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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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2/2024 [2025] HKDC 12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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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涉及3佰3拾餘萬元。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於2023年2月,證人在求職騙局中被誘使存款至一個東亞銀行帳戶(該帳戶)。 4.被告人於2008年開立該帳戶,是唯一簽署人。 5.就該帳戶的資金流向分析顯示,於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間,總額港幣(如控罪所示)3佰3拾餘萬元,分65次交易存入該帳戶;相應的總額分67次交易從該帳戶提取,呈現鏡像模式。 6.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稱失業,並已遺失該帳戶的自動櫃員機卡,但沒有報失該卡,也沒有向其他人透露該卡的密碼或其他登入憑證。 7.被告人沒有收入來源,與案發期間在該帳戶的交易不相稱。 被告人的背景 8.他現年47歲,中二程度,於2021年離婚,沒有子女,與70歲的母親同住。其母患有高血壓,並於2024年接受白內障手術。被告人稱在被捕前為建築工人。 9.被告人有5次刑事紀錄,與本案性質不類同。 量刑 10.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1.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量刑起點 12.本席考慮了以上的案例及本案案情 (涉及3佰3拾餘萬元),也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等,本席採納2年零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加刑 13.本席考慮過控方的申請及其理由,認為符合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職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批准控方的申請。 14.本席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及本案情況, 以25% 作為加刑 。 判刑 15.本席以2年零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定為22個月監禁。 16.經25% 的加刑,即5.5個月,刑期為27.5個月。 17.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7個月零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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