示兩名受害人存入的款項源自電話騙案,沒有顯示其他款項的來源。如上文提及,被告不知道款項的來源並非減刑理由。就本案而言,被告在5個月內處理多達600多萬元黑錢,並分120次全數提走,他顯然有積極參與處理這些是黑錢。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包括黑錢的金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黑錢的來源或上游罪行、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上游罪行等,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32個月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 18.控方就洗黑錢罪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有關申請。考慮了控辯雙方的陳詞及控方呈遞的相關資料(即李耀南總督察的書面證人供詞),本席認為資料顯示洗黑錢案的數目自2020年一直上升,而涉及「傀儡」的數目也上升中,並自2022年開始佔案件數量約百分之七十。換言之,數據顯示洗黑錢案有普遍性,而涉及傀儡的更佔大多數。李總督察的證人供詞亦提及洗黑錢案不易偵破。本席裁定控方提供的資料足以證明洗黑錢案及涉及傀儡的洗黑錢案的普遍程度,並引致大額損失,洗黑錢案顯然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一定程度的損害。本席接納控方要求加刑的申請。就這罪行的普遍性,被告面對的洗黑錢罪的刑期應上調三分之一至42個月監禁。
[1]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2]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 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3] HKSAR v Cheng King Lung [2002] 4 HKC 67 及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 [4] 判詞第12段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雲國強案;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6] 律政司司長 對 劉文英 [2012] 4 HKLRD 429;律政司司長 訴 倪鳳仙[2013] 5 HKLRD 95 [7] 倪鳯仙 案 [8] 判詞第15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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