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建枝 Sebas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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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18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該等控罪為經修訂控罪書上的控罪1-6,8,10-14,16-19,22和23。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302/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0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0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建枝 SEBASTIAN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5日、7日
出席人士: Ms Liza Yip, Counsel on Fiat, for HKSAR/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Mr MK Wong SC (22nd December 2014 and 5th January 2015) and Mr Fu Chong Sang (7th January 2015), instructed by Cheung & Liu for the defendant
控罪:  [1] 至 [23]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24] 至 [46] 欺詐罪(Fraud)

----------------------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18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該等控罪為經修訂控罪書上的控罪1-6,8,10-14,16-19,22和23。

2.本案的案情和證據詳見裁判理由書。簡而言之,被告人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定期合約的分判商-顯飛有限公司(下稱“顯飛”)的大股東和話事人,為該署轄下的康樂場地安裝蔭棚,但顯飛卻未有按照康文署施工令的規定採用指定的日本製“中村”蔭棚,而是以看來相似的產品頂替。

3.以上提及的中村蔭棚是一間日本公司中村製作所(下稱“中村”)的專賣產品,只在日本由中村生產。自1997年7月起,顯飛是中村在香港和周邊大陸地區的獨家經銷商。顯飛與中村之間的合約,是被告人代表顯飛簽署的。

4.雖然本案的定期合約是由2006年開始,但本案証據顯示,顯飛在更早前便已經與不同的建築公司合作投得康文署的工程,在2002至2010年期間顯飛只曾失落過一份新界區的定期合約。所以無論康文署名義上的承辦商是那一間公司,實際上自2002年起顯飛便一直在擔當康文署定期合約分判商的角色。

5.在本案沒有爭議的是,無論顯飛的大判是上海益新或是健煒,他們在取得上述定期合約之後,都將合約整份再分判予顯飛。上海益新或健煒的代表雖然有出席康文署關於定期合約的會議,也有負責接收和處理康文署工程監督就工程方面的投訴,但其實關乎工程本身的事,例如人手、物料和施工等等,都是由顯飛負責的,上海益新或健煒並沒有實質參與。

6.因此,在所有關鍵期間,顯飛有雙重身份,既為康文署定期合約的唯一實際執行者,同時也是康文署所指定的蔭棚在香港的獨家供應商。

7.在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間在被告人同意和允許下顯飛開出了60份發票,訛稱已經提供及安裝了指定的蔭棚,並從康文署收取了合共約港幣896萬元的工程費。扣除上海益新和健煒的行政費後,顯飛得到當中的約861萬元。康文署對被告人的不誠實行為毫不知情,否則署方是不會答應的。

8.至於控罪,發票編號、日期和銀碼的一覽表,見本《判刑理由書》的附件

被告人背景

9.被告人現年54歲,香港出生,曾在英國接受大學教育。他已婚,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他與妻子育有2名兒子,目前都在英國留學,大兒子是大學生,次子正就讀中學。

求情理由

10.代表被告人的黃資深大律師提出的求情理由可歸納如下:-

(i) 顯飛所收取的約861萬元工程費中,有大約260萬屬於涉案中蔭棚的建築和工程費,因此顯飛/被告人的實際得益是少於861萬;

(ii) 被告人白手興家,建立幾間公司和工廠,但案件曝光之後,令他喪失了政府的合約,生意遇到嚴重困難,甚至須要裁員;

(iii) 被告人受拘捕之後,在2012年9月被確診出現焦慮與抑鬱的症狀,需要吃藥控制病情,而他太太的健康也出現了類似的問題:見仁愛醫院Dr Paul Tam的兩件報告,日期分別為2014年12月11日和12月24日;

(iv) 廉政公署/控方的工作出現不合理的延誤;

(v) 辯方同意了大量控方的証據,使審訊時間大大縮短;

(vi) 被告人有正面的良好品性,得到親人、下屬和朋友的良好評價,並且樂善好施,曾助養四名海外兒童和向四川省汶川地震及日本仙台市海嘯災民捐贈數萬元。被告人求情文件內的各封求情信和捐款收據,本席已經一一細閱。

量刑考慮

11.根據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強(No 2)[1]的判例,對於重大及持續的商業欺詐案,若被告人在當中擔當重要及主動的角色,那麼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否則即使他屬初犯,判處即時監禁仍然是恰當的。至於判刑的長短,則視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欺詐的性質,時間,複雜程度,被告人擔當的角色,罪行對市塲的影響以及是否涉及國際層面,對受害人的利益造成的風險以及(較為不重要的)實際損失等等。

12.根據何家強一案,本席量刑的時候考慮到以下幾點:-

(i) 本案的各項控罪可被視為一連串經過儲心積慮,持續的重大欺詐行為,雖然法庭不能肯定涉案的冒牌蔭棚究竟是否來自被告人內地的工廠或其他來源,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們並非說要有便立即可以張羅得到的東西。被告人的各項罪行亦不會是出一時的貪念,必定是早有計劃和準備的,而且在長達四年多的時期內不斷重覆;

(ii) 本案的罪行顯然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而被告人正是最大的得益者。況且,本案必然是在得到他的同意和允許甚至指使下進行,因此被告人的角色是主動和具關鍵性的;

(iii) 被告人控制的顯飛多年來實際上幾乎獨攬了康文署所有的定期合約,但他不只沒有珍惜這個身份,反而一直藉此欺騙康文署,受他罪行影響的地方遍及全港、九、新界的康樂塲地,可以說影響全港普羅市民;

(iv) 康文署以為藉著使用建築署工程工料估價表上的指定牌子,以競投的方式招標,可以使政府以較低的價格,得到品質有保證的物料給市民享用。被告人的行為,實在是對競投制度的完整性的和可靠性的嚴重打擊和諷刺。在本案,控方沒有証據顯示被告人提供的蔭棚有安全或結構上的風險,否則他的罪責只有更大;

(v) 商業和貿易是香港的經濟命脈,被告人的顯飛是中村產品在日本以外的唯一獨家代理商,卻連他自己也大舉使用冒牌貨,他的不誠實行為大大破壞香港商人在國際上的聲譽;和

(vi) 本案涉及的金額達到896萬元,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屬嚴重的一類。

判刑

13.考慮到以上各點和被定罪的控罪數目,雖然被告人以往沒有案底本席認為唯一適當的罰則,是判處他即時入獄。

14.就刑期方面,各項控罪的性質相同,但因應它們涉及的蔭棚數目和金額的分別,本席的量刑如下:-


控罪1至4、6、8、11、13、17和19


各以3年監禁為起點

控罪5,14和23


各以1年監禁為起點

控罪10


以2年監禁為起點

控罪16


以4年監禁為起點

控罪12,18和22


各以3年半監禁為起點

15.就被告人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他的實際得益並非主要的判刑考慮。至於他目前面對的生意困難,這是他罪行的必然後果,不能夠構成減刑的理由。

16.至於被告人及他太太出現的焦慮與抑鬱,黃大律師承認哪些病徵是出現在被告人受拘捕以後,並非是他罪行的成因。本席詳細考慮過Dr Paul Tam 的報告,但認為以本案的情況,單單是被告人夫婦的精神狀況的事實及其程度不足以構成減刑的理由,關鍵在於廉署/控方的工作是否出現了不合理的延誤,以致使被告人承擔了超過一般被告人在沒有延誤之下會面對的精神壓力: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嘉良[2],判詞第18段[3];及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志榮[4],判詞第36至37段,引用Scook v The Queen[5]及Sentence in Hong Kong[6]

17.控方根據案件自拘捕(2011年12月)至落案起訴(2014年4月)期間的經過預準了一件事件序列,辯方對其中的內容沒有異議。

18.經詳細考慮過本案的規模和複雜性,事件序列和黃大律師的陳詞,本席不同意控方有不合理的延誤,本席也認為黃大律師提出的案例,包括HKSAR v Chan Yuk Kwan[7]HKSAR v Lau Kin Yu[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安芷[9]對被告人沒有幫助,原因如下:-

(i) 本案的規模龐大,涉及的文件繁多,單就廉署從顯飛辦公室檢取的文件,已經多達75,000頁,這還未計算由大判和康文署檢取的文件;

(ii) 被告人受拘捕後,沒有作出任何招認,廉署也未能從被告人屬下職員(包括姚巧風,陳倩美和李偉強[10]等)得到協助,因此控方在搜証和分析証據時遇到不少阻力,這可以由控方証人Lawrence Kam(PW39)的証供和同意案情VI中見到;

(iii) 雖然控方最後沒有傳召法証會計師作証,但那並不代表他們的分析和工作對調查沒有貢獻。剛剛相反,假使沒有這些專業人士的協助,本席相信廉政人員在商業單據分析上必然須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及

(iv) 除了文件分析外,由於本案涉及全港九和新界多個不同的康文署場地,也涉及來自日本的証人,廉署人員須要進行大量統籌、聯絡和司法互助的工作。

19.基於以上,本席不認為廉政/控方在拘捕與檢控之間,有任何不適當的延誤,此外,廉署或控方沒有任何行為令被告人相信他不會被檢控。再者,沒有任何証據顯示被告人在拘捕到現在有任何表示懊悔或改過自新的行動:見HKSAR v Cheung Suet Ting[11]

20.本席沒有忽畧黃大律師指廉署其實早在2010年10月便已經接到舉報,卻在2011年12月才作出拘捕行動,而事件序列沒有代待拘捕前的調查工作。但本席留意到廉署原先接到的投訴不單是關於蔭棚,也涉及顯飛提供給康文署的安全墊和一些涉及貪污的指控。因此廉署原本的調查範圍必定比本案的所看到的大和廣。也必然有一些前期調查工作須要秘密進行,得到初步結果後才能公開作出拘捕的行動。在本席面前沒有資料顯示廉署作出拘捕前的調查工作有不適當的延誤。無論如何,黃大律師承認被告人在被拘捕前根本不知道自己被調查。因此,拘捕前控方即若有延誤,也不是被告人後來產生精神壓力的原因。那麽,廉署人員是否應該在調查行動公開後便立即向日本方面要求司法互助呢?但本席認為,在廉署清晰掌握調查範圍、方向和所需要日本方面協助的性質和具體內容以前,貿然向別國提出司法互助的請求,是不切實質和不能節省時間的做法。

21.總括而言,本席不認為控方有任何不適當的延誤,至使被告人須承受超過一般犯人所會面對的精神壓力。

22.至於辯方同意大量控方的証據,節省了不少審訊的時間,本席參考了Sentencing in Hong Kong,前述第435至436頁所述的原則,明白到這是因個別案件而異(case specific)的可能求情因素,本席就各項控罪酌情給予2個月的扣減。

23.至於被告人的求情文件中顯示他某幾方面的正面良好品格,本席認為這應該與他在本案中顯示的持續多年的不誠實商業行為作出參照和比對。然而,被告人的罪行並不抺刹他是一個勤奮和對家庭、朋友和下屬負責任的人。他也曾對受災難和兒童作出一些捐助,雖然數額對一個生意人來說可能不算十分多。本席就每項控罪酌情再給予4個月的扣減。除此以外,本席認為再沒有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24.基於以上,在考慮過被告人的所有求情理由後,各控罪的刑期如下:-


控罪1至4、6、8、11、13、17和19


各判以2年半監禁

控罪5、14和23


各判以半年監禁

控罪10


判以1年半監禁

控罪16


判以3年半監禁

控罪12、18和22


判以3年監禁

整體原則

25.基於整體性的考慮,本席認為合適刑期是所有控罪判處共5年監禁。為此,將上述控罪分成3批:-


(i)

屬於1.6.2006-31.5.2008定期合約的


控罪1至6

(ii)

屬於1.6.2008-31.5.2010定期合約的


控罪8、10至14、16至18

(iii)

屬於1.6.2010-31.5.2012定期合約的


控罪19、22至23

26.屬於同一批的控罪的刑期彼此同期執行,其總刑期與另外兩批控罪的總刑期部份同期、部份分期執行,計算如下:-

  控罪 總刑期 同期/分期
(i) 1至6 2年半
(ii) 8,10至14,16至18 3年半 其中1年半與(i)和(iii)的總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全部同期執行
(iii) 19,22至23 3年 其中1年與(i)和(ii)總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全部同期執行
       
      最後總刑期:5年

( 李運騰 )
區域法院法官

案件編號:DCCC 302/2014

附件

控罪

發票編號

發票日期

技術小組
收到
發票日期

提供及安裝
蔭棚的金額

顯飛實際收到
的金額

1

(i) YS081290

(ii) YS081291

(iii) YS081292

(iv) YS081295

(v) YS081297

28/12/2006

"

"

"

"

04/01/2007

"

"

"

"

$83,723.25

$83,723.25

$83,723.25

$83,723.25

$83,723.25

$418,616.25

$80,374.32

$80,374.32

$80,374.23

$80,374.32

$80,374.32

$401,871.60

2

(i) YS081330

(ii) YS081331

(iii) YS081332

(iv) YS081333

03/01/2007

"

"

"

05/01/2007

"

"

"

$83,723.25

$83,723.25

$83,723.25

$83,723.25

$334,893.00

$80,374.32

$80,374.32

$80,374.32

$80,374.32

$321,497.28

3

(iii) YS081597

(iv) YS081598

(v) YS081599

26/03/2007

"

"

26/03/2007

"

"

$83,723.25

$83,723.25

$83,723.25

$251,169.75

$80,374.32

$80,374.32

$80,374.32

$241,122.96

4

(i) YS081828

(ii) YS081829

12/07/2007

"

16/07/2007

"

$251,169.74

$251,169.74

$502,339.48

$241,122.95

$241,122.95

$482,245.90

5

YS081867

26/07/2007

27/07/2007

$83,723.25

$83,723.25

$80,374.32

$80,374.32

6

(i) YS082274

(ii) YS082275

28/02/2008

"

03/03/2008

"

$251,169.74

$251,169.74

$502,339.48

$241,122.95

$241,122.95

$482,245.90

8

(ii) Y0810353

(iii) Y0810354

30/12/2008

"

05/01/2009

"

$189,872.37

$189,872.37

$379,744.74

$182,277.48

$182,277.48

$364,554.95

10

K0810523

18/02/2009

20/02/2009

$189,872.37

$189,872.37

$182,277.48

$182,277.48

11

(i) K0810532

(ii) K0810533

(iii) K0810535

27/02/2009

"

"

02/03/2009

"

"

$139,239.69

$139,239.69

$94,936.18

$373,415.56

$133,670.10

$133,670.10

$91,138.73

$358,478.94

12

(i) Y0810460

(ii) K0810527

(iii) K0810529

(iv) K0810530

(v) K0810534

(vi) K0810536

(vii) K0810537

23/02/2009

"

27/02/2009

"

"

"

"

05/03/2009

"

"

"

"

"

"

$94,936.18

$139,239.69

$139,239.69

$139,239.69

$139,239.69

$94,936.18

$94,936.18

$841,767.30

$91,138.73

$133,670.10

$133,670.10

$133,670.10

$133,670.10

$91,138.73

$91,138.73

$808,096.61

13

(i) K0810528

(ii) Y0810503

27/02/2009

28/02/2009

10/03/2009

"

$189,872.37

$94,936.18

$284,808.55

$182,277.48

$91,138.73

$273,416.21

14

Y0810501

28/02/2009

16/03/2009

$94,936.18

$94,936.18

$91,138.73

$91,138.73

16

(i) Y0811145

(ii) Y0811147

(iii) Y0811149

(iv) Y0811150

(v) Y0811151

(vi) Y0811152

29/12/2009

"

"

"

"

"

30/12/2009

"

"

"

"

"

$284,808.55

$284,808.55

$189,872.37

$278,479.38

$278,479.38

$189,872.37

$1,506,302.60

$273,416.21

$273,416.21

$182,277.48

$267,340.20

$267,340.20

$182,277.48

$1,446,067.78

17

(i) Y0811235

(ii) Y0811236

(iv) Y0811238

12/02/2010

"

"

24/02/2010

"

"

$94,936.18

$284,808.55

$189,872.37

$569,617.10

$91,138.73

$273,416.21

$182,277.48

$546,832.42

18

(i) K0811471

(ii) K0811472

(iii) K0811473

(iv) K0811474

(v) K0811475

(vi) K0811536

12/02/2010

"

"

"

"

"

26/02/2010

"

"

"

"

"

$189,872.37

$189,872.37

$189,872.37

$189,872.37

$189,872.37

$94,936.18

$1,044,298.03

$182,277.48

$182,277.48

$182,277.48

$182,277.48

$182,277.48

$91,138.73

$1,002,526.11

19 

(i) K18931

(ii) K18932

(iii) K18933

(iv) K18934

 

05/11/2010

"

"

18/11/2010

"

"

$180,902.02

$180,902.02

$90,451.01

$132,661.44

$584,916.49 

$174,570.45

$174,570.45

$87,285.22

$128,018.29

$564,444.41 

22 

(i) K20100

(ii) K20101

(iii) K20102

(iv) K20103

(v) K20104

(vi) K20105

(vii) K20129

 

25/02/2011

"

"

"

07/03/2011

"

10/03/2011

"

"

"

"

"

"

$180,902.02

$180,902.02

$90,451.01

$90,451.01

$180,902.02

$90,451.01

$90,451.01

$904,510.10

$174,570.45

$174,570.45

$87,285.22

$87,285.22

$174,570.45

$87,285.22

$87,285.22

$872,852.25 

23 

K20099

 

14/07/2011

 

15/07/2011

 

$90,451.01

$90,451.01

$87,285.22

$87,285.22

      總金額 $8,957,739.24 $8,607,329.06


[1][2009] 1 HKC 88, 92 D-F

[2] CACC 365/2012

[3]“18. When dealing with individual cases, the court can, in the exercise of its discretion, take into account other mitigating factors, such as stress suffered by the defendant arising out of delay in the prosecution or the defendant’s positive good character and/or exceptional contribution to society, but general good character or stress as a result of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do not entitle the defendant to a further discount of sentence as of right and the denial of such a further discount cannot constitute a reasonable complaint, nor can it be a valid ground of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otherwise the purpose of the one-third discount policy will be defeated.”

[4] CACC 243/2012

[5] [2008] 185 A Crime R 164,176

[6] 第6版,第383頁

[7] CACC 26/2001

[8] HCMA 39/2002

[9] [2007] 4 HKLRD 310

[10] 這三位都有為被告人寫求情信

[11] [2010] 6 HKC 249,25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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