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24/202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rch 2026.
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串謀洗黑錢」) ,違反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條。詳情指於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間在香港,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帳戶(012-561-2-005823-1)(「中銀帳戶」)的港幣 [1] 7,360,139.02元貸方結餘,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與 侯恩琪 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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